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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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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1-10-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21-044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 涉案的金额:861,405.34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具体影响以司法判决、审计意见等为准。

前期,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智慧”)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向投资者进行了赔付。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1】沪74民初3158号),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对张长虹等相关责任方提出诉讼,提出相关责任方向大智慧赔偿861,405.34元等。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收到诉状的时间:2021年10月11日

审理机构:上海金融法院

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张长虹(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王玫(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日红(时任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洪榕(时任公司副总经理)

第三人:郭仁莉(时任公司财务部经理)、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本次诉讼案件主要事实和请求内容

(一)事实和理由

1、2018年2月11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2017)沪01民初675号,判决“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胡某某投资差额损失861,147元,佣金损失258.34元,以及以上述两项金额之和为基数,自2015年11月7日至2016年1月1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立信所、王日红、洪榕、郭仁莉对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依本判决第一项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11月25日上海高院终审判决(2019)沪民终41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该生效判决,认定立信所、王日红、洪榕、郭仁莉构成共同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应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大智慧已向投资者进行赔付。

2、被告张长虹、王玫作为负有责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就投资者的损失与其他被告及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立即向第三人大智慧赔偿861,405.34元。(以大智慧实际赔付金额进行调整)

2、请求判令由四被告向第三人大智慧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请求判令由第三人大智慧承担原告垫付的诉讼费用;

4、请求判令第三人大智慧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具体影响以司法判决、审计意见等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张长虹先生来函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张长虹先生的来函,表示已知悉本案。张长虹先生表示该案有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责任意识,从而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本人将积极配合。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