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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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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18版)

2021-12-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18版)

(3)第三期: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将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457,560,210.75元(大写肆亿伍仟柒佰伍拾陆万零贰佰壹拾元柒角伍分)分别支付给甲方,其中【甲方1】185,731,893.25元(大写壹亿捌仟伍佰柒拾叁万壹仟捌佰玖拾叁元贰角伍分)、【甲方2】83,860,539.60元(大写捌仟叁佰捌拾陆万零伍佰叁拾玖元陆角)、【甲方3】64,231,599.75元(大写陆仟肆佰贰拾叁万壹仟伍佰玖拾玖元柒角伍分)、【甲方4】16,057,897.85元(大写壹仟陆佰零伍万柒仟捌佰玖拾柒元捌角伍分)、【甲方5】107,678,280.3元(大写壹亿零柒佰陆拾柒万捌仟贰佰捌拾元叁角)。

6、甲方1指定的收款账户为:户名:庄浩,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支行,账号****;甲方2指定的收款账户为:户名:庄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支行,账号****;甲方3指定的收款账户为户名:贺静颖,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支行,账号****;甲方4指定的收款账户为户名:张和平,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支行,账号****;甲方5指定的收款账户为户名:西藏永悦诗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

7、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前,乙方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均为预付款性质。

8、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

9、除标的股份外,甲方拟再转让部分股份给乙方,部分转让方因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其所持股份存在转让限制;2022年1月,甲方1、甲方2、甲方4于标的股份之外的部分股份解除转让限制时,将该等可转让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以下称“第二次股份转让”),甲方1、甲方2、甲方4分别转让的数量如下:

第二次股份转让时甲方1转让的股份为已将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的股份,即第二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1委托给乙方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数相应减少,为:57,591,287股减去第二次股份转让时甲方合计已过户给乙方的股份数,即委托表决权总数量占比减少至9.14%(14.86%-3.72%-1.68%-0.32%)。

就第二次股份转让,甲方1、甲方2、甲方4与乙方届时另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第二条 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1、协议任一方保证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行为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政府命令以及其内部审批程序,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2、在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应保证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第三方的优先购买权。如因标的股份存在任何权利主张导致第三方向甲方提出索赔或其他权利请求或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履行,甲方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损失。本协议签署后,除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份的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置标的股份的文件,并确保标的股份在过户前不存在被质押(甲方在本协议中已披露的标的股份质押除外)、司法冻结、转让等情形。

3、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且上市公司董事会改选完成之日的期间,甲方应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上市公司股东的权利,不会亦不得进行任何损害乙方、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上市公司债权人重大利益的行为。否则,因此给上市公司或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并消除影响,且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协议签署后,协议任一方均有义务配合开展和完成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各项工作,并保证其向对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及向对方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甲方特别承诺,不存在隐瞒对本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负债、已有的或能预见的行政处罚、诉讼、仲裁等),甲方亦未利用其股东地位,导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包括其子公司,下同)在本协议签署前未披露的债务及对外担保等或有债务由甲方承担;若上市公司承担了该等责任,上市公司或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上市公司因本协议签署前在外汇、税务、工商、工程建设、信息披露、证券市场等方面的行为造成上市公司在本协议签署后被行政处罚或受到调查的,或已在本协议签署前被行政处罚但未予披露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负责赔偿上市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

5、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将竭尽各自最大努力,促使本次合作顺利推进,并尽快签署与本次合作开展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6、甲方愿意通过本次交易使得乙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不再通过股份转让、大宗交易、委托表决、协议、交易等任何方式使得第三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和表决权高于乙方持有的股份数量或表决权。同时,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不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会单独或与其他第三方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亦不会通过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乙方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除外)。

7、乙方保证其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收购主体及股东的各项资格要求。

8、在乙方不干涉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也不主动更换现有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团队成员(本协议约定的除外)的情况下,甲方1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未来三年(2022年一2024年)经审计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后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8亿元,如未能完成,差额部分由甲方1以现金方式补偿给乙方,补偿时间为第三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9、在股份过户完成后,双方积极支持上市公司的发展,向上市公司提供资源对接/导入、融资等支持,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且乙方承诺标的股份转让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五年内,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低于本协议项下全部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在此期间,如遇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乙方届时持有的对应新增股份数量亦需遵守上述承诺。

