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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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1-10-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ST广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2021-068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待开庭。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人民币641,636,558.68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9月18日)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阀门公司”或“甲方”)因合同纠纷一案,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21年10月12日收到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信息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

原告: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胜,董事长。

被告一: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毅坚,执行董事。

被告二:广东富兴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摩托”)

法定代表人:徐毅坚,执行董事。

被告三:广东科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美实业”)

法定代表人:陈云香,执行董事。

被告四:兴宁市云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山投资”)

法定代表人:徐毅坚,执行董事。

被告五:徐毅坚

被告六:陈云香

被告七:徐金源

被告八:徐少芳

被告九:徐少红

(二)诉讼案件诉讼请求与事实

1、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富兴公司以及被告二富兴摩托、被告三科美实业、被告五徐毅坚、被告六陈云香签署的《共同合作投资合同》、《共同合作投资合同之补充协议》及《共同合作投资合同之补充协议二》;判决解除原告、被告一富兴公司与被告二富兴摩托、被告四云山投资、被告五徐毅坚、被告六陈云香、被告七徐金源、被告八徐少芳、被告九徐少红签订《〈共同合作投资合同〉之补充合同1号》。

2.判决被告一富兴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57,155,296元。

3.判决被告一富兴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利息暂计至2021年9月18日为79,119,719.68元。自2021年9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以557,155,296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4.判决被告一富兴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暂计至2021年9月18日为5,361,543元。自2021年9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以上述第2项确定的同期欠付利息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以562,516,839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5.判决原告对被告二富兴摩托所持有的被告一富兴公司66.67%(2,000万元)股权、对被告二富兴摩托所持有的广东云山汽车有限公司41.74%(9,600万元)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6.判决原告对被告四云山投资所持有的广东云山汽车有限公司11.9565%(2,750万元)股权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7.判决原告对被告五徐毅坚所持有的被告一富兴公司33.33%(1,000万元)股权及被告四云山投资(5,600万元)100%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8.判决被告二富兴摩托、被告三科美实业、被告五徐毅坚、被告六陈云香对被告一富兴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判决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告五徐毅坚、被告六陈云香、被告七徐金源、被告八徐少芳、被告九徐少红所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琶洲新村11栋29、30、31整层房产的所得款项用于清偿被告一富兴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

10.判令本案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暂计金额为:641,636,558.68元。

2、事实与理由:

2016年12月19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一富兴公司(乙方)以及担保人(丙方)被告二富兴摩托、被告三科美实业、被告五徐毅坚、被告六陈云香签订《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约定: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分期向乙方出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伍亿陆仟万元整(参考乙方提供的用款计划),用于支付开发项目的建筑工程款项;乙方自愿承诺依法负责上述项目的建设、管理、经营,并承诺承担全部盈亏及全部经营风险(除乙方自愿承诺分配给甲方的合作利润外);共同合作的期限为叁拾陆个月,叁拾陆个月期满,乙方同意甲方全额收回上述提供出资及产生的相关利润;乙方自愿承担全部盈亏,自愿承诺自甲方出资次月起按月以甲方实际出资额的年分配率为18%计算的金额向甲方分配利润;甲方向乙方出资后,自开发项目实现房产销售收入之月起乙方逐月返还甲方的出资款项;乙方自愿以在建的“开发项目”为乙方履行本合同提供给甲方抵押并出具《抵押担保书》,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被告五徐毅坚以其持有的被告一富兴公司33.33%股权提供质押担保、被告二广东富兴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被告一富兴公司66.67%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支付利润额的,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付利润额的每日万分之十补偿,迟延超过31日至90日的,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付利润额的每日万分之三十补偿,直至利润付清为止;甲方未能按期足额收回出资的,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收回出资额的每日万分之十补偿,迟延超过31日至90日的,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收回出资额的每日万分之三十补偿,迟延超过91日的,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在任何情况下,乙、丙出现履约能力问题、发现开发项目受阻或其他情况影响甲方依约收回出资及分配合作利润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出资;等等。

同日,对于上述债务:

(1)被告一富兴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抵押担保书,承诺提供其所开发的 “经典名城房地产开发项目”作为抵押担保;

