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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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1-09-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1-098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1、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等公告,并于2021年9月16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9月16日至2021年9月26日,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有异议者,均可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向监事会反映情况。截至2021年9月26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反映。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情况。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

二、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4、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1-099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决定于2021年10月8日(星期五)召开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21年9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现将会议有关事项提示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八次临时会议于2021年9月14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的决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星期五)14:30时。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9:15时~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时。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的股权登记日:截至2021年9月24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6.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航安一街5号海口美兰机场逸唐飞行酒店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1)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2.2)发行方式和时间

(2.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4)发行数量

(2.5)发行价格与定价原则

(2.6)股份锁定期

(2.7)募集资金用途和数量

(2.8)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2.9)上市地点

(2.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3)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6)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8)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10)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11)关于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12)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3)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披露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内容请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14日、9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3.特别强调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2项提案需逐项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项至第11项提案,关联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京粮和升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需回避表决。第12项至第14项提案,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需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均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以上提案均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4.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由独立董事王勇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第12至14项议案)的投票权。详情请查阅2021年9月15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被征集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对未被征集投票权的提案(第1至11项议案)另行表决,如被征集人或其代理人未另行表决将视为其放弃对未被征集投票权的提案的表决权利。

三、提案编码

表一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须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和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时间:2021年9月27日、9月28日(9:30~11:30,13:30~15:30);

会上若有股东发言,请于2021年9月28日15:30前,将发言提纲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3.登记地点:上海市长宁区红宝石路 500 号东银中心B栋2801室。

4.其他事项: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登记时间以收到传真或信函时间为准)。传真登记请发送传真后电话确认。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1。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王焱女士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红宝石路500号东银中心B栋2801室

邮政编码:201103

联系电话:(021)61050111

传 真:(021)61050136

电子邮箱:wangyan@sundiro.com

2.凡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4.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下格式自制均有效。

七、备查文件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7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571”,投票简称为“大洲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提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本次投票设置总议案,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10月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9:15~15: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在下述授权范围内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1、委托人情况

委托人名称(自然人签名/法人盖单位印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自然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份的性质: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日期:

2、受托人情况

受托人姓名(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3、委托人对下述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投票的指示:

说明:1.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授权委托人可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给予明确投票意见指示(在非累积投票提案的“同意”、“反对”或“弃权”应表格内打勾“√”,三者只能选其一,不可多选,否则视为无效;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2.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3.本授权委托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1-100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申报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2021年3月23日披露了《关于关联方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23),本公司的关联方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被债权人大连桃源荣盛市场有限公司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齐齐哈尔法院”)申请破产重整,齐齐哈尔法院已受理此案,齐齐哈尔法院通知恒阳牛业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4月10日前持申报材料向恒阳牛业管理人申报债权。

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齐齐哈尔恒阳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齐齐哈尔恒阳”)、Foresun (Latin-America) Investment and Holding, S.L.(以下简称“恒阳拉美”)、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阳”)持申报材料向恒阳牛业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有关债权申报的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披露的《关于债权申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29)。

2021年7月20日,本公司收到了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黑02破1号),本公司及子公司向恒阳牛业管理人申报的3笔债权未被裁定确认。有关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披露的《关于债权申报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69)。

一、进展情况

本公司及子公司在收到上述《民事裁定书》((2021)黑02破1号)后向恒阳牛业管理人补充提供了资料。但因在调取一笔股权转让款支付凭证时,银行提供信息不完整,及在证明我方持有乌拉圭企业Rondatel S.A.和Lirtix S.A. 100%股权的股东名册时,我方已经委托代理机构从境外调取出股东名册原件,并完成境外公证程序,但是境外认证程序由于乌拉圭当地政府部门受疫情影响暂未受理认证业务而尚未完成。