第三条 上市公司治理

1、双方同意,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后,甲方应配合乙方促使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按下述约定以提前换届或改选等合法的方式更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双方同意,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后,双方均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其中甲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和1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乙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3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双方应促使和推动乙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在甲方和乙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董事后,双方将促使和推动上市公司董事会选举乙方推选的候选人为董事长,以及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进行改选。

3、双方同意,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后,甲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 1名股东监事候选人,乙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1名股东监事候选人,另外一名监事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双方应促使和推动双方提名的监事候选人当选。双方应促使和推动乙方提名的1名监事为监事会主席。

4、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后,上市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副职及财务负责人由乙方推荐。

第四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乙方收到国资主管部门同意本次交易的批准文件且国家反垄断主管部门下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之日起生效。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3、过渡期内,如出现以下情形,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自乙方向甲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满5日自动解除,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5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款项,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出现甲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标的股份或质押股份被司法冻结、查封的情形;

(2)上市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形;

(3)出现上市公司资产被司法冻结、查封的情形;

(4)出现其他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情形。

4、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须经协议双方签署书面协议,该等书面协议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导致影响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若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为一般性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5%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且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解除本协议。前述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2、本协议签署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单方放弃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或者因可以归责于一方的原因而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未能实施的(包括因甲方的债务等原因造成标的股份被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则视为该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当按照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前述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3、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前,本协议不论因何种原因解除或终止,甲方应当于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之日起5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若乙方存在违约责任,不影响乙方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如下:

甲方(表决权委托方):庄浩

乙方(表决权受托方):德阳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协议签订时间:2021年11月29日

表决权委托方与表决权受托方已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表决权委托

1、委托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上市公司57,591,28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4.86%)对应的以下股东权利委托给受托方行使,受托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表决权”):

a) 依法请求、召集、现场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b) 依法提出股东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

c) 对于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中按照受托方自身的意思行使表决权;

d) 涉及该等股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相关权益(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人所持股份的收益及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2、《股份转让协议》所述之第二次股份转让时,委托方转让的股份为已将表决权委托给受托方行使的股份,即第二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委托方委托给受托方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数相应减少,为:57,591,287股股份减去第二次股份转让时委托方及其他转让方已过户给受托方的股份,即委托股份总数量比例减少至9.14%(14.86%-3.72%-1.68%-0.32%)。

3、在委托期限内 ,如因上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本协议项下委托股份增加的,增加股份的权利,也将自动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受托方行使。

第二条 委托期限

双方同意:本协议所述之表决权委托的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年。

第三条 委托权利的行使

1、受托方应以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式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权利。在委托期限内,委托方不得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不得干涉受托方行使委托股份表决权。

2、委托方不再就第一条具体表决事项向受托方分别出具委托书, 但如监管机关需要,委托方应根据受托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本协议项下委托行使表决权的目的;委托方应就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

3、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向其他第三方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权利。

4、在委托期限内,如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委托方违约除外)无法实现,各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情况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第四条 陈述与保证

1、协议任一方保证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行为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2、委托方保证:

a)其持有的委托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属瑕疵和争议;

b)受托方能够根据本协议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充分、完整地行使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权利;

c)其不会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签署或达成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或类似安排;

d)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年内,委托方转让股份需要经过受托方书面同意,经受托方同意转让的股份,委托方应确保以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委托股份的第三方继续将该等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受托方;委托方若转让委托股份,受托方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受托方保证:

a)根据本协议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依法行使委托权利;

b)应本着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受托权利,不会亦不得利用受托权利进行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委托方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单方终止或者因可以归责于一方的原因而导致本协议未能实施的,则视为该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损失。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庄浩持有上市公司股票76,788,382股,其中35,266,840股处于质押状态。西藏永悦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4,597,900股,其中6,84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本次庄浩及西藏永悦拟转让的股权中,涉及质押的情况如下:

