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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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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10-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1-064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0月13日以书面、电话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10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 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张文东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会议经参会董事书面表决,作出如下决议:

(一)、《关于全资子、孙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型铝合金复合及数据中心专用配电电缆、海陆油气工程用潜油泵电缆、连续管及智能管缆项目”已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科创”)、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特缆”)、境外全资孙公司釜山电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釜山电缆”)为共同实施主体,且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孙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持募集资金监管连续性,信达科创、华通特缆及釜山电缆拟分别开立新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管。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9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孙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型铝合金复合及数据中心专用配电电缆、海陆油气工程用潜油泵电缆、连续管及智能管缆项目”实施主体已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科创”)、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特缆”)、境外全资孙公司釜山电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釜山电缆”)为实施主体,为了提高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实施,根据本次募集资金净额的实际情况和募投项目的实际需要,公司拟使用10,000万元的募集资金,向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华通特缆和全资孙公司釜山电缆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并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需要分批划款到位,借款期限为实际划款之日起5年。上述全资子、孙公司可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提前偿还借款或经审议另做其他安排。本次借款仅限用于募集资金投资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次向子、孙公司提供的借款到位后,将分别存放于子、孙公司拟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定对子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管。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全权办理上述借款事项后续具体工作。

表决结果:9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孙公司借款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0日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1-065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0月13日发出,会议于2021年10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马洪锐主持,召开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会议经参会监事书面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孙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1.议案内容: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型铝合金复合及数据中心专用配电电缆、海陆油气工程用潜油泵电缆、连续管及智能管缆项目”已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科创”)、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特缆”)、境外全资孙公司釜山电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釜山电缆”)为共同实施主体,且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孙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持募集资金监管连续性,信达科创、华通特缆及釜山电缆拟分别开立新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管。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相关事宜。

2.表决结果:3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孙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1.议案内容: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型铝合金复合及数据中心专用配电电缆、海陆油气工程用潜油泵电缆、连续管及智能管缆项目”实施主体已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科创”)、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特缆”)、境外全资孙公司釜山电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釜山电缆”)为实施主体,为了提高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实施,根据本次募集资金净额的实际情况和募投项目的实际需要,公司拟使用10,000万元的募集资金,向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华通特种和全资孙公司釜山电缆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并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需要分批划款到位,借款期限为实际划款之日起5年。上述全资子、孙公司可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提前偿还借款或经审议另做其他安排。本次借款仅限用于募集资金投资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次向子、孙公司提供的借款到位后,将分别存放于子、孙公司拟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定对子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管。

2.监事会意见: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孙资子公司提供借款,是实施募投项目的实际需求,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安排,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孙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表决结果:3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4.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孙公司借款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0月20日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1-066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孙公司借款

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孙公司借款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型铝合金复合及数据中心专用配电电缆、海陆油气工程用潜油泵电缆、连续管及智能管缆项目”已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科创”)、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特缆”)、境外全资孙公司釜山电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釜山电缆”)为共同实施主体,为了提高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信达科创、华通特缆、釜山电缆提供无息借款,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2号)核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6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05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为383,800,000.00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6,132,692,39元后,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为327,667,307.61元。上述款项已于2021年4月30日全部到账,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B10554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2021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华通特缆、境外全资孙公司釜山电缆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型铝合金复合及数据中心专用配电电缆、海陆油气工程用潜油泵电缆、连续管及智能管缆项目”的实施主体,对应增加实施地点韩国釜山,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华通特缆以及全资孙公司釜山电缆作为该募投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

增加实施主体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如下:

三、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的情况

根据2021年10月19日分别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孙公司借款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型铝合金复合及数据中心专用配电电缆、海陆油气工程用潜油泵电缆、连续管及智能管缆项目”实施主体已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科创”)、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特缆”)、境外全资孙公司釜山电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釜山电缆”)为实施主体,为了提高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实施,根据本次募集资金净额的实际情况和募投项目的实际需要,公司拟使用10,000万元的募集资金及相应存款利息,向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华通特缆和全资孙公司釜山电缆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并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需要分批划款到位,借款期限为实际划款之日起5年。上述全资子、孙公司可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提前偿还借款或经审议另做其他安排。本次借款仅限用于募集资金投资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次向子、孙公司提供的借款到位后,将分别存放于子、孙公司拟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定对子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管。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全权办理上述借款事项后续具体工作。

