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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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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0年度付息公告

2021-10-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20 证券简称:迪贝电气 公告编号:2021-045

转债代码:113546 转债简称:迪贝转债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0年度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券登记日:2021年10月22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1年10月25日

●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1年10月25日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迪贝转债”)将于2021年10月25日开始支付自2020年10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迪贝电气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迪贝转债

3、债券代码:113546

4、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总额:人民币22,993万元

6、发行数量:229.93万张

7、面值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8、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6年,即2019年10月23日至2025年10月22日。

9、债券利率:第一年0.50%、第二年0.80%、第三年1.20%、第四年1.60%、第五年2.00%、第六年3.00%。

10、上市时间及地点:迪贝转债已于2019年11月2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的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2、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 2020年4月29日至2025年10月22日)。

13、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8.45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4.00元/股。

14、可转债信用评级:A+。

15、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16、担保事项:公司控股股东迪贝控股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17、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迪贝转债第二年(2020年10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票面利率为0.80%,每手“迪贝转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发放日

可转债付息债券登记日:2021年10月22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1年10月25日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1年10月25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1年10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迪贝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8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64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80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8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办法

(一)发行人: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迪贝路66号

联系人:丁家丰

咨询电话:0575-83368521

(二)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3室

联系人:俞康泽、吴继平

联系电话:021-68801584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021-68606232

特此公告。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