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被终止上市的第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新亿 公告编号:2021-135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被终止上市的第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处罚。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97号)(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 《告知书》,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 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 并积极行使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权益,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处罚决定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告知书》(编号:处罚字 【2021】97号),根据《告知书》,公司2018年度至2019年度虚增收入,追溯调整后,公司可能存在2018年、2019年、2020年连续三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尚未收到正式处罚决定,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如根据正式的处罚决定书,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5.7条、13.5.8条规定,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可能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申请停牌,并及时披露有关内容。上交所将在披露日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3、公司股票存在因连续20个交易每日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目前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83元/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新亿 公告编号:2021-136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次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9月17日,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亿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公司2021年半年报有关事项的三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276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在收到问询函后,公司迅速组织人员,认真研究《问询函》中所涉及问题,就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回复显示,公司上半年收入增长较快主要因为公司子公司山东亿翔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翔源)下属全资子公司临邑顺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亿石化)开展的油生产加工及组分业务。请公司补充披露:相关业务具体情况,包括经营模式、经营主体、人员配备、经营所需设施的账面价值和来源、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营业收入、毛利率等。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在计算退市标准时,营业收入应当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请公司充分提示相关营业收入可能应予扣除并终止上市的风险。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目前顺亿石化主营业务包括烷基化油生产加工及组分等业务,主要经营模式如下:
烷基化油生产加工及组分业务主要采取“以销定产”的经营模式,依托公司自有的烷基化油调和技术和相关装置,在满足国家汽油质量标准要求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客户对烷基化油指标的需求,对汽油组分组成、烷基化油性能指标等进行调整,整个生产过程通过数字计算机控制系统DCS控制,调和完成后通过高效的质量检测反馈系统智能检验并调整产品。生产数量根据客户订单需求确定,销售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向生产部门提出生产需求,生产部门依据生产需求向采购部门提出采购需求,采购部门具体负责采购工作,采购完成后,具体由生产部门根据客户需求指标进行加工生产,生产完成后,按订单约定时间出货,客户收货后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交易完成。
顺亿石化相关业务的经营主体为顺义石化本身,完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顺亿石化现有员工51人,其中生产部23人、化验室7人、购销部6人、地磅室7人、财务室2人、安全及综合部6人,现有从业人员具有5年以上的石油石化行业工作经验,完全符合顺义石化主营业务生产经营的需要。
烷基化油生产加工及组分业务所需设备主要为顺亿自有,设备主要包括内浮顶 2000m3汽油储罐5个,内浮顶 3000m3汽油储罐 5个,固定顶 5000m3柴油储罐5个及相关生产配套装置和设备,资产原值2950.37万元(资产净值2600.01万元),年产能可达300万吨烷基化油。
公司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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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8736.09万元,产品综合毛利率22.83%,毛利率基本符合行业的情况。
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在计算退市标准时,营业收入应当扣除与主 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经公司核查,亿翔源主营业务为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等业务,占比超过上市公司上半年收入总额的50%,属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鉴于半年报未经审计,公司提示投资者充分关注相关营业收入可能应予扣除 并终止上市的风险。
为突出公司现有主业,公司2021年10月14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议案提议公司经营范围增加“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 化学品);橡胶制品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董事会已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修订及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将于2021年11月5日召开。