2021年9月26日,本公司及子公司恒阳拉美、上海恒阳分别收到了恒阳牛业管理人的通知书。

1、恒阳拉美收到的通知书的主要内容:恒阳拉美作为恒阳牛业的债权人,于2021年4月10日向恒阳牛业管理人申报债权901,860,788.65元。根据恒阳拉美提供的证据及恒阳牛业公司相关资料,认定该笔债权的证据不充分,无法证实恒阳拉美已经完全履行合同,恒阳拉美在管理人通知的最后期限内未能补充证据。因此,管理人对该笔债权不予确认,如果恒阳拉美对审查认定债权有异议,可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

2、上海恒阳收到的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上海恒阳作为恒阳牛业的债权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恒阳牛业管理人申报债权40,949,338.21元。根据上海恒阳提供的证据及恒阳牛业公司相关资料,经审查认定债权1,546,348.44元,不予认定债权39,402,989.77元。审查认定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以及强制执行期间。如果上海恒阳对审查认定债权有异议,可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

3、本公司收到的通知书的主要内容:新大洲作为恒阳牛业的债权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恒阳牛业管理人申报债权16,193,333.33元。根据新大洲供的证据及恒阳牛业公司相关资料,鉴于(2019)粤03民初796号判决书尚未生效,在案件中新大洲和恒阳牛业公司均为同顺位保证人,目前案件二审仍然在审理中,各方权利、义务尚无法确定。即便二审维持原判决,抑或改判新大洲、恒阳牛业承担其他比例或份额的清偿责任,新大洲对恒阳牛业的债权均应以超过相应清偿份额履行保证责任后方可产生。因新大洲尚未履行保证责任,故无权向恒阳牛业主张债权,经审查认定债权0元。如果上新大洲对审查认定债权有异议,可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

二、拟采取的后续措施

1、第一项申报的债权:

恒阳牛业及其全资子公司Pacific Ocean Cattle Holdings Limited(简称“太平洋牛业”)欠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齐齐哈尔恒阳、恒阳拉美业绩补偿款12671.06万美元。

恒阳拉美对本次收到的通知中恒阳牛业管理人审查认定的结果存在异议,将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

2、第二项申报的债权:

2020年4月15日,恒阳牛业向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恒阳签发了一张金额为39,402,989.77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4月14日。2020年4月20日,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出具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保证之不可撤销担保函》,为恒阳牛业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自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日至汇票到期日后2年为止。

2021年4月14日上述恒阳牛业对上海恒阳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恒阳牛业未兑付。担保人大连和升按约于2021年4月27日向上海恒阳兑付了其保兑的恒阳牛业商业承兑汇票39,402,989.77元,上海恒阳收到上述兑付金额后,已将相关债权申报材料转交给大连和升。

该部分本金部分39,402,989.77元的债权已经转让给大连和升,利息部分的债权仍然由上海恒阳享有,金额与上海恒阳申报的金额一致,上海恒阳对恒阳牛业管理人审查认定的结果不存在异议。

3、第三项申报的债权:

2020年11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民初796号判决书:一、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简称“尚衡冠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蔡来寅借款本金70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6月12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各保证人恒阳牛业、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新大洲、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许树茂对尚衡冠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尚衡冠通追偿;清偿的金额超过其应分担的七分之一的份额的,有权向其他未足额履行七分之一的分担金额的保证人要求其应分担的份额。

2020年12月3日,新大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案件正在二审过程中。如果新大洲二审败诉,被债权人蔡来寅要求承担全部连带保证责任,有权向恒阳牛业主张全部连带保证责任1/7的补偿。

2021年4月26日,本公司与大连和升达成协议,大连和升作出承诺,根据本案终审判决结果,若本公司需承担责任,由大连和升承担并剥离后与尚衡冠通进行解决。

截至目前蔡来寅案二审未判决,未形成事实上的债权,新大洲将根据二审判决结果视情况申报债权。

三、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对第一项申报的债权准备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及其裁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特此提示投资者注意风险。2021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