庄浩及西藏永悦将于办理过户登记前完成上述股份的解质押手续。

本次庄浩拟委托表决权的股权中,涉及质押的情况如下: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情形。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总额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上市公司47,293,04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2.21%,每股价格人民币19.35元,需支付的资金总额为915,120,420.75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用于支付本次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不存在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未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不存在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德阳发展承诺:“本公司将以合法的自有或自筹资金,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向德阳商投实缴出资、增资、提供借款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本公司将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进度做好资金支付的计划安排,及时向德阳商投拨付资金,确保德阳商投履行本次权益变动的付款义务。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于公司合法的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上述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通过结构化融资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请参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继续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后续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没有与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届时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根据吉宏股份经营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吉宏股份的未来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德阳商投将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根据本公司与股份转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双方同意在本次权益变动后,促使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对现有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改选。本次权益变动后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三、《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最终确定拟推荐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最终人选,也未与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后,才能最终确定拟推荐人选,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名相关符合任职资格以及具备专业能力的人士,并将根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上市公司《公司章程》需要进行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需要,制订章程修改方案,依法履行程序修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并及时进行披露。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未来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将与上市公司之间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如下承诺:“本次股份转让后,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及控制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吉宏股份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会利用第一大股东的身份谋取不当利益,保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性。”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业务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根据德阳发展、吉宏股份及各自的主要子公司营业范围和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双方现有主营业务不存在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况。但德阳发展、吉宏股份业务范围内均包含商业贸易板块,特对双方的情况进行说明如下:

德阳发展的主营业务包含商品销售及贸易,该业务主要由德阳发展的子公司德阳市国投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德阳建投建材有限公司和四川通融统筹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经营,主要为红土镍矿、锌锭、镍铁、普碳钢卷、不锈钢卷、乙二醇、氧化锌、电解铜、铝锭等商品的大宗贸易,未涉及电子商务出口销售。

德阳商投的主营业务包含商品销售及贸易,该业务目前主要由子公司负责经营,主要为钢材、煤炭、砂石、酒等商品的境内贸易,未涉及电子商务出口销售。

吉宏股份的商业贸易业务主要系通过下属子公司从事跨境电商业务,主要面向东南亚、东北亚、中东等境外地区的个人消费者,主要为服装、日用品等零售业务,与德阳发展和德阳商投的商品销售与贸易业务有着本质的区别,不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股股东德阳发展作出如下承诺:

“自本公司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之日起,会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同业竞争问题,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吉宏股份现有主业相同的业务。

本公司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如与上市公司现有主业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公司将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促使该等新业务机会按合理、公平的条款和条件优先让予上市公司或其控股企业。

本承诺函在本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协议受让前,德阳商投及其控制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本次协议受让后,为减少和规范德阳商投及其控制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股股东德阳发展已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不会利用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地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本公司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优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条件或利益;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对于与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关联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从未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从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交易情况。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未开展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的情形。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交易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吉宏股份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交易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吉宏股份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1月2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前任董事曹鑫明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买卖情况如下:

曹鑫明已就关于买卖吉宏股份股票的事项出具声明函,声明如下:

“本人未参与德阳商投的具体经营工作,也未参与该次收购项目的论证筹划、尽职调查、方案制定、内部决策、交易谈判、协议签署等事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自身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且交易金额较小,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承诺上述内容的真实、准确与完整,并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在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规范交易行为。”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德阳商投成立于2021年7月23日,成立不足一年,未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截至2021年10月31日,其合并口径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期末总负债/期末总资产*100%

德阳商投控股股东德阳发展2018年、2019年及2020年财务报表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川华信审【2019】第115号、川华信审【2020】第0189号、川华信审【2021】第0085号《审计报告》,德阳发展最近3年的财务数据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德阳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尹华剑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余姣 许皓

财务顾问协办人:

肖琦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谢乐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德阳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尹华剑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策文件;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交易对方关于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相关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自设立以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8、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收购出具的其他相关说明或承诺;

9、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声明函;

10、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11、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2、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文件时间和地点

本报告书及以上备查文件备查地点为:上市公司主要办公地址。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 :德阳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尹华剑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