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1年

10月12日

查看其他日期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10-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12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更正后:

60、未分配利润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更正前:

62、税金及附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更正后:

62、税金及附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更正前:

66、财务费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更正后:

66、财务费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更正前:

71、信用减值损失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更正后:

71、信用减值损失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更正前:

76、所得税费用

(1)所得税费用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更正后:

76、所得税费用

(1)所得税费用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更正前:

79、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1)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更正后:

79、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1)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更正前:

十八、补充资料

1、当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适用 □不适用

更正后:

十八、补充资料

1、当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适用 □不适用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其余不变。

三、更正后的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根据上述更正内容修订了《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更正版)》及《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更正版)》。更正后的定期报告已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四、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一)、董事会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28 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 19 号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对本次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二)、监事会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一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对本次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三)、独立董事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对本次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今后公司将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2日

股票代码:600078 股票简称:*ST澄星 编号:临2021-090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恢复生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工厂(以下简称“宣威工厂”)因受云南地区黄磷生产企业生产管控影响,宣威磷电无可供满足生产使用的电量,于2021年9月23日起开始停产(详见公告:临2021-083)。现宣威工厂已于2021年10月11日中午恢复生产,但结合行业形势变化和实际经营情况,不排除宣威工厂后续存在阶段性停产的可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2日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1-091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的汇总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仲裁)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098,258,605.18元(其中:重大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1,975,615,714.78元;其他被诉讼起诉(仲裁)的金额为122,642,890.4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诉讼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暂时无法判断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公司”或“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下述重大被诉讼起诉案件一至十三为已披露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2021-077)、其他被诉讼起诉案件一至二十一为已披露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2021-057),本次公告为重大被诉讼起诉案件二和案件十三的最新进展情况,其他被诉讼起诉案件一、二、三、六、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八、二十的最新进展情况以及新增其他被诉讼起诉案件二十二至三十一的情况。

●公司所持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17家公司股权被申请冻结,上述公司营业收入合计为5,082,544,713.42元(单体报表数据未进行合并抵消)。

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收到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民事起诉状》,于2021年10月9日收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桂01民初2459号《民事调解书》、(2021)桂01民初245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截止目前,公司累计涉案的金额为人民币2,098,258,605.18元(其中:重大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1,975,615,714.78元;其他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122,642,890.40元)具体情况如下:

释义: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石化”)、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高包装”)、江阴市澄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房地产”)、常州铂斯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斯达”)、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威磷电”)、江阴澄星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日化”)、江阴市日用化工厂(以下简称“江阴日化”)、广西钦州澄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澄星”)。

一、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宣威磷电、广西澄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述借款中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2亿元(案件二)及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3亿元(由江阴支行放款)(案件四)均被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资金占用;其它借款资金均为上市公司自用,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案件二:

(一)案件情况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被告:澄星股份、澄星集团

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的时间:2021年2月3日、2021年10月8日

诉讼受理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因情况紧急,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 亿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最新进展

2021年10月8日,公司收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民事起诉状》: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澄星股份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亿元及利息(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算,实际清偿之日在2021年9月3日之后时,利率按照罚息利率即年利率4.35%上浮 50%计算);2、判令被告澄星股份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5万元;3、判令被告澄星集团对被告澄星股份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4日被告澄星股份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为渤锡分流贷(2020)第40号《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贷款额度2亿元、有效期1年、利率按照借据、借款用途是归还政府转贷资金、违约事件、交叉违约等事项。合同第16.1(8)约定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已经存在或可能存在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变化,则构成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到期。合同17条约定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到期应付未付构成交叉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债务。合同19.2约定,发生争议向贷款人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2020年9月4日被告澄星集团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为渤锡分保字(2020)第20号《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协议》。协议约定了澄星集团为澄星股份上述借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020年9月7日被告澄星股份出具公司贷款借据(编号为00366192),约定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4.35%,借款金额壹亿元,期限自2020年9月7日到2021年9月3日。

2020年9月18日被申请人澄星股份出具公司贷款借据(编号为00366193),约定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4.35%,借款金额壹亿元,期限自2020年9月18日到2021年9月3日。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上述借据发放了贷款,已履行合同义务。

现被告涉及重大诉讼。

2021年1月12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民初1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亿元财产进行保全。

2021年1月18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民初4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65亿元财产进行保全。

被告的情况已经构成违约、交叉违约,危及原告贷款的安全。

原告为实现债权委托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所产生的律师费5万元 依约应由被告承担。

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三)本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处于审理阶段,目前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案件十三:

(一)诉讼情况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南宁分行”)

被告:广西澄星(被告一)、澄星集团(被告二)、澄星股份(被告三)

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调解书和民事裁定书的时间:2021年8月10日、2021年8月25日、2021年10月9日、2021年10月9日

