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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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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11-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76 证券简称:柏堡龙 公告编号:2021-059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本次会议由陈伟雄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关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公司签署《关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及实际控制人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日

证券代码:002776 证券简称:ST柏龙 公告编号:2021-058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署《合作协议》

及实际控制人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由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下属公司作为实施主体,通过接受陈伟雄、陈娜娜股份表决权委托等方式,合法合规的积极化解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债务风险问题、维持其生产经营稳定等各项工作;

2、因表决权委托而导致的本次权益变动事项,未触及要约收购;

●3、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伟雄、陈娜娜夫妇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9.00%的股份(对应上市公司156,016,841股股份,以下简称“授权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集团”);

● 4、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完成后,中泰集团在公司拥有可支配表决权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9%;

● 5、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完成后,中泰集团适时将向公司董事会提名选举新的董事及监事。中泰集团将拥有公司单一最高比例表决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一、交易概述

2021年11月2日,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堡龙”或“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关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集团”)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伟雄、陈娜娜夫妇签署了《关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同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伟雄、陈娜娜夫妇与中泰集团签署了《关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上述协议主要约定由中泰集团通过接受陈伟雄、陈娜娜股份表决权委托等方式,合法合规的积极化解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债务风险问题、维持其生产经营稳定等各项工作。陈伟雄、陈娜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9.00%的股份(对应上市公司156,016,841股股份,以下简称“授权股份”)的投票表决权以及提名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召开权、出席权等相关权利(以下统称为“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中泰集团行使:其中,陈伟雄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9%的股份(对应上市公司102,217,930股股份)的表决权、陈娜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0%的股份(对应上市公司53,798,911股股份)的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中泰集团行使。中泰集团接受上述表决权委托后,在公司拥有可支配表决权的股份为156,016,8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

二、协议相关方的基本情况

(一)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991597627

法定代表人:王洪欣

注册资本:203602.957384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2-07-06

营业期限:2012-07-06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1503室

经营范围:对化工产业、纺织产业、现代物流业、现代服务业、农副产业和畜牧业投资,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资产管理服务;新能源技术开发和推广服务;电力设备及器材的销售、租赁;新能源行业投资;电能服务;输变电工程;农业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及食品的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二)陈伟雄、陈娜娜

陈伟雄持有柏堡龙125,751,987股股份,占柏堡龙总股本的23.37%;陈娜娜持有柏堡龙79,349,026股股份,占柏堡龙总股本的14.75%;二人合计持有柏堡龙205,101,013股股份,占柏堡龙总股本的38.12%。二人系夫妻关系,为柏堡龙实际控制人。

三、《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乙方一:陈伟雄

乙方二:陈娜娜

丙方: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第1条合作内容

1.1合作的整体安排:

1.1.1由甲方或其下属公司作为实施主体,通过股份表决权委托等方式合法合规的积极化解柏堡龙资产债务风险问题、维持其生产经营稳定等各项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合作”)。

1.1.2甲乙双方同意,为本次合作之目的,由甲方通过表决权委托方式行使乙方持有的柏堡龙部分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并组织柏堡龙生产经营和资产负债处置工作。

1.1.3为免疑义,甲方与乙方及丙方开展本次合作,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甲方对乙方及丙方既有债务和或有债务的承担、受让或担保。

1.2股份表决权委托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将其合计控制的柏堡龙38.12%股份按如下方式处理:

1.2.1乙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9.00%的股份(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对应上市公司156,016,841股股份,以下简称“授权股份”)的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甲方行使;其中,乙方一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9%的股份(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对应上市公司102,217,930股股份)的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甲方行使,乙方二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0%的股份(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对应上市公司53,798,911股股份)的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甲方行使;乙方剩余持有的上市公司9.12%股份(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对应上市公司49,084,172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仍由乙方行使;在委托期限内,因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情形导致授权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授权股份数量应相应调整,即授权股份仍为上市公司29.00%的股份对应的股份数量。

