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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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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1-09-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22 证券简称:超讯通信 公告编号:2021-065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超讯通信”)于2021年9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梁建华、万军、陈桂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7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梁建华、万军、陈桂臣: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4月22日,超讯通信发布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披露因成都昊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普环保”)的业绩承诺方未能完成第二期股权回购款的支付,公司将在2020年第三季度已全额确认处置昊普环保股权的投资收益调至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导致公司此前披露的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存在会计差错。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20年三季度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调减1,392.96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调增523.3万元,总资产调减718.8万元,净资产调减1,545.9万元,分别占公司更正后净利润、扣非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为42.72%、-194.66%、0.32%、3.72%。

超讯通信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超讯通信董事长梁建华、时任总经理万军、财务总监陈桂臣,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超讯通信和梁建华、万军、陈桂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充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广大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