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临2021-086
转债代码:110064 转债简称:建工转债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的结案情况或审理进展,以及新增重大诉讼案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各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已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结案事项
(一)与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1月,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九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和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建集团”),涉案金额5,194.09万元。2020年12月,重庆仲裁委作出(2017)渝仲字第2821号裁决书:1.交建集团向川九公司支付工程款1,508.31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2.交建集团支付增加进场施工主便道工程款547.47万元;3.交建集团支付增建梁场工程款105.13万元;4.交建集团支付律师费、财保保险费及保全费共计15.30万元;5.交建集团支付鉴定费10万元;6.驳回川九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目前,交建集团已支付全部案款及利息共计2,889.75万元,支付完毕。本案结案。
(二)与重庆金河天街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年9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金河天街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河天街”)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390.72万元。2021年3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民初955号判决书:1.金河天街支付工程价款6,469.32万元;2.金河天街支付剩余工程价款的资金占用费;3.驳回四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金河天街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6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21)渝民终271号判决书: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2.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金河天街支付工程款6,541.67万元;3.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金河天街支付四建公司剩余工程价款的资金占用费;4.驳回四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目前,四建公司已收到全部案款7,836.49万元,收款完毕,本案结案。
(三)与重庆市云阳县储备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年2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市云阳县储备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粮公司”)诉至云阳县法院,涉案金额1,319.15万元。2021年10月,云阳县法院作出(2021)渝0235民初1108号裁定书:本案按住建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结案。
二、前期已披露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与重庆勇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年5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勇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拓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230.32万元。勇拓公司反诉金额5.00万元。2021年7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19)渝民终397号判决书:1.撤销一审判决;2.勇拓公司支付逾期进度款违约金;3.勇拓公司支付窝工损失100.00万元;4.勇拓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万元;5.驳回二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目前,本案待执行。
(二)与红河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18年10月,红河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工集团”)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二级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二公司”)、本公司诉至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251.46 万元。2020年10月,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25民初472号判决书:1.原被告签订的《省道214线元阳(南沙)至绿春二级公路工程一标段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第一条第7项“合同价款”中手写添加的内容未生效;2.市政二公司支付工程款849.80万元及利息;3.驳回神工集团其他诉讼请求;4.驳回市政二公司全部反诉请求。神工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9月,云南省高院作出(2021)云民终570号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本案执行中。
(三)与袁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4年8月,袁满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交建集团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620.00万。2017年10月,交建集团提出反诉申请,涉案金额1,434.52万元。2021年8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18)渝民终173号判决书: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2.维持一审判决第四项;3.交建集团支付工程款326.48万元及利息;4.交建集团退还保证金120.00万元及利息;5.驳回袁满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本案执行中。
(四)与重庆银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天誉学府项目)
2021年6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一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银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翔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992.00万元。2021年8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21)渝01民初619号民事调解书:1.银翔公司于2021年8月6日至2021年12月31日前分六期分别支付工程进度款70.00万元、280.00万元、550.00万元、600.00万元、600.00万元和2,832.00万元; 2.若以上任意一期付款节点未足额支付,市政一公司可就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3.市政一公司放弃资金占用利息60.00万元;4.市政一公司就案涉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5.案件受理费由银翔公司承担。目前,本案待执行。
三、新增重大诉讼事项
(一)与重庆恒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恒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綦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262.00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恒綦公司(1)支付工程款5,228.00万元;(2)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暂计34.00万元;(3)三建公司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19年8月,三建公司与恒綦公司就重庆綦江恒大世纪梦幻城二期三标段第二批次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三建公司于2019年7月1日组织进场施工,并严格按照合同工期的约定进行施工,但恒綦公司一直拖欠进度款未付,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三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二)与重庆和生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和生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生裕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426.09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和生裕公司(1)支付工程款4,426.09万元;(2)支付资金占用损失;(3)三建公司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19年8月,三建公司与和生裕公司就重庆恒大翡翠湾二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三建公司于2019年7月1日组织进场施工,并严格按照合同工期的约定进行施工,但和生裕公司一直拖欠部分进度款未付,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三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三)与新津恒大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新津恒大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129.62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新城公司(1)支付工程款4,129.62万元及违约金;(2)三建公司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19年10月,三建公司与新城公司就成都恒大岷江新城6#地块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三建公司依约进场施工,该项目已部分完工并验收合格。但新城公司一直拖欠进度款4,129.62万元未付,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三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四)与贵阳中渝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贵阳中渝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渝公司”)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763.12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中渝公司(1)支付工程款(含赶工奖励)3,000.00万元;(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100.00万元;(3)赔偿停工损失暂计1,443.12万元及逾期支付的资金占用损失;(4)返还保证金220.00万元及逾期支付的资金占用损失;(5)三建公司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16年12月,三建公司与中渝公司就贵阳恒大中央广场A地块(A1-4~A1-6、A1-13~A1-15、A1-20~A1-21住宅楼及综合楼)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三建公司依约进场施工,现项目已完工,双方未办理完结算,但中渝公司一直拖欠工程尾款未支付,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三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五)与贵州博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滨河左岸首期一标段)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贵州博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华公司”)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987.21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博华公司(1)支付工程款4,887.21万元;(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100.00万元;(3)三建公司