1.2.2为保障甲方行使委托权利,除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同意在表决权委托期间不再将授权股份转让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为免歧义,各方确认,乙方持有柏堡龙205,101,013股股份均已办理股份质押;如相关股份解除质押,乙方同意在表决权委托期间不再将授权股份转让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各方同意,在表决权委托期间内,如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解除质押或冻结,并且甲方已实际对上市公司纾困进行了帮助并取得明显效果,乙方应将解除质押或冻结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对应上市公司205,101,013股股份,以及上述股份在委托期限内,因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情形滋生的股份)质押给甲方,以担保本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履行。

1.2.3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为确保甲方所享有的表决权稳定,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主动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第2条合作程序

2.1各方先行签署本《合作协议》,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另行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等关于本次合作的全部协议;

2.2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0日内,乙方及/或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本次合作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丙方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调整等事项),并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本次合作的有关事项;

2.3根据法律、法规及丙方《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各方有权机构通过关于本次合作的相关事项后,根据《合作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等实施本次合作。

第3条合作期限

3.1各方同意,《合作协议》项下的合作期限为36个月,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经各方协商一致,合作期限可予以变更。合作期限内,如甲方及/或其关联方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方式取得丙方股份并成为丙方控股股东的,则上述《合作协议》项下合作期限自甲方成为丙方控股股东之日起自行终止。

3.2为避免疑义及为实现本次合作目的,各方同意《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在《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委托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撤销/撤回表决权委托。

3.3各方同意,合作期限内,为本次合作目的,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其持有的丙方股份中授权股份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或设定其他任何权利负担等,《合作协议》签署时已设定质押的情形除外。如乙方需转让其持有的授权股份外的其他股份的,甲方或其指定的相关方对乙方减持的该部分股份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4条柏堡龙的公司治理

4.1甲乙双方同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丙方《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柏堡龙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调整。

第5条权利及义务

5.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5.1.1根据本协议及后续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开展本次合作;

5.1.2如发生本协议第10.3条约定事项,甲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

5.2乙方及丙方的权利及义务

5.2.1根据本协议及后续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开展本次合作;

5.2.2乙方应切实履行对监管部门、丙方等作出的各项承诺,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5.2.3乙方应全力协调解决丙方面临的证监会调查处罚、诉讼仲裁案件、供应商借款、担保等问题,并承担前述证监会调查处罚、诉讼仲裁案件、供应商借款、担保等问题导致的赔偿责任。

5.2.4 合作期间,甲方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及协助妥善解决债务等问题的相关费用由丙方承担。

第6条违约责任

6.1本协议签订并生效后,除不可抗力以外,若乙方、丙方存在虚假不实陈述的情形及/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承诺、保证,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乙方应对上述行为所造成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正常履约所形成的全部损失。

6.2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或本次合作目的无法实现的,则守约方有权单方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协议,并同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6.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若任何一方因本协议约定的条款产生支付款项义务,而该等付款义务未在约定期间内履行完毕的,则违约方应按1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逾期赔偿金向守约方支付。

6.4同一事项或/及不同事项,导致本协议不同条款约定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义务、违约金、补偿款及费用等)重叠的,权利方有权主张该等条款约定的所有累积权利。

第7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7.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并依其解释。

7.2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任何争议无法在争议发生后15天内通过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丙方上市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7.3诉讼期间,各方继续拥有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相应义务。

第8条保密

8.1除非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本协议及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一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披露、使用,或允许其董事、职员、代表、代理、顾问和律师披露或使用以下保密信息:

8.1.1本协议的存在及本次合作所有相关信息;

8.1.2任何在各方之间关于签订与履行本协议的任何讨论、协议条款、条件或有关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的任何其他信息;

8.1.3任何一方在与其他方就本协议项下进行协商或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得的关于其他方或其关联企业的任何非公开的信息。

8.2本协议各方的保密义务在下列情形下得以免除:

8.2.1任何保密信息可以披露给任何一方因参与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而需要知道此等保密信息的工作人员、代表、代理、顾问或律师等人员,进行该等披露的前提是,前述工作人员、代表、代理、顾问和律师等人员对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8.2.2如果非因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已由第三方披露而进入公共领域,则任何一方不再对此等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8.2.3按法律、法规和/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已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

