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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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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05版)

2021-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5版)

消费者收入水平提升、年龄结构变化、对健康和美好生活品质的更强需求,与药品零售行业在“健康+专业+便利”方面、便利零售行业在“品质+时尚+快捷”方面尚不平衡、尚不充分的服务水平之间存在长期、动态的矛盾。

医药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多项改革措施效果逐步显现,全国性和区域性的大型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借助资本、品牌和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优势,通过自主扩张、兼并重组、加盟等方式,不断扩大营销网络,行业集中度尽管仍较低但逐渐提高的趋势明显;同时随着基层医疗机构不断完善、药品零加成及带量采购政策的深入推进、人力等企业经营成本上升,以及互联网和移动终端购物方式、消费习惯逐渐成熟,零售业的竞争日趋激烈,要求零售企业持续提升服务能力和效率。

2、行业政策风险

随着医药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医药分开”、“两票制”、“药品零差价”、 “4+7带量采购”、医保改革等政策逐步落地实施。改革是涉及医疗体系、医保体系、医药体系等多个领域的系统性、长期性改革,改革内容复杂、涉及面广、执行过程中需应对各种复杂情况,政策在落实过程中存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的可能性,相关政策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行业监管力度将越来越严,如果公司无法及时根据政策变化进行内部管控的提升改进、业务模式的调整创新,有可能给公司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

3、快速扩张影响短期业绩及人力资源体系支持不足的风险

公司在长期经营过程中,通过自身经营积累,已形成了内生增长为主、可持续的规模扩张模式。公司上市后,获得了稳定、多样的融资渠道和资金支持,将实施募投计划加快自建门店速度,与择机收购整合方式相结合,以实现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可比的较快规模扩张。

根据前次募投项目计划,在自建门店投入前期,公司费用支出的增长将远大于收入增长,收购门店的融合进程及风险可能存在未来经营状况未达预期及商誉减值风险,并对公司短期业绩造成负面影响;如果人才培养、引进、激励体系不能满足规模的快速扩张及全渠道业务能力建设的需要,将对公司的规模扩张和业务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4、政策及市场变化的长期趋势导致商品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随着国家“医药分开”、“两票制”、“药品零差价”、“4+7带量采购”等政策逐步落地实施,涉及的地区、药品范围不断扩大,入选带量采购的药品品种在院内外供价体系将趋于统一,医药费用控制是长期的要求和趋势。同时国内外原研药的引进和创新持续加快,仿制药市场竞争加剧。医药零售行业商品毛利的下降将成为长期趋势。如果不能及时调整商品经营组合与策略,采取措施提升服务水平、提升效率和降低经营成本,将对公司发展和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二)财务风险

1、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摊薄的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将增加公司的股本总额及净资产规模,若公司净利润的增长速度在短期内低于股本及净资产的增长速度,则存在发行后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短期被摊薄的风险。

2、存货减值的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张,存货规模也增长迅速。为确保日常经营的正常进行,公司必须保持较大规模的存货水平。虽然公司目前已具备较强的库存管理能力,及营采一体较高效的零售体系,但若出现部分商品因市场需求变化或行业政策导致销售价格下降,或者出现滞销等情况,则可能面临存货减值风险。

3、商誉减值风险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商誉账面价值为1.56亿元,系公司2019年度、2021年1-6月收购药店,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及业务合并所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不作摊销处理,但需在未来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如果相关资产组未来由于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原因导致经营业绩未达到预期,可能导致商誉减值,从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风险

1、审批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方可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就上述事项取得相关批准和核准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

2、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

发行人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除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之外,股票价格还受到国际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发行人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所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3、不可抗力的风险

公司不排除因政治、政策、经济、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控因素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第五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规定如下:

(一) 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以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基础,综合分析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发展所处阶段、外部融资环境、经营现状、股东意愿等,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具体包括:

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处理好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已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年度现金分红为主,可实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现金分红应考虑经营资金需求与外部融资成本,合理筹划公司发展资金来源,避免资金并不充裕时的高比例现金分红和资金充裕时的低比例现金分红。

4、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监事、独立董事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均按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口径孰低原则)。

2、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以下任一情形下,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5,000万元。

2、合并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或者公司现金紧张,实施现金分红后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公司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进行现金分红: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六)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董事会在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等情况拟定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审议通过且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后实施。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审慎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有能力进行现金分红但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现金分红的,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在此种情形下,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第一条确定的基本原则,重新制定上市后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对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并按照本条前述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审议通过且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以确定股东回报规划是否需要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二、公司最近三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一)2018年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2019年4月10日,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以2018年12月31日总股本39,75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9.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7,762,500.00元(含税)。

(二)2019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2020年4月21日,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2019年度不分配现金股利。

(三)2020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2021年5月7日,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以2020年12月31日总股本53,0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3.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1,900,000.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增3股。

三、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利润分配政策。最近三年,公司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达到86.64%。

四、公司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均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以满足公司各项业务拓展的资金需求,促进公司持续发展,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五、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增加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和《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节等因素,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合理的规划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基本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以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基础,综合分析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发展所处阶段、外部融资环境、经营现状、股东意愿等,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具体包括:

(一)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处理好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已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年度现金分红为主,可实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现金分红应考虑经营资金需求与外部融资成本,合理筹划公司发展资金来源,避免资金并不充裕时的高比例现金分红和资金充裕时的低比例现金分红。

(四)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监事、独立董事的意见。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均按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口径孰低原则)。

2.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以下任一情形下,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5,000万元。

2.合并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或者公司现金紧张,实施现金分红后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三)现金分红占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及在利润分配总额中的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公司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进行现金分红: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票股利分配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董事会在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等情况拟定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审议通过且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后实施。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审慎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有能力进行现金分红但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现金分红的,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在此种情形下,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五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修改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第二条确定的基本原则,重新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对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并按照本条前述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审议通过且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六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以确定股东回报规划是否需要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实施。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 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分析及采取的填补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的要求,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具体的分析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说明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

1、假设本次发行于2022年2月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为假设条件,最终以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上限6,813,757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76,339,577股,该发行股数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2,000.00万元,未考虑扣除发行费用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实际发行完成情况为准。

3、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业务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4、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5、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6、此次测算以公司《2020年度报告》所披露的财务数据为基础,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114.8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3,673.49万元,假设2021年度业绩与2020年度相同,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在2021年的基础上按照增长0%、10%和20%的业绩变化分别进行测算。

7、在测算本次发行后期末总股本和计算每股收益时,仅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总股本的影响,未考虑期间可能发生的其他股份变动事宜,不考虑未来股权激励行权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对公司股本变化的影响。

8、以上假设及关于本次发行前后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情况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1年度、2022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如上表所示,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预计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扣非前后)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前后)将会出现一定程度摊薄。

二、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但募集资金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会低于净资产和总股本的增长幅度,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关于本次发行前后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情况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1年度、2022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股东回报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本预案“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健之佳广西现代物流中心工程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自成立以来,公司主要从事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个人护理品、食品、生活便利品等健康产品的连锁零售业务,并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在以药品销售为主、健康护理和便利品销售为辅,直营连锁药品门店实体零售为核心,线上线下全渠道业务有机结合商业模式下,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公司在原有业务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和提升业务效率,是公司发展战略的具体实施步骤,符合公司的发展目标。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方面

公司不断完善人才梯队建设、人才结构化培训体系、人才多职业通道机制,建立管理团队职责明确、管理经验丰富的优秀团队;加快优化公司人才结构,采取“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的方式获取人才,形成良好的竞争意识和高效的工作环境。公司中、高层管理者已积累了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能够有效确保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发展战略符合国家政策、市场变化和公司自身情况。

在原股权激励方案成功实施、员工与公司长期共同成长的基础之上,持续对公司核心人员以及业务骨干推进新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打造具有使命感、归属感和战斗力的团队,2021年5月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股权激励计划参与人员171人,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员均为2年以上的员工达1036人。推进以店长为核心的门店3+N人员管理和配置目标,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作用,充分激发员工特别是执业药师的专业激情,持续培养、引进、激励人才以适应公司快速发展需要。

2、技术储备方面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商品采购、物流配送、信息化管理、连锁门店管理等业务体系,拥有较丰富的门店拓展及运营经验、医药零售物流管理经验、便利店零售管理经验、信息化建设及运营经验。公司在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全渠道营运、信息系统化建设等方面持续探索、努力,持续获得进展。

因此,公司在从事本次募投项目上具有较为充分的技术储备。

3、市场储备方面

历经二十余年逐步发展和积累,公司从昆明起步发展,立足云南,涵盖云南、重庆、四川、广西等区域,专注扎根西南,依托较为完善的连锁零售网络和专业医药服务实力,构筑核心竞争优势,形成稳步走向全国的发展战略趋势,构建了以药品销售为主、健康护理和便利品销售为辅,直营连锁药品门店实体零售为核心,线上线下全渠道业务有机结合的商业模式和多元化社区健康服务生态圈,成为具有较强区域竞争实力的全国性知名健康连锁零售企业,在广西地区的业务已实现持续盈利。

随着公司在上述地区门店数量的提升,公司的品牌知名度、规模优势等将逐步提高,竞争实力将进一步增强。

五、公司应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主要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合理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采取多方面措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水平,尽量减少因本次发行造成的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和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理,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随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全部建设完成,公司业务覆盖能力、管理效率、技术水平等将有较大提升,预期将为公司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严格执行并优化利润分配制度,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强化公司回报股东的意识,树立公司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的观念,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明确了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方式,制定了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考虑因素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健全了公司分红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

同时,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尊重并维护股东利益,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

(三)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完善管理机制,提升经营管理能力

公司通过规划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完善人力资源体系,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经营管理团队稳定。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张,公司未来将培养引入更多销售和管理人才,加强和完善经营管理,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加强费用控制和资产管理,进一步加快市场开拓,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公司承诺将保证尽最大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若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的,视为未履行承诺,将依照公司本次发行时提出的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中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六、相关主体关于切实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做出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

1、本企业/本人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与本企业/本人相关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3、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监会该等规定的,本企业/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如下承诺:

1、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