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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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5399 证券简称:晨光新材 公告编号:2021-041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1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向阳路8号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丁建峰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均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西问渠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杨、肖智慧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605399 证券简称:晨光新材 公告编号:2021-042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针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

本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10月16日作出首次公开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21年11月3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显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所有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相关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登记的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草案)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核查对象在上述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意见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

综上,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特此公告。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