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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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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版)

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资金合法合规,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管理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上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将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确定为无效报价。

本次发行中所有参加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报价情况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本着谨慎原则,要求投资者进一步提供核查资料,对进一步发现的可能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不符合主承销商要求的投资者取消其配售资格,并在公告中披露。

(三)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1、禁止参与配售的关联方不得参与报价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2、根据《管理细则》第四条,投资者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不得参与报价。

3、根据《业务规范》第四十四条,被证券业协会列入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报价。

4、除上述条件外,拟参与此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还应遵守证券业协会《管理细则》中对于网下投资者行为的规定。

投资者若参与长江材料询价,即默认其向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以上内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提交虚假信息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四、初步询价

(一)本次初步询价通过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2021年11月17日(T-5日)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并办理电子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二)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2021年11月18日(T-4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电子平台填写、提交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三)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拟申购数量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2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2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230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1元。

(四)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21年11月17日(T-5日)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或未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的;

2、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在2021年11月17日(T-5日)12:00前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完整提供全套网下投资者询价资格申请材料的网下投资者;

3、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4、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23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5、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2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6、经审查不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7、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8、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9、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报价时间(报价时间以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有效报价是指,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中拟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申报数量信息将于2021年11月23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六、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2,055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七、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1年11月24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需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2021年11月26日(T+2日)缴纳认购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深交所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2021年11月24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1年11月22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1年11月24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2021年11月24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1年11月26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入围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申购。

八、回拨机制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在网下出现超额申购的前提下,根据网上投资者的初步申购倍数,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

网上投资者初步申购倍数 = 网上有效申购数量 / 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具体安排如下:

(一)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已公告的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导致网下申购不足的,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二)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无锁定期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小于等于50倍的,不进行回拨。

(三)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2021年11月25日(T+1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根据网上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同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将按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最终的网上中签率,具体情况请见2021年11月25日(T+1日)刊登的《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以下简称“《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九、配售原则及配售方式

T日申购结束后,进行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即为有效配售对象。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及网下投资者的有效申购结果协商确定最终网下配售结果。如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回拨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则按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一)投资者分类

为体现公募基金、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及保险资金的优先配售地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A类:公募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保基金;

B类:企业年金和保险资金;

C类:所有不属于A类、B类的其他投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

(二)配售原则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按照以下原则配售(以下申购数量的比例均指占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比例):

1、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相同,且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投资者;

2、如果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其中不低于50%的部分向A类投资者同比例配售,预设10%的部分向B类投资者同比例配售,剩余可配售股份向C类投资者同比例配售;

3、如果A类投资者的网下申购数量小于等于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50%时,按照其实际申购数量在同类申购中足额配售。

(三)调整并确定最终配售结果

分类配售完成后,须确保A类投资者获配数量占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比例不低于50%(有效申购不足上述安排数量的除外);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若B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10%时,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则将B类投资者获配数量降至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10%以内,以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A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 = 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 × 该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配售比例保留小数点后面十位,即最小配售比例为0.0000000001或0.00000001%。

若有效配售对象中A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向其足额配售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向C类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四)零股的处理原则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不足1股的部分舍去),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按深交所网下平台申报时间先后排序,由申报时间最靠前的配售对象获配零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五)如按上述原则配售后,发行人股权结构不符合深交所规定的上市条件或者投资者的持股情况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有关规定调整该投资者的配售数量。

十、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流程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21年11月26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1年11月26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与可交换债的次数合并计算。

十一、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2021年11月26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1年11月30日(T+4日)刊登的《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

十二、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一)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二)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三)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四)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五)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六)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七)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八)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出现上述情况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实施中止发行措施,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在重新启动发行前,需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启动时点、发行销售工作安排达成一致,并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向证监会备案。

十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国海证券资本市场部

投资者咨询电话:0755-83705955、0755-88608101

簿记现场电话:0755-83706464、0755-88287004、0755-83023291、0755-83026935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29层

发行人: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