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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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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延长锁定期的公告

2021-1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553 证券简称:汇宇制药 公告编号:2021-008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延长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丁兆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14,066,766股,通过内江盛煜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内江盛煜”)和内江衡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内江衡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4,114,367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30.26%,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 2025年4月26日。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丁兆先生通过控制的内江盛煜、内江衡策分别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822,451股、8,291,916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1.3475%、1.9575%,丁兆先生通过内江盛煜、内江衡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5年4月26日。

一、股东相关承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8月 3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96号)核准,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3,6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8.8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47,213.20万元,公司已于2021年10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丁兆先生承诺如下:

“1、本人直接及通过内江衡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内江盛煜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人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4、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承诺转让股份还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核心技术人员转让股份的规定。本人转让股份还将遵守届时生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限售的其他规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延长限售期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 2021年11月23日收市,公司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38.87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持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丁兆先生延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