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的汇总及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1-102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的汇总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仲裁)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265,702,739.30元(其中:重大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2,143,059,848.90元;其他被诉讼起诉(仲裁)的金额为122,642,890.4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时无法判断诉讼(仲裁)案件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公司”或“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下述重大被诉讼起诉案件一至十四为已披露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2021-100),目前暂无进展;本次公告为新增重大被诉讼起诉案件十五的情况。
●公司所持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17家公司股权被申请冻结,上述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合计为5,082,544,713.42元(单体报表数据未进行合并抵消)。
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收到了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民事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和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3民初180号《民事裁定书》。
截止目前,公司累计涉案的金额为人民币2,265,702,739.30元(其中:重大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2,143,059,848.90元;其他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122,642,890.40元),具体情况如下:
释义: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石化”)、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高包装”)、江阴市澄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房地产”)、常州铂斯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斯达”)、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威磷电”)、江阴澄星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日化”)、江阴市日用化工厂(以下简称“江阴日化”)、广西钦州澄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澄星”)。
一、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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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磷电、广西澄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述借款中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2亿元(案件二)及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3亿元(由江阴支行放款)(案件四)均被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资金占用;其它借款资金均为上市公司自用,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案件十五:
(一)诉讼情况
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
被告:宣威磷电、澄星集团、澄星股份、李兴
收到民事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民事裁定书的时间:2021年11月5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宣威磷电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3,000,000.00元,截止2021年8月16日所欠利息1,230,124.4元、罚息586,725.3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逾期利率(年利率7.3515%)计算的支付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2、判令被告宣威磷电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代理费523000元;【以上暂计:125,339,849.7元】3、判令被告澄星集团、被告澄星股份、被告李兴对被告宣威磷电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5日被告宣威磷电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20年宣流授字003号《授信额度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对被告宣威磷电提供短期贷款额度12300万元、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10000万元、承兑汇票贴现额度5000万元,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从2020年9月24日至2021年7月24日止。同日,被告澄星集团、被告澄星股份、被告李兴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原告与被告宣威磷电所签订的2020年宣流授字003号《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0年9月25日,被告宣威磷电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20年宣流借字016-01号《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借款金额为1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7月24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5.655%,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清息。逾期贷款利息在约定利率水平上上浮30%计收。2020年9月27日,被告宣威磷电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20年宣流借字016-06号《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借款金额为3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9月27日至2021年7月24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5.655%,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清息。逾期贷款利息在约定利率水平上上浮30%计收。2020年9月28日,被告宣威磷电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20年宣流借字016-03号《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借款金额为3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9月28日至2021年7月24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5.655%,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清息。逾期贷款利息在约定利率水平上上浮30%计收。2020年9月29日,被告宣威磷电与原告分别签订编号为2020年宣流借字016-05号、2020年宣流借字016-04号两份《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借款金额为2100万元和24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9月29日至2021年7月24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5.655%,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清息。逾期贷款利息在约定利率水平上上浮30%计收。
原告如约向被告发放短期贷款五笔,合计贷款本金12300万元。2021年7月24日,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宣威磷电未能如约偿还借款,截止2021年8月13日,尚欠借款本金12300万元,利息1,230,124.4元、罚息586,725.3元。原告与被告方多次沟通催收,但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财产保全申请书》内容如下:请求事项:1、请求贵院查封被申请人宣威磷电位于宣威市羊场镇清水村委会(羊场工业园区)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18)宣威市不动产权第0001096号、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18)宣威市不动产权第0001104号的土地,位于宣威市羊场镇清水村委会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18)宣威市不动产权第0001708号、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18)宣威市不动产权第0001709号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18)宣威市不动产权第0002371号、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18)宣威市不动产权第0002372号的土地;2、请求贵院冻结被申请人宣威磷电在曲靖市沾益区恒威矿业有限公司拥有的70%股份,在会泽龙威矿业有限公司的50.67%股份,在宣威市荣昌煤磷有限公司100%的股份,在宣威市磷电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100%股份,在曲靖市澄星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的100%股份,在宣威市澄安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51%股份,在广西钦州澄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7.2%股份。3、请求贵院冻结被申请人澄星股份在江阴澄星日化有限公司的100%股份,在江苏兴霞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的100%股份、在江苏澄星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的100%股份,在贵州兴润益商贸有限公司的100%股份,在广西钦州澄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92.8%股份,在上海鼎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股份的90%股份,在上海澄星磷化工有限公司的90%股份,在江阴澄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80%股份,在江阴澄泓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70%股份,在云南弥勒雷打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的55%股份,在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55%股份;4、请求贵院查封被申请人宣威磷电的机器设备(详见机器设备明细,动产抵押登记号:51000020203002131);5、请求贵院冻结云南玖玄矿业有限公司应向被申请人宣威磷电支付的合作经营承包费;6、请求法院冻结4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
以上六项财产查封、冻结限额为人民币124,740,886.59元。
《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但申请人第1项申请所涉及的财产价值已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故对其他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宣威磷电位于宣威市羊场镇清水村委会(羊场工业园区)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18)宣威市不动产权第0001096号、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18)宣威市不动产权第0001104号的土地,位于宣威市羊场镇清水村委会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18)宣威市不动产权第0001708号、不动产权证为:云(2018)宣威市不动产权第0001709号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18)宣威市不动产权第0002371号、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18)宣威市不动产权第0002372号的土地。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宣威磷电、澄星集团、澄星股份、李兴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本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二、其他说明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