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17年5月,三建公司与博华公司就贵阳恒大滨河左岸项目首期(一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三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博华公司的指示全面履行了施工义务,但博华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进度款,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三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六)与贵州博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滨河左岸1#-3#楼)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贵州博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华公司”)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663.19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博华公司(1)支付工程款4,563.19万元;(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万元;(3)三建公司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17年11月,三建公司与博华公司就贵阳恒大滨河左岸1#-3#、12#楼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三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博华公司的指示全面履行了施工义务,但博华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进度款,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三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七)与贵州博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滨河左岸12#楼)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博华公司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553.23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博华公司(1)支付工程款3,453.23万元;(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万元;(3)三建公司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19年12月,三建公司与博华公司就贵阳恒大滨河左岸12#楼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三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博华公司的指示全面履行了施工义务,但博华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进度款,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三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八)与重庆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坤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重庆公司”)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9,379.96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裁决(1)被告立即支付工程进度款9,379.96万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2)住建公司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及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恒大重庆公司对前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20年6月,住建公司与恒大重庆公司就恒大锦城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恒大重庆公司将前述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鑫坤公司,各方完善了相关文书。截至目前,鑫坤公司通过开具商票支付的工程款中,除已背书转让给第三人的商票,住建公司自持9,379.96万元未到期商票。鉴于鑫坤公司已拒付到期商票合计1,650.00万元,住建公司有权要求自持未到期商票加速到期,并要求鑫坤公司支付对应的工程进度款等,住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九)重庆市万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万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市万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万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万州城乡建委”)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884.76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万州城乡建委(1)支付进度款4,884.76万元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16年10月,三建公司与万州城乡建委就万州区三峡移民广场基础设施和功能完善工程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三建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2019年4月18日,万州城乡建委尚欠付三建公司工程款共计4,884.76万元,三建公司多次向其催告未果,三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十)与李贺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李贺堂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蒙城县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投资”)诉至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9,896.27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判令(1)本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9,213.44万元及利息;(2)新城投资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上述第一项付款责任;(3)二被告共同支付工程竣工后看管维护费用暂计230.00万元;(4)本公司支付风险保证金372.83万元及利息;(5)本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80.00万元及利息;(6)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9年9月,新城投资与本公司就蒙城县涡北小区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73,443.09万元,总工期720天。另李贺堂与本公司签订《工程项目经济风险承包合同》,案涉工程实际工期875天,超期155天。2020年12月30日,新城投资与本公司办理了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李贺堂认为二被告达成决算金额未对材料价格进行调差,损害了其合法权利,提起诉讼。
(十一)与重庆渝富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渝富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富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532.00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渝富公司(1)支付工程款2,600.00万元;(2)支付因案涉工程采用旋挖桩钢护筒施工增加的费用1,280.00万元;(3)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暂合计 352.00万元;(4)支付因工期延长增加的费用300.00万元;(5)确认九建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5年7月,九建公司与渝富公司就渝富·滨江首岸一期建设工程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九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但渝富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九建公司工程款项,九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十二)与中国南充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九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中国南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公司”)诉至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289.30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南充公司(1)支付工程款4,089.30万元;(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200.00万元;(3)确认九建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7年5月,九建公司就中国物流南充现代物流中心(一期)项目与南充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九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南充公司的指示全面履行了施工义务,但南充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九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十三)与达州市西商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九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达州市西商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商公司”)诉至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700.40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西商公司(1)支付工程款(含索赔)4,500万元;(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200.00万元;(3)返还履约保证金0.4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4)确认九建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8年1月,九建公司就宣汉西商农产品(冷链)物流园一期工程项目与西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九建按照合同约定及西商公司的指示全面履行了施工义务,但西商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并返还履约保证金,九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十四)与重庆东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东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东铁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336.45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东铁公司(1)支付工程款5,962.04万元,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374.41万元;(2)住建公司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8年5月,住建公司与东铁公司就“大足柏林广场4、5、6、7号楼及三期地下车库工程”签订了《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0年7月13日,住建公司向东铁公司提交了完整结算资料,报送金额17,412.79万元,东铁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签收该结算资料,但至今未完成审核和结算。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住建公司报送金额应认定为结算金额。截至目前,东铁公司尚欠5,962.04万元工程款未付,住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已结案件将减少2021年利润总额99.61万元(未经审计确认),其他未结案件目前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及其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