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59 证券简称:中通国脉 公告编号:临2021-060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1月1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张显坤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张显坤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职务,并相应辞去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同时辞去子公司北京国脉健祥科技有限公司相应职务。 辞去如上职务后,仅任公司高级顾问。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张显坤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其辞职申请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公司将尽快完成董事、董事长补选工作,在选举产生新任董事长之前,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副董事长履行董事长职务。
在此,公司董事会谨对张显坤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积极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中通国脉
股票代码:603559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南吉地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38号九都大厦2B
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38号九都大厦2B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张显坤、王世超、李春田、孟奇、张秋明、张利岩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大路6399号
权益变动性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签署日期:2021年11月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及持有权益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上下文义另有所指,本报告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涵义:
■
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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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1、张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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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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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春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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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孟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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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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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利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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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产权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吉地优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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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王锦女士持有吉地优50%的出资比例且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系吉地优的实际控制人。
(二)吉地优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吉地优的合伙人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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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王锦女士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新宇辰天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乔燕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有限合伙人。
根据《海南吉地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的相关内容,王锦女士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处置和回收。因此,执行事务合伙人系吉地优的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王锦女士持有吉地优50%的出资比例且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系吉地优的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业务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吉地优未控制其他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张显坤、王世超、李春田、孟奇、张秋明、张利岩六人无控制的企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业务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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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的简要说明
吉地优成立于2021年9月7日,除持有上市公司2.00%股份(即2,866,264股股份)外,未开展其他业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
吉地优成立不足一年,无最近三年财务数据。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5年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吉地优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拥有的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均不存在拥有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进一步稳固和稳定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保障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上市公司股东张显坤、王世超、李春田、孟奇、张秋明、张利岩于2021年10月29日与吉地优签署了新《一致行动协议》。新《一致行动协议》生效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将增加至11.3020%,有利于进一步保证上市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维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增持计划,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1年10月2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召开合伙人会议,同意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张显坤、王世超、李春田、孟奇、张秋明、张利岩六人签署新《一致行动协议》;
2、2021年10月2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张显坤、王世超、李春田、孟奇、张秋明、张利岩六人正式签署新《一致行动协议》。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00%股份:2021年10月2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取得上市公司2,866,26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0%,平均交易对价为12.44元/股。根据原《一致行动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张显坤、王世超、李春田、孟奇、张秋明、张利岩为上市公司的原实际控制人,并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3,331,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3020%。
本次权益变动后,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张显坤、王世超、李春田、孟奇、张秋明、张利岩六人签订的新《一致行动协议》,张显坤、王世超、李春田、孟奇、张秋明、张利岩与吉地优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6,197,26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3020%。
因吉地优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王锦,其负责吉地优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外代表吉地优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系吉地优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新《一致行动协议》生效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由张显坤、王世超、李春田、孟奇、张秋明、张利岩变更为王锦、张显坤、王世超、李春田、孟奇、张秋明、张利岩。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额及比例
1、新《一致行动人协议》生效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2,866,26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0%。
新《一致行动人协议》生效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显坤、王世超、李春田、孟奇、张秋明、张利岩六人,六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3,331,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3020%。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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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一致行动协议》生效后,张显坤、王世超、李春田、孟奇、张秋明、张利岩与吉地优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6,197,26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3020%,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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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签订各方:
甲方:海南吉地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张显坤
丙方:王世超
丁方:李春田
戊方:孟奇
己方:张秋明
庚方:张利岩
签订时间:2021年10月29日
协议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一致行动事项
1.1 各方一致同意,就公司的相关事项,在各方作为公司股东行使相应权利时,应做出完全一致的决策或表决意见。上述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各方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各方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利的相关事项,具体如下: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审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6)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8)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需要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9)决定停止经营公司现有业务,或对公司业务的性质做出重大改变或调整;
