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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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1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2版)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公告编号:2021-49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2021年11月3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杭州中恒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发出的《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公司于11月5日发布了《关于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告编号:2021-47),并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增加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除此之外,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21年11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21年11月16日(星期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上午9:15-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赵大春先生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9号公司十九楼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236,363,6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9408%。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03,014,0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023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33,349,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176%。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175,2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0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25,6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849,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08%。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36,039,7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下同)所持股份的99.8630%;

反对32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51,3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4403%

反对32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559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36,336,9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7%;

反对2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如下法律意见:中恒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公告编号:2021-50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1月11日以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11月16日在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9号公司十九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加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赵大春先生主持,完成董事长选举后,由董事长主持会议。应参加会议董事8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8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包晓茹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1月1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下同)的《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二、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补选包晓茹女士为战略与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成员未作调整。补选后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任期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相同。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1月1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三、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

鉴于公司短期内尚无发行可转债的具体计划,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第二期回购股份的用途进行调整,由原计划“拟将回购股份13,111,100股全部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变更为“拟将回购股份13,111,100股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回购股份的具体用途,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故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1月1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

四、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完善员工激励体系,进一步促进公司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结合,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一一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定《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已就拟定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事宜通过工会委员会、职工代表会议等途径充分征求了员工的意见。

关联董事赵大春先生、孙丹女士、刘洁女士参与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将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1月1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五、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关联董事赵大春先生、孙丹女士、刘洁女士参与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1月1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六、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等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提前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等;

3、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4、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证券、资金账户相关手续以及标的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确定或变更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

6、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合同及协议文件;

7、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根据新的政策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8、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或持有人会议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止。

关联董事赵大春先生、孙丹女士、刘洁女士参与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将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1月1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