诉讼受理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求:申请人民生银行南宁分行与被申请人广西澄星、澄星集团、澄星股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民生银行公司南宁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上述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0068666.67元的财产。申请人民生银行南宁分行自愿以其资产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且向本院出具书面担保函。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民生银行南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广西澄星名下价值40068666.67元的财产;二、查封、冻结澄星集团名下价值40068666.67元的财产;三、查封、冻结澄星股份名下价值40068666.67元的财产;四、上述三项实际查封、冻结财产的总价值以40068666.67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1年8月25日,公司收到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民事起诉状》: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西澄星向原告民生银行南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0,000,000.00元,利息18,666.67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6月24日,最终利息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2、判令被告广西澄星向原告民生银行南宁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0.00元;3、判令被告二澄星集团、被告三澄星股份对被告一广西澄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为实现债权,原告民生银行南宁分行有权对被告广西澄星提供桂(2020)钦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304、0006305、0006306、0006307号位于钦州市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勒沟东大街南面,临港大道西面、海豚路东面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款优先受偿;5、判令为实现债权,原告民生银行南宁分行有权对被告广西澄星提供的编号为45072020009457的《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机器设备拍卖、变卖所得款优先受偿。6、判决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7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DB1900000063351号),被告一将其享有的位于钦州市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勒沟东大街南面、临海大道西面、海豚路东面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钦国用(2016)第D0010号)及地上建筑物(在建工程)抵押给原告,为被告一在2018年10月17日至2022年8月7日期间发生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该《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前述抵押的在建工程竣工后,进行了不动产产权登记。原告与被告一于2020年4月9日签订了编号为DB1900000063351-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变更协议》约定,被告一以竣工后厂房及不动产继续提供按原《最高额抵押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原告与被告一再次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取得了新的抵押权证:桂(2020)钦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607号、桂(2020)钦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608号、桂(2020)钦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609号、桂(2020)钦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610号。

2020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一于签订了编号为DB1900000063351-3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一以机器设备为债权发生在2018年10月17日至2022年8月7日期间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1.5亿元的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双方在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中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取得了编号为45072020009457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2020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编号:DB200000007020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被告一在2020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9日期间发生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2020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了编号:DB2000000070203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被告一在2020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9日期间发生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2020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公借贷字第ZH2000000122164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5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5.6%,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100%。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被告一发放了4000万元贷款。

根据上述《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合同要素表第27条及该合同第12.1.8和12.2条规定,当保证人被告二或三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从而丧失保证能力,对原告贷款安全发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甲方偿还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目前被告二、被告三负债巨大,已经不具备为被告一担保的能力,具体为:

被告二涉及各类案件纠纷金额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仅已进入执行程序案件标的总额已达3,695,808,882元,其中有2个案件因无法执行而终本,另有2个案件将被告二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被告三,根据其2020年年报截止2020年12月31日,被告三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为-476,148,123.24元。根据2021年4月30日的公告显示,被告三大量资金(2,177,601,311.04元)被被告二及其关联公司大量占用,被告三公司股票存在退市风险,并已调整为ST股。此外,被告三也涉及多起重大诉讼。

原告了解担保人被告二、三上述情况后,曾书面催告被告一要求补足担保,但被告一却未有任何答复,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金融资产保值,提前宣布贷款到期,要求被告一偿还4000万元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要求被告二、三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有据,于合同有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三)最新进展

2021年10月9日收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桂01民初2459号《民事调解书》、(2021)桂01民初245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广西澄星尚欠民生银行股份南宁分行流动资金贷款本金4000万元,自2021年9月21日后至2021年10月7日利息105777.78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10月7日止,以后顺延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确认民生银行南宁分行对广西澄星名下编号为桂(2020)钦州市不动产权第0006307号、桂(2020)钦州市不动产权第0006306号、桂(2020)钦州市不动产权第0006305号、桂(2020)钦州市不动产权第0006304号的房产及对应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确认民生银行南宁分行对广西澄星名下424项/台/套机器设备(具体设备明细见附后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广西澄星按下列还款计划偿还本金和利息:

(一)本金还款计划

1、2021年10月15日之前归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

具体操作:广西澄星自筹资金500万元转入其在民生银行南宁分行开立的一般户(账号:694111407),在确认账户内存入该笔资金后,民生银行南宁分行向法院申请解封广西澄星名下所有账户。解封广西澄星名下所有账户后,广西澄星同意民生银行南宁分行从一般户中直接扣划账户内全部资金用于归还贷款,同时广西澄星从解封的其它账户向民生银行南宁分行转账500万元(暂定金额,加上前次转入的500万元合计为1000万元)用于归还贷款。经过上述操作,民生银行南宁分行共收到1000万元还款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封澄星股份名下所有账户。

2、2022年6月30日之前归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

3、2022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贷款本金2000万元。

(二)利息计算方法

1、广西澄星应于2021年10月15日之前将欠付利息、罚息149333.33元全额支付;

2、广西澄星应于每月21日支付当期利息,利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6%计算,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五、本案受理费121071.50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70000元,由广西澄星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支付给民生银行南宁分行。

六、广西澄星未按期足额履行本调解书任何还款义务,民生银行南宁分行有权就以上全部债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广西澄星除需按第四条约定支付利息外,还应当承担罚息、执行阶段律师费【按照原告与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同编号CMBC-HT-746(中介机构2020)的《外部律师委托代理协议》)的第五条第(三)款第2项约定计算执行阶段的律师费】、执行费等费用。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4%计算。

七、澄星集团、澄星股份就广西澄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申请人民生银行南宁分行与被申请人广西澄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1)桂01民初24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澄星名下价值40068666.67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2021年9月29日,申请人民生银行南宁分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澄星名下的中国民生银行694111407号及631117971号账户、桂林银行660000009185200013-000156号账户、中国农业银行20740401040013562号及20740414040000455号账户、中国工商银行2115590109300003208号账户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民生银行南宁分行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财产查封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澄星中国民生银行694111407号及631117971号账户、桂林银行660000009185200013-000156号账户、中国农业银行20740401040013562号及20740414040000455号账户、中国工商银行2115590109300003208号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二、其他被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其他被诉讼起诉的案件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三、其他说明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