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4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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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和持续盈利的能力,其在采购、生产、运营、销售、财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仍将继续保持独立。
为了保持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一)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更换、聘任或解聘,不得超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违法干预上市公司上述人事任免;
2、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兼任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3、保证上市公司在劳动、人事管理体系方面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住所和办公场所,并独立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2、保证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得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三)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并规范运作;
2、保证上市公司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在办公机构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
(四)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经营业务方面能够独立运作;
2、保证除合法行使实际控制人的权利外,不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业务活动;
3、尽量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确有必要的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公平合理及市场化原则确定,确保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受到损害,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同一个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得在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及领取报酬。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同业竞争情况
金鸿顺的主营业务为汽车车身和底盘冲压零部件及其相关模具的开发、生产与销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金鸿顺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为避免与金鸿顺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保证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关系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未控制任何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
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包括本公司将来成立的子公司和其它受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
4、无论何种原因,如本公司(包括本公司将来成立的子公司和其它受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本人获得可能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本人将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转移给上市公司。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上市公司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上市公司有权要求本公司/本人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解决。
5、本承诺在本公司/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本公司/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详见本报告书“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大额资产交易的具体情况”。
为规范和减少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本公司/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将根据法律规定积极履行相应义务并进行信息披露。
本公司/本人及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均遵循客观公正、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会以市场价格为依据,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大额资产交易的具体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金鸿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发生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金鸿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净资产5%以上交易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额资产交易的具体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任何补偿的承诺,也未有任何类似的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所披露的相关信息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等相关知情人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金鸿顺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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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策文件
(四)关于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在公告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声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声明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说明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五年未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说明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十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十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函
(十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十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十六)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
二、查阅地点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长兴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洪建沧
电话:0512-55373805
联系人:邹一飞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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