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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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1-10-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5286 证券简称:同力日升 公告编号:2021-045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8号)核准同意,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2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0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336.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4,120.57万元(不含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215.4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3月16日全部到账,并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21】00025号《验资报告》。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2021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投资结构及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暨使用部分募投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电扶梯部件生产建设项目”的投资结构、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新增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创力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创力”),新增项目实施地点为丹阳经济开发区精密制造产业园新地块,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20,000万元向增加的募投实施主体江苏创力进行增资,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本次募投项目重新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子公司江苏创力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管理账户。2021年10月11日,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江苏创力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1年10月11日,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江苏创力电梯部件有限公司(甲方全资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鉴于,乙方为甲方全资子公司,为甲方电扶梯部件生产建设项目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39176711523,截止2021年10月11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电扶梯部件生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如甲方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则丁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樊犇、祁玉峰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丁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丁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于支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及说明。

7、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丁方有权要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但甲方、乙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8、若丁方发现甲方或乙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丁方提醒后而甲方、乙方未作纠正的,丁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