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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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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2021-10-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90 证券简称:山东墨龙 公告编号:2021-058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为保证监事会正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名为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召开了2021年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认真讨论,一致同意选举刘书宝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详见附件)。刘书宝先生担任职工代表监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关于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

刘书宝先生将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魏召强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监事一职,公司监事会对魏召强先生在任职期间对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个人简历

刘书宝先生,男,中国籍,汉族,1970年4月生,大专学历。1990年加入公司,历任公司理财部会计科员、威海宝隆财务科长、审计部部长等职务,现任公司审计部部长。

刘书宝先生不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亦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490 证券简称:山东墨龙 公告编号:2021-059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21年10月12日(星期二)14:00

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0月12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的时间为2021年10月12日9:15一15:00

2、召开地点:山东省寿光市文圣街999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袁瑞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于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97,848,400股,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0,115,6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1.40%。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12,350,6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55%。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88,910,0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4%。

2、通过网络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205,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

其中:

(1)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256,822,525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1%。

(2)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出席情况:

H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53,293,092股,占公司H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一项普通决议议案(该等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详细表决情况请见本公告后附《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内容如下:

1、《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1、《选举林钧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1.2、《选举刘成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军、赵百强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等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注:上表议案1.01、1.02议案列数数据为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证券代码:002490 证券简称:山东墨龙 公告编号:2021-060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于2021年10月12日下午4点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于2021年10月12日召开股东大会并获取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后以现场通知及口头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半数以上监事推举监事刘书宝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就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并通过以下决议:

1、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全体监事一致同意选举刘书宝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其个人简历请见附件),任期与本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三、备查文件

1、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个人简历

刘书宝先生,男,中国籍,汉族,1970年4月生,大专学历。1990年加入公司,历任公司理财部会计科员、威海宝隆财务科长、审计部部长等职务,现任公司审计部部长。

刘书宝先生不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亦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刘军律师、赵百强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在现场见证了公司本次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公司2021年9月9日发布的《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通知

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1年9月9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com.hk)上公告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函。上述通函,公司已委托登记机构邮寄给注册H股股东。综上,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出席会议人员等事项通知公司股东。

(三)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10月12日下午14:00在山东省寿光市文圣街9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袁瑞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同时提供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21年10月12日 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时间:2021年10月12日9:15一15:00。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资料的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包括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0,115,61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0%。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名(包括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6,822,52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9%;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3,293,09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1%。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及批准《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选举林钧先生、刘成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采用累计投票表决方式,候选监事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股份数为准)的1/2以上票数当选。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刘 军

律师:

赵 百 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