二、回复显示,亿翔源发起股东临邑和汇联化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汇联化)以顺亿石化 100%股权出资,认缴出资额为 6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0%。顺亿石化2020年净资产-1.96 亿元、净利润-1.78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以顺亿石化股权出资的作价金额及依据,相关审计、评估情况,将经营及财务情况不佳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控制的子公司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2)结合顺亿石化与上市公司财务数据,说明公司前期履行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1)以顺亿石化股权出资的作价金额及依据,相关审计、评估情况,将经营及财务情况不佳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控制的子公司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根据中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德州分所出具的中经德审字【2021】第22号《临邑顺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截止2020年12月31日顺亿石化的净资产2416.29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08万元。回复中的顺亿石化 2020 年净资产-1.96 亿元、净利润-1.78亿元,是因2019年6月顺亿石化向临邑县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2020年8月31日临邑县人民法院批准顺亿石化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并执行。
根据北京宁邦鸿合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宁邦鸿合评字【2021】第C0122号《山东亿翔源化工有限公司拟收购临邑顺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股权评估报告》,顺亿石化整体价值评估值为人民币9663.70万元,评估价值超出和汇联化认缴亿翔源6000万元的出资额,不存在将经营及财务不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情形,并且顺亿石化与亿翔源具有产业链上下游互补的关系,能够有效的提升亿翔源的整体竞争力水平,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2)结合顺亿石化与上市公司财务数据,说明公司前期履行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德州分所出具的中经德审字【2021】第22号《临邑顺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审计报告》,顺亿石化2020年末总资产4509.35万元、净资产2416.29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08万元,对比同期上市公司新亿股份2020年末总资产10.56亿元、净资产5.40亿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45.87万元,分别占上市公司的4.27%、4.47%和31.23%,对照《重组管理办法》,不存在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2021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在临邑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公司前期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回复显示,根据《租赁协议》,桦超化工将20万吨/年芳构化项目、20万吨/年丁烯异构化项目、24万吨/年工业异辛烷项目、20万吨/年异丁烷脱氢项目所涉及全部生产设备、厂房土地等必要设施出租给亿翔源,亿翔源每年支付200万元租金。桦超化工总资产21.68亿元,净资产-31.92亿元,净利润-1.61亿元。亿翔源已累计投入资金约2亿元用于已租赁经营设备的维修、翻新、升级及维护等事宜。部分租赁设备于2021年8月12日开始试运营,但是目前大部分设备仍在维修、翻新阶段。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租赁桦超化工生产设施的资产账面价值、评估值、产生的营业收入等数据,说明租赁生产资料等相关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等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公司是否依法依规履行了审议程序;(2)租赁设备资产使用年限、资产质量等情况,说明每年200万租金定价的合理性;(3)亿翔源投入维修、翻新2亿元资金来源、具体用途,预计后续仍需用于维修费用金额,资金筹措方式。请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租赁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回复:
(1)结合租赁桦超化工生产设施的资产账面价值、评估值、产生的营业收入等数据,说明租赁生产资料等相关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等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公司是否依法依规履行了审议程序;
租赁桦超化工的生产设备设施截止2020年底的资产原值总计209476.33万元,桦超化工全部生产设施及相关资产已停用3年左右的时间,处于无维护、无管理状态,资产价值已出现严重打折。鉴于相关资产的评估事宜由桦超化工破产重整管理人委托评估师事务所正在进行中,最终的资产价值尚未确定,且公司所租赁的桦超化工资产采取了分批开发的模式,是否构成重组还要依据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最终竞拍的资产价值及公司最终实际开发桦超化工资产综合测算进行确定,若最终评定结果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公司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
综上所述,公司采取租赁资产的模式迅速恢复公司主业是现阶段最适合公司现状的经营模式。按照现阶段估算,公司租赁桦超化工设备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等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2)租赁设备资产使用年限、资产质量等情况,说明每年200万租金定价的合理性;
经核实,亿翔源化工所租赁标的桦超化工自2018年建设完工不久,便受到了外部市场环境恶化及自身资金流不足等因素的影响,陷入停产状态,且无资金进行日常维护,设备在近几年一直处于无管理状态,设备已无法正常运转,破损严重。企业于2021年1月申请破产清算,目前桦超化工仍在破产清算期间,相关财产全部由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本次出租桦超化工相关资产即充分利用桦超化工现有闲置资产,尽可能实现资产效益最大化。
经与破产管理人核实,对外租赁桦超化工设备只是在破产清算结束前的临时安排,是尽可能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一种方式,同时鉴于租赁人本次租赁的相关资产重新启动运转需要进行大面积的维修,租赁人的时间成本和投资成本都很大,且维修后能否正常运转生产出合格产品,作为租赁人存在很大的经营风险,基于上述考虑,双方最终确定每年200万元的租金费用,符合租赁标的当时的情况,亦符合公司相关诉求及桦超化工广大债权人的利益。
(3)亿翔源投入维修、翻新2亿元资金来源、具体用途,预计后续仍需用于维修费用金额,资金筹措方式。请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租赁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经核实,亿翔源投入维修、翻新的2亿元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单位资金投入及大股东借款,根据初步测算,预计后续维修费用、产品技改及新项目建设还需要资金约15亿元,筹措方式主要为股东出资及银行借款等。