(2)被告五徐毅坚、被告六陈云香分别向原告出具了担保书,承诺承担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被告三科美实业向原告出具担保书,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被告五徐毅坚向原告出具了质押担保书,承诺提供被告一富兴公司出资额1,000万元出资(出资比例为33.33%)作为质押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被告五徐毅坚对上述股权办理了质押登记;

(5)被告二富兴摩托向原告出具了质押担保书,承诺提供被告一富兴公司出资额2,000万元出资(出资比例为66.67%)作为质押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被告二富兴摩托对上述股权办理了质押登记;

2018年7月10日,原告(甲方)、被告一富兴公司(乙方)与丙方被告二富兴摩托、被告四云山投资、被告五徐毅坚、被告六陈云香、被告七徐金源、被告八徐少芳、被告九徐少红共同签订《〈共同合作投资合同〉之补充合同1号》,约定:

(1)被告二富兴摩托以其持有的广东云山汽车有限公司41.74%股权(出资额9,6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合同签署后,被告二富兴摩托向原告提供了质押担保书并办理了质押登记;

(2)被告四云山投资以其持有的广东云山汽车有限公司11.96%股权(出资额2,75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合同签署后,被告四云山投资向原告提供了质押担保书并办理了质押登记;

(3)被告五徐毅坚以其持有的被告四云山投资100%股权(出资额5,600万元)提供质押,并提供了质押担保书;

(4)被告五徐毅坚、被告六陈云香、被告七徐金源、被告八徐少芳、被告九徐少红以其与保利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7日签订的《琶洲村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可获得回迁安置房屋(《收楼确认书》;约定房屋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新村11栋29、30、31屋整层)为乙方履行上述《共同合作投资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并向原告出具《抵押担保书》,承诺如出现被告一富兴公司未能履行《共同合作投资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愿意无条件配合将广州市海珠区琶洲新村11栋29、30、31屋整层转让变现后偿还被告一富兴公司所欠原告债务。

2019年2月1日及2019年11月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一富兴公司(乙方)及共同丙方被告二富兴摩托、被告三科美实业、被告五徐毅坚、被告六陈云香先后签订了《共同合作投资合同之补充协议》及《共同合作投资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约定:鉴于相关政府机构不接受乙方将“开发项目”抵押给甲方,乙方未能完成将“开发项目”抵押给甲方的相关手续,各方同意乙方停止办理将“开发项目”抵押登记给甲方的相关手续;乙方应当在2021年11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全部出资及产生的相关利润,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乙方欠付款前,乙方应按照原合同规定的年分配率向甲方分配利润及履行原合同和补充协议规定的各项乙方义务。丙方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自2016年12月19日起陆续向被告一富兴公司出借款项共1,193,700,000元,被告至今只归还了636,544,704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57,155,296元未清偿。且被告一富兴公司自2020年9月起没有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并由此产生逾期利息。

综上,因被告一富兴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清偿借款及利息,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原告依约有权提前收回借款,要求被告一富兴公司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并要求被告二富兴摩托、被告三科美实业、被告五徐毅坚、被告六陈云香对被告一富兴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二富兴摩托、被告四云山投资、被告五徐毅坚在其质押担保物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被告五徐毅坚、被告六陈云香、被告七徐金源、被告八徐少芳、被告九徐少红所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琶洲新村11栋29、30、31整层房产的所得款项用于清偿被告一富兴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

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计提的利润分配款项全额计提了信用减值准备。由于本案尚未审理裁判,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二)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0月14日

证券简称: *ST广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2021-069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

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2021年10月13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宁金顺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07,717,42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3.6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解除质押25,000,000股后,兴宁金顺安剩余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60,000,000股,占其持股数量比例为55.7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61%。

一、本次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收到兴宁金顺安的函告,兴宁金顺安于2021年10月12日将其质押给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股份25,000,000股进行解除质押。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兴宁金顺安解除质押的股份,截至目前暂无后续质押计划。未来如有变动,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说明

截止2021年10月13日,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司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公司将根据后续股份质押情况持续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