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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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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2021-10-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96 证券简称:金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5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结果。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6,535,647.00元/12,332,502.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由于本次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

近日,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苏05民终5358号”《民事判决书》和“(2021)苏05民终535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起诉情况

公司承租的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路118号的9号厂房,由于出租人苏州易事达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达”)未能向公司提供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权利凭证,导致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于是公司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编号:YSD-BD-08002号)已经解除;2、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返还收取原告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5,148,684.80元,并从其收取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之日起,以租金及履约保证金5,148,684.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直至将收取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5,148,684.80元全部返还原告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物业费损失383,494.20元、装修费损失1,003,468.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同时,易事达以公司违约解除租赁合同为由也将公司起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12,332,502.00元(其中包括违约金1,383,045.00元、免租期内的租金损失2,074,567.00元、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4,149,135.00元、预期可得利益损失4,035,755.00元、增加变压器容量的设备投资损失690,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披露的《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33)。

(二)一审判决情况

2021年3月5日,公司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苏0591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书》和“(2020)苏0591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公司起诉易事达的判决

根据“(2020)苏0591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依法确认原告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易事达置地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编号:YSD-BD-08002)已解除;

2、驳回原告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3,325.00元,由原告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易事达起诉公司的判决

根据“(2020)苏0591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易事达置地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合计6,223,702.00元;

2、驳回原告苏州易事达置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795.00元,由被告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905.00元,原告苏州易事达置地有限公司负担47,890.00元。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47,905.00元。

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9日披露的《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

(三)上诉情况

收到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结果,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披露的《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暨提起上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近日, 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苏05民终5358号”《民事判决书》和“(2021)苏05民终5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针对一审“(2020)苏0591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书》的二审判决

根据“(2021)苏05民终5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维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0)苏0591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0)苏0591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3、苏州易事达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554,435.8元及利息损失(以554,435.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4、苏州易事达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装修费损失10万元;

5、驳回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3,325元,由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870元,由苏州易事达置地有限公司负担174,6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838元,由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670元,由苏州易事达置地有限公司负担12,168元。上诉人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上诉费162,487元,本院予以退还。

2)针对一审“(2020)苏0591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的二审判决

根据“(2021)苏05民终5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撤销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0)苏0591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驳回苏州易事达置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5,795元,由苏州易事达置地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366元,由苏州易事达置地有限公司负担,苏州易事达置地有限公司负担之款已由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苏州易事达置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55,366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判决为二审终审判决,由于本次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苏05民终5358号”《民事判决书》和“(2021)苏05民终535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 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