截至目前,亿翔源租赁资产属于司法破产清算管理人清算资产,亿翔源无权对相关资产经评估,且相关资产的评估工作已由法院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执行中,相关资产的评估价值将作为桦超化工破产清算拍卖的定价基础。
综上所述,租赁方对在司法重整资产无权且不适宜再聘请中介机构对拟拍卖资产进行评估。
四、回复显示,公司 2021年一季度石灰石矿产贸易毛利率偏高,主要是公司将上述石灰石贸易收入确认到2021年度业务收入,但将相应成本纳入2020年度。本次石灰石供应商为新疆昆仑众惠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购总金额为3033万元。该公司为公司第三大股东新疆昆仑众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请公司补充披露:(1)将收入确认在2021年,成本确认在2020年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2)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是否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0.2.5条相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估,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对比公司买卖时点石灰石的市场价格,说明公司石灰石销售价格远高于采购价格的原因,相关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具备商业实质。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1)将收入确认在2021年,成本确认在2020年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经核查,针对公司将“石灰石贸易成本计入2020年而未将收入计入2020年”的情况,为当时审计机构的要求,公司发现后亦认为不合理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沟通,但是公司无权干涉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工作,完全按照审计结果披露公司财务情况。
收入确认到2021年一季度是公司自身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的调整,虽然不符合收入的配比原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实为真实反应公司财务状况,为进一步规范财务人员业务能力,提升财务人员专业素质,公司已开展《会计准则》、《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学习与培训,后续公司将严格执行《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是否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 10.2.5 条相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估,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一季度确认收入的矿石贸易全部采购自新疆昆仑众惠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客户为新疆卓誉天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经核查,新疆昆仑众惠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第三大股东新疆昆仑众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经公司核查,本次交易属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权限范围内的商业贸易行为,基于上述判断,公司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关联交易,提升公司管理层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的认识,公司将组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高管学习《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后续也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规范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保证信息披露质量。
(3)对比公司买卖时点石灰石的市场价格,说明公司石灰石销售价格远高于采购价格的原因,相关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具备商业实质。
公司石灰石矿贸易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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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公司石灰石贸易销售单价大幅高于采购价格主要是由于公司石灰石料采购较早,销售期价格大幅上涨所致。经核实,上述矿石贸易已于今年第三季度时被购买方退回,公司也将根据相关规则,冲回相关收入及成本,故不存在后续认定是否具备商业实质的情形。
五、回复显示,董事陈丽红将代替黄伟作为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在半年度财务报表上签字。公司董事黄伟、监事李勇在 2021 年 6 月 29 日收到《市场禁入决定书》后,仍参加审议公司2021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和监事会。请公司补充披露:(1)陈丽红在公司具体职务、前期履职情况,是否具有作为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的资格;(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程序是否合规。请公司聘请律师就上述问题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1)陈丽红在公司具体职务、前期履职情况,是否具有作为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的资格;
陈丽红,1968年2月出生,1986年7月毕业于新疆财贸学校企业管理专业。1986年至1993年乌鲁木齐市友谊商店职工;1993年至2000年乌鲁木齐市东利实业公司总经理;2000年至今新疆库鲁斯台草原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3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经核查,公司认为董事陈丽红代替黄伟作为公司临时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具备履职所需的工作经验及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陈丽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进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程序是否合规。