8.3本协议各方同意,任何一方对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的违反将构成该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守约方有权启动法律程序要求停止此类侵害或采取其他救济,以防止进一步的侵害。

8.4本协议第8条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且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第9条协议生效变更及解除

9.1生效

本协议经甲方及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以及乙方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9.2变更

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可进行变更。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需经各方同意并以签署书面文件的形式作出,否则,对其他方均不具有约束力;其中对本协议所作的重要或实质性修改还需参照本协议的约定获得所需要的批准、许可、备案后方可生效;该等以书面文件形式对协议作出的修改和补充,将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协议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9.3甲方的解除权

本协议签署后,如发生以下事项,甲方有权单方通知乙方、丙方解除本协议:

9.3.1乙方、上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导致上市公司存在退市、大额民事赔偿风险或上市公司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满足再融资条件或无法进行再融资的;

9.3.2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被强制平仓或因其他司法程序被强制执行的;

9.3.3上市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负的;

9.3.4上市公司因权利人主张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9.3.5乙方及上市公司违反本协议及后续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导致或本次合作目的无法实现的;

9.3.6乙方及上市公司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影响事件导致本次合作目的无法实现的。

10.4乙方的解除权

10.4.1 甲方未实际对上市公司纾困进行帮助并取得明显效果,经乙方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改善的;

10.4.2甲方违反本协议及相关协议,致使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

10.4.3甲方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

10.4.4甲方有违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的。

四、《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受托方):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委托方):

乙方一:陈伟雄 乙方二:陈娜娜

第1条本次表决权委托

1.1双方同意,乙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9.00%的股份(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对应上市公司156,016,841股股份,以下简称“授权股份”)的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甲方行使;其中,乙方一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9%的股份(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对应上市公司102,217,930股股份)的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甲方行使,乙方二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0%的股份(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对应上市公司53,798,911股股份)的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甲方行使。乙方剩余持有的上市公司9.12%股份(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对应上市公司49,084,172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仍由乙方行使且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在委托期限内,因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情形导致授权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授权股份数量应相应调整,即授权股份仍为上市公司29.00%的股份对应的股份数量。

1.2为保障甲方行使委托权利,除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同意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不再将授权股份转让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为免歧义,各方确认,乙方持有柏堡龙205,101,013股股份均已办理股份质押;如相关股份解除质押,乙方同意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不再将授权股份转让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各方同意,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如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解除质押或冻结,并且甲方已实际对上市公司纾困进行了帮助并取得明显效果,乙方应将解除质押或冻结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对应上市公司205,101,013股股份,以及上述股份在委托期限内,因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情形滋生的股份)质押给甲方,以担保本协议及《合作协议》的履行。

1.3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为确保甲方所享有的表决权稳定,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主动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第2条表决权委托期限

各方同意,表决权委托期限为36个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经各方协商一致,委托期限可予以变更。委托期限内,如甲方及/或其关联方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方式取得丙方股份并成为丙方控股股东的,则本协议项下委托期限自甲方成为丙方控股股东之日起自行终止。

第3条表决权委托范围

3.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根据本协议的授权以及《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决策、行使本协议赋予的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

3.1.1召集、召开和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3.1.2提名权、提案权;

3.1.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需要(或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3.2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所约定的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甲方可自行行使表决权并投票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表决权时另行取得乙方的授权。但因监管机关需要或要求,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本协议项下乙方委托甲方行使表决权的目的。

第4条表决权行使

为保障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期限内能够有效地行使授权股份的表决权,乙方不得自行行使授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应为甲方行使表决权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如为满足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或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第5条公司治理

5.1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委托期限届满期间,不对柏堡龙的董事会董事人数及监事会监事人数进行调整。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委托期限届满期间,甲方有权向柏堡龙推荐不少于4名董事,该4名董事中包含一名独立董事。并保持甲方所推荐董事于柏堡龙董事会席位过半数,董事长由改选之后的董事会成员过半数选举产;

