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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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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公告

2021-11-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59 证券简称:东珠生态 公告编号:2021-080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类型及金额:

《临淄区乌河综合治理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人民币(大写) 壹亿叁仟零伍拾捌万伍仟元整(¥130,585,000.00元)。其中:

1、勘测设计费(含税):

勘测设计费费率:百分之叁点肆伍(3.45%)

设计费总价:肆佰肆拾捌万伍仟元整(4,485,000.00)

2、建设工程费(含税):

建设工程费下浮率:百分之叁点零零(3.00%)

建设工程费总价:壹亿贰仟陆佰壹拾万元整(126,100,000.00)

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

1、上述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将对当期和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上述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上述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 特别风险提示:

上述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一、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2021年10月13日及10月21日,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项目预中标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和《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2021-066)。

近日,经公司所处联合体与淄博鹰扬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包人”)友好协商,签署了《临淄区乌河综合治理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项目名称:临淄区乌河综合治理项目。

2、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临淄区乌河综合治理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人民币(大写) 壹亿叁仟零伍拾捌万伍仟元整(¥130,585,000.00元)。其中:

(1)勘测设计费(含税):

勘测设计费费率:百分之叁点肆伍(3.45%)

设计费总价:肆佰肆拾捌万伍仟元整(4,485,000.00)

(2)建设工程费(含税):

建设工程费下浮率:百分之叁点零零(3.00%)

建设工程费总价:壹亿贰仟陆佰壹拾万元整(126,100,000.00)

3、工程地点:淄博市临淄区。

4、工程内容及规模:

(1)河道工程部分:对临淄区境内约14.4公里河道按照二十年一遇标准进行清淤疏浚,对弯道、村庄等险工段采用生态护坡,在地形低洼地段设置排水管涵47处。

(2)改造现有生产道路:为便利河道两岸村民生产生活,同时兼顾河道防汛需求,在临淄大道至张皇路道路一侧改造现有生产路6.5公里,同时在临河侧设置太阳能路灯。

(3)桥梁部分:新建纬一路桥,重建跨河桥梁6座,维修生产桥1座,拆除生产桥3座,新建箱涵1座。

(4)拦蓄水建筑物部分:河道内结合湿地建设及蓄水要求,新建溢流堰3处,翻板闸6处。在矮槐树、临淄大道、东西申、陈家社区、田旺村、上河村形成点状景观节点,通过小型湿地及环保措施提升河道水质。

(5)生态补源工程:通过矮槐树村市自来水公司2#井群中的两眼深井进行提水,通过乌河上游规划湿地净化后汇入乌河,达到日排水量1.5万方,保障乌河水源供应。

5、工程承包范围:提供本项目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工程的设计、采购、河道清淤、生产道路改造治理、沿街建筑界面风貌提升、改建桥梁、沿线范围内绿化提升、村庄风貌提升、配套服务建筑、生态补源、验收、配合完成移交(协调处理移交过程中与设计、施工有关的问题)及保修等工作,对总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费用等全面负责,提供竣工验收相关支持、配合和服务等工作。

6、合同工期:229天。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发包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价格形式

(1)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①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②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根据合同前述条款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

③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二)违约

1、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①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②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③发包人违反合同前述条款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④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⑥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⑦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2、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

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②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③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④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⑤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⑥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⑦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⑧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⑨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⑩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三)争议解决

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约定执行:

(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条件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争议的避免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

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

(3)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4)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说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上述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将对当期和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上述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上述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上述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特此公告。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