公司董事黄伟、监事李勇在2021年6月29日收到《市场禁入决定书》后,由于两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够到位,导致两人参加审议公司2021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和监事会。针对本次董事黄伟及监事李勇对法律法规错误理解的问题,公司后续将将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培训,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问题;同时针对监事钱江未能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问题,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召开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选了董事和监事,达到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要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已经正常开展相关工作。
六、根据公告,2021年4月30日,公司与韩真源原股东等人签订《会议备忘录》。根据备忘录,韩真源原股东应当与6月30日前,解决办理工程建筑手续、土地及房屋产权证等问题,如未能解决,应当向公司收回韩真源91.95%的股权,并支付5.86亿元。如未能支付的,新疆昆仑众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将其持有的新疆昆仑众惠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惠矿业)100%股权转让给公司。请公司补充披露:(1)《会议备忘录》具体内容,相关协议安排是否履行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结合韩真源的主要财务数据,说明处置韩真源股权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3)结合众惠矿业的主要财务数据和审计、评估情况,说明众惠矿业作价5.86亿元的公允性,用众惠矿业股权抵偿前期资金占用的方式的原因和合规性,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请公司聘请会计师、评估师对众惠矿业进行审计、评估。
回复:
(1)《会议备忘录》具体内容,相关协议安排是否履行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参会主体: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伟
陶旭、陶勇
新疆昆仑众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鑫
会议时间、地点:
会议内容:经各方平等协商,确认事实并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1、2017年12月29日,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喀什韩真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韩真源公司”)原股东陶旭、陶勇处依据民事调解书签订《协议书》,接受陶旭、陶勇合计持有的韩真源公司91.95%股权以冲抵585,616,250 亿的债务,并于2018年12月29日办理上述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民事调解书及《协议书》接受上述陶旭、陶勇合计持有的韩真源公司91.95%股权至今,韩真源公司的整体资产及运行状况均不理想,造成上述后果的原因是陶旭、陶勇未能及时按照上述民事调解书及《协议书》中的相关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具体包括:(1)陶旭、陶勇未能办理韩真源公司缺失土地及房地建设相关手续,导致上述房屋产权存在瑕疵;(2)陶旭、陶勇未能及时处理股权转让前韩真源公司的税务遗留问题;(3)陶旭、陶勇未能解除与耿海银和王武江等三家联建协议,收回相关联建涉及的房屋及土地并处理经济补偿事宜;(4)陶旭、陶勇未能承担股权转让前韩真源公司的债权与债务差额部分;(5)陶旭、陶勇未能及时清理新疆天山农商行大十字支行、新疆喀什农商行、新疆天恒基典当有限公司等五笔债务及担保责任等。陶旭、 陶勇上述违约行为,持续给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损失。
3、陶旭、陶勇对上述第二条所列各项问题予以确认,并承诺即日起【2】个月内解决上述所列全部问题。如果届时未能解决上述全部问题中任何一个问题,则陶旭、陶勇同意于2021年【6】月【30】日前依据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本金、利息、滞纳金等合计【585,616,250】元支付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相应款项后,收回其抵债给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韩真源公司91.95%的股权。
4、 如果陶旭、陶勇未能按照上述第三条约定解决上述第2条所列全部问题, 且未能按照上述第3条约定及时向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本金、利息、滞纳金等合计【585,616,250】元,则新疆昆仑众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以其所持新疆昆仑众惠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陶旭、陶勇偿还其依据上述第3 条约定应偿还新疆亿路万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相应款项。该条待新疆昆仑众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完毕内部的相关审批手续后生效。
以上,各方形成会议备忘录。
《会议备忘录》只是作为督促韩真源原股东履行2017年12月29日签署的六份调解书及和解协议中“补办建设工程及房地产权证,并清偿债务及担保责任”约定事项的手段,是已存在事项的延续,由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决策,未参照重大事件程序进行信息披露。
(2)结合韩真源的主要财务数据,说明处置韩真源股权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因被告一、被告二未能补办建设工程及房地产权证,并清偿债务及担保责任,严重影响了原告从被告处受让的韩真源股权价值,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公司积极沟通陶旭、陶勇解决相关问题,因此形成上述《会议备忘录》,鉴于陶旭、陶勇未能按照《会议备忘录》相关要求解决韩真源相关问题,违反了相关约定,公司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如公司今年内处置韩真源股权,预计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截至目前相关诉讼事宜已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续如需重新履行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程序。
(3)结合众惠矿业的主要财务数据和审计、评估情况,说明众惠矿业作价5.86亿元的公允性,用众惠矿业股权抵偿前期资金占用的方式的原因和合规性,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目前,相关诉讼正在进行中,公司能否胜诉以及新疆昆仑众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将其所持众惠矿业100%的股权转让给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亦尚未取得众惠矿业主要财务数据、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等文件,无法判断众惠矿业作价5.86亿元的公允性以及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用众惠矿业股权抵偿上市公司欠款并非公司追求的目的,实为上市公司收回款项的补充担保措施,公司积极采取一切合法且必要措施,解决相关资金回收问题,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若后续法院判决以众惠矿业股权来归还上市公司资金,如需履行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程序。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