四、本次借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1)信达科创基本情况

(2)华通特缆基本情况

(3)釜山电缆基本情况

五、本次借款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向下属全资子、孙公司提供借款系公司为建设募投项目而实施,有利于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降低项目融资成本,保障募集资金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次借款完成后,公司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将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有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对全资子、孙公司提供借款期间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具有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极小,处于可控范围内,借款形成坏账的可能性极小。

后续信达科创、华通特缆及釜山电缆将分别与公司、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并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汇入的募集资金,以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安全。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华通特缆以及全资孙公司釜山电缆提供无息借款专项用于实施“新型铝合金复合及数据中心专用配电电缆、海陆油气工程用潜油泵电缆、连续管及智能管缆项目”,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实施募投项目的实际需求,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该事项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孙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孙资子公司提供借款,是实施募投项目的实际需求,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安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孙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上述事项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具备一致性,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月 20日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1-067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质押担保及接受全资子公司、关联方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2021年3月12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在申请综合授信时提供互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拟在申请综合授信时进行互保(包括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互保、子公司之间的互保),总额度为人民币8亿元(或等值外币),该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决议有效期限自2021年3月12日起一年内有效。

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第三届董监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为满足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公司拟计划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作为公司流动资金补充。公司控股股东为上述额度范围内拟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无偿提供各类担保。公司控股股东为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时,不向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该综合授信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在此额度范围内,公司将不再就每笔授信或借款事宜另行召开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办理相关事宜,并授权董事长张文东先生签署与各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相关文件。上述额度及授权的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1年。

2021年10月18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油田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订授信5,000万元人民币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授信3,000万元人民币《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同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科创”)与建设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公司全资子公司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特缆”)与建设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张文勇、张书军、张宝龙先生等分别与建设银行签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为上述公司向建设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与建设银行唐山分行(债权人)签订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1、出质人(甲方):公司、信达科创

2、质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油田支行

3、担保内容、范围及金额:

鉴于乙方为公司(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下列第(一)(二)(三)(四)项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2021年10月18日至2022年10月17日期间(下称“债权确定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债权确定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

(一)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

(二)承兑商业汇票;

(三)开立信用证;

(四)出具保函;

(五)其他授信业务:此栏空白。

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权利质押担保。本最高额权利质押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本最高额权利质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亿伍仟伍佰零肆万捌仟壹佰元整。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

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权利质押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4、质押权利清单

(二)全资子公司华通特种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油田支行公司(抵押权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1、抵押人(甲方):华通特种

2、抵押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油田支行公司

3、担保内容、范围及金额:

鉴于乙方为公司(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下列第(一)(二)(三)(四)项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2021年10月18日至2022年10月17日期间(下称“债权确定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债权确定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

(一)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

(二)承兑商业汇票;

(三)开立信用证;

(四)出具保函;

(五)其他授信业务:此栏空白。

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本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本最高额抵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伍仟零陆拾陆万零陆佰元整。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4、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清单

(三)自然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油田支行公司(债权人)签订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为:

1、保证人(甲方):张书军、张瑾;张文东、陈淑英;张宝龙、王潇潇;张文勇、郭秀芝

2、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油田支行公司

3、担保事项:

鉴于乙方为公司(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下列第(一)(二)(三)(四)项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2021年10月18日至2022年10月17日期间(下称“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

(一)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

(二)承兑商业汇票;

(三)开立信用证;

(四)出具保函;

(五)其他授信业务:此栏空白。

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

4、担保范围:

主合同项下不超过(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捌仟万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甲方清偿的本金金额对其担保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

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5、保证方式: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7、保证责任:

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或者发生主合同项下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导致乙方行使担保权利的,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承诺不会主张乙方应首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或者其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实现债权,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如果在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仍未获完全清偿,则甲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在乙方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一)甲方同意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甲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三)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甲方提供了反担保,则甲方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则甲方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主合同被解除,则甲方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继续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债务的,甲方同意由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指定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顺序;同时,甲方进一步同意乙方有权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划收债务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含提前到期)债务。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质押担保以及接受全资子公司、关联方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413,459,228.81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52%。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40,246,953.81元(含本次新增,其中外币以签署日兑人民币汇率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98%;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73,212,275元(其中外币以签署日兑人民币汇率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5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