5.2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委托期限届满期间,甲方有权向柏堡龙推荐1名监事,监事会主席由改选之后的监事会成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5.3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委托期限届满期间,甲方有权向柏堡龙推荐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5.4乙方及其关联方应通过一切合法且必要的方式确保甲方前述提名/推荐的人选合法合规当选。在甲方提名/推荐的人选当选前,乙方保证柏堡龙原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继续根据《公司法》及柏堡龙《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履职。

第6条免责与补偿

双方不应就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被要求向任何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或经济补偿。

第7条陈述、保证与承诺

7.1甲方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7.1.1甲方为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甲方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及能力订立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7.1.2甲方承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及本协议约定行使委托权利;

7.1.3甲方不得利用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其他违法、违规及违反上市公司章程的行为,否则应赔偿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7.1.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应遵守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7.2乙方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7.2.1乙方为上市公司在册股东,中国境内居民;乙方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及能力订立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7.2.2在委托期限内,乙方不得就授权股份行使表决权。乙方承诺甲方可以根据本协议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完全、充分地行使委托权利;

7.2.3乙方未曾就授权股份委托本协议主体之外的第三方行使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权利;

7.2.4在委托期限内,乙方不享有单方面撤销委托或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7.2.5在委托期限内,乙方不会自行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乙方与任何第三方之间不存在且未来亦不会与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达成一致行动关系、表决权委托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甲方或对上市公司享有控制权的协议、文件及安排;

7.2.6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遵守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第8条违约责任

8.1本协议签订并生效后,除不可抗力以外,若乙方存在虚假不实陈述的情形及/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承诺、保证,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乙方应对上述行为所造成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正常履约所形成的全部损失。

8.2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或本次表决权委托目的无法实现的,则甲方有权单方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并同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8.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若乙方因本协议约定的条款产生支付款项义务,而该等付款义务未在约定期间内履行完毕的,则违约方应按1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逾期赔偿金向守约方支付。

8.4同一事项或/及不同事项,导致本协议不同条款约定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义务、违约金、补偿款及费用等)重叠的,权利方有权主张该等条款约定的所有累积权利。

第9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9.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并依其解释。

9.2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任何争议无法在争议发生后15天内通过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柏堡龙上市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9.3诉讼期间,双方继续拥有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相应义务。

第10条协议生效及解除

10.1生效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以及乙方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根据监管要求需要修订本协议的,以经监管要求修订且上市公司公告的相关内容为准,监管无异议部分仍以本协议为准。

10.2变更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进行变更。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需经双方同意并以签署书面文件的形式作出,否则,对其他方均不具有约束力;其中对本协议所作的重要或实质性修改还需参照本协议的约定获得所需要的批准、许可、备案后方可生效;该等以书面文件形式对协议作出的修改和补充,将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协议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10.3解除

本协议签署后,如发生以下事项,甲方有权单方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10.3.1乙方、上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导致上市公司存在退市、大额民事赔偿风险或上市公司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满足再融资条件或无法进行再融资的;

10.3.2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被强制平仓或因其他司法程序被强制执行的;

10.3.3上市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负的;

10.3.4上市公司因权利人主张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10.3.5乙方及上市公司违反本协议及《合作协议》的约定导致或本次合作目的无法实现的;

10.3.6乙方及上市公司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影响事件导致本次合作目的无法实现的。

10.4乙方的解除权

10.4.1甲方未实际对上市公司纾困进行帮助并取得明显效果,经乙方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改善的;

10.4.2甲方违反本协议及相关协议,致使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

10.4.3甲方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

10.4.4甲方有违法损害上市利益的行为的。

五、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表决权委托,中泰集团将在公司拥有可支配表决权的股份156,016,8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但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中泰集团之控股股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泰集团通过对柏堡龙的产业进行有效整合,做到优势互补,形成协同效应,为公司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促进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对公司未来发展将会产生积极影响。

六、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99号),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伟雄先生、陈娜娜女士合计持有公司205,101,01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8.12%。截止目前,陈伟雄先生、陈娜娜女士持有的股权全部处于质押状态,存在被质权人强制平仓的风险。

3、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并及时披露进展,公司亦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 《合作协议》

2. 《表决权委托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