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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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21-10-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86 证券简称:保龄宝 公告编号:2021-085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由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龄宝”)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1年9月22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0月12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0月12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0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外环路1号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戴斯觉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33,372,42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6.119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81,277,06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2.01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52,095,36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4.108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24,691,53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6868%。以上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21年9月28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如下: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4)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如下提案:

1.00、审议通过《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326,5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6%;反对4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45,6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1%;反对4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00、审议通过《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326,5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6%;反对4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45,6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1%;反对4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0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326,5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6%;反对4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45,6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1%;反对4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的石有明律师、郭幸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0月13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12日

证券代码:002286 证券简称:保龄宝 公告编号:2021-086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

报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1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一一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1年3月21日至2021年9月2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1年9月22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显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合计48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余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1、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情况

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共计1名,在知悉股权激励事项后至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进行了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该名核查对象股票账户系由其家人在不知情状况下进行的操作,买卖公司股票是其家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和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导致,且该核查对象本人未向任何人员泄漏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该核查对象不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

2、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核查情况

存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47名,在自查期间进行了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该些核查对象在核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均发生于其知悉内幕信息之前,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买卖公司股票系个人根据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上述核查对象均已对其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出具了书面说明,如若存在违反《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