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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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1-09-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17 证券简称:绝味食品 公告编号:2021-067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根据发行需要,公司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并由其承接公司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工作。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62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6.09元,主承销商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募集资金总额80,450.00万元,扣除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人民币5,200.00万元(含税),上市发生的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191.00万元(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059.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3月13日到位,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7年3月15日出具“天职业字[2017]7757号”《验资报告》。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222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人民币10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98,178.4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于2019年3月15日到位,由天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职业字[2019]第13027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剩余部分募集资金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2021年9月6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阿齐食品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阿翔食品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阿惠食品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阿正食品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阿楚食品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共同作为协议甲方)及各自专户银行(即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作为协议乙方)分别与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作为协议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截至2021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余额为39,700万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为22.58万元,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为12,088.39万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合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晓静、金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7日

证券代码:603517 证券简称:绝味食品 公告编号:2021-068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

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2213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A股主板和中小板、B股)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天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组织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披露反馈意见并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