(10)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2 在任何一方不能参加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时,应委托其他方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如各方均不能参加上述会议时,应共同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若任何一方委托投票的,应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方式形成的表决意见填写委托书及表决意见。
第二条 表决意见及行使表决权的程序和方式
2.1各方一致确认,各方行使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权利进行表决时,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吉地优的表决意见为各方的一致意见,各方应按吉地优的意见进行投票表决。
2.2各方在收到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之日起3日内,按照2.1条所述形成表决意见,吉地优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一天将表决意见通知其他方,由各方自己或委托其他方出席会议并按上述表决意见投票。
第三条 陈述和保证
为保证本协议之实施,各方陈述及保证如下:
1.其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企业,具有完全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2.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构成其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合同或类似安排的违约;
3.任何一方现在及将来不得与签署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签署与本协议内容相同、相似的协议。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确定之一致行动关系不得为各方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或撤销;
5.本协议任一方均应依法依规履行作为公司股东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股东挪用公司资金、股东违规跟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如任何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赔偿金;如各方违约则根据各方的过错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4.2任何一方违反在本协议的陈述和保证或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应赔偿因此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且经其他方一致同意后,可取消或限制其依照本协议享有的全部权利、该方不再享有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第五条 争议解决
5.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等适用中国法律。
5.2任何与本合同有关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事项,双方应当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事项提交至长春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争议。
5.3争议未决期间,各方应继续行使和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协议生效及有效期限
6.1本协议有效期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前,各方应就本协议有效期限的延长进行积极磋商。
6.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约定取代张显坤、王世超、李春田、孟奇、张秋明、张利岩于2021年7月1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各方均按本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七条 其他
7.1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本协议个别或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约定终止效力或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
7.3本协议壹式拾份,各方各持壹份,公司留存叁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2,866,26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0%),上述股票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张显坤、王世超、李春田、孟奇、张秋明、张利岩六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3,331,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3020%),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股票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所披露的相关信息,本次股权转让不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除已披露的信息外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张显坤、王世超、李春田、孟奇、张秋明、张利岩六人签署新《一致行动协议》,新《一致行动协议》生效后,张显坤、王世超、李春田、孟奇、张秋明、张利岩与吉地优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6,197,26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3020%,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锦、张显坤、王世超、李春田、孟奇、张秋明、张利岩。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资金支付。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若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后续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或变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的明确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需制定和实施相应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通过新的董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有相关决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架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如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和机构等方面将保持相互独立,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能力。为保证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一)确保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确保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三)确保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确保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确保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六)保证上市公司在其他方面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
本企业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及相关解决措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企业保证不利用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身份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未控制任何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
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企业(包括本企业将来成立的子公司和其它受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
4、无论何种原因,如本企业(包括本企业将来成立的子公司和其它受本企业控制的企业)获得可能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企业将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转移给上市公司。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上市公司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上市公司有权要求本企业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解决。
5、本承诺在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直接/间接第一大股东期间持续有效。本企业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本次权益变动后,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尽可能避免、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3、本承诺在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直接/间接第一大股东期间持续有效。本企业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的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的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的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它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交易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买入上市公司2.00%的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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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交易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交易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王锦女士。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2021年9月7日,无最近三年财务数据;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亦无最近三年财务数据。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均为自然人,无最近三年财务数据。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前述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况,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南吉地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
王锦
签署日期:2021年11月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王世超 张显坤 李春田
孟 奇 张秋明 张利岩
2021年11月1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张显坤、王世超、李春田、孟奇、张秋明、张利岩及吉地优于2021年10月29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的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承诺和其他声明;
6、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
7、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需要出具的其他文件。
二、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中通国脉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南吉地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
王锦
签署日期:2021年11月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王世超 张显坤 李春田
孟 奇 张秋明 张利岩
2021年11月1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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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南吉地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
王锦
签署日期:2021年11月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王世超 张显坤 李春田
孟 奇 张秋明 张利岩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