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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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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1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1版)

(二)财务状况

畅通实业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最近一期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

三、本次增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完成后,子公司畅通实业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有助于子公司畅通实业经营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整体实力及行业竞争力,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本次增资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增资的风险分析

受宏观经济、行业景气度等客观因素的影响,畅通实业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充分关注行业及市场的变化,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降低经营和市场风险。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 11月 11日

证券代码:301089 证券简称:拓新药业 公告编号:2021-014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1年11月26日下午14:30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本次会议的议案已于2021年11月10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1月26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1月26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不能重复投票,若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1年11月22日(星期一)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1年11月22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

8、会议地点: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逐项审议以下议案:

1、《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关于修订〈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上述 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公司将对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并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四、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

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登记时间为2021年11月24日(星期三)的上午9:30-11:30和下 午13:30-17:00。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须在2021年11月24日(星期三)下午 17:00之前送达或传真(0373-6351919)到公司。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科隆大道515号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邮编:453000。如通过信函方式登记,信封上请注明“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4、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三)、法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三)、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提供的书面材料除以上内容外还需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详见附件二),以便登记确认。

5、注意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电话登记;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出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3)温馨提示:鉴于防疫的需要,出席现场会议的,应当做好健康筛查,符合当地适时发布的防疫要求。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阎业海

联系电话:0373-6351918 传真:0373-6351919

联系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科隆大道515号

2、会议费用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3、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需于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

七、备查文件

1、《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 11月 11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51089,投票简称:拓新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设置总议案。100代表总议案,1.00代表议案1,2.00代表议案

(2)表决意见对于上述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弃权。

(3)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 东 根 据 获 取 的 服 务 密 码 或 数 字 证 书 , 可 登 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登记表

注:

1、自然人股东请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请附上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尚需填写附件三《授权委托书》,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三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委托期限至贵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委托人签名(盖章):委托人证件号: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人对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 进行表决。

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

1、委托人为自然人股东的,需要股东本人签名。

2、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需要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请股东将表决意见在“同意”“反对”“弃权”所相应地方填“√”。三者只能 选其一, 多选或未选的,视为对该审议事项的授权委托无效,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 意愿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4、受托人应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准备相应的登记材料,并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时出示 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5、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共计409.33万元。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在保障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25,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议案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能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核查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2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能够有效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有利于公司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使用超募资金4,4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该事项内容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4,4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新乡制药增资,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以及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事项履行了公司决策相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事项。

独立董事:刘建伟 靳焱顺 闫福林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