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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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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解读(上)

2021-12-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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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作为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组织,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证法律服务中心)积极参与《条例》起草、征求意见等工作,提出了强化信息化平台应用、解决国有企业顾虑制度安排、建立示范判决机制等意见建议均被《条例》吸纳。

一、强化信息平台,提升维权便利

《条例》第十、四十六、五十、五十九条均提到了应充分发挥多元化解矛盾机制中信息化平台的作用。例如《条例》第十条规定:“本市按照城市治理数字化转型要求,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便利化。” 第五十九条规定:“本市依托市、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和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信息化平台,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矛盾纠纷化解服务。”应用信息化平台是城市治理数字化转型的必然要求。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有效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便利化、高效化、现代化,是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生动实践。

《条例》重点强调的信息化平台,长期以来一直是中证法律服务中心为投资者服务的重要手段。目前,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已实现提交调解申请、反馈调解意愿、选择调解员、远程视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档案管理等全部流程在线化,已经与包括上海金融法院在内的全国50多家中高级法院建立诉调对接合作机制,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平台,与全国各地法院实现互联互通,真正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让当事人少跑腿”。

二、聚焦国企痛点,作出特色安排

相较于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在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顾虑较多,调解难度较大。一方面囿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要求,国有上市公司内部决策流程复杂、周期较长;另一方面相关责任人担心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决策责任,更倾向于以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或调解书进行财务入账。以中证法律服务中心2020年度调解的涉及虚假陈述纠纷的上市公司为例,国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平均调解期限103天,远高于民营上市公司调解期限28天,耗时相对较长;调解成功率为60.21%,低于民营上市公司的调解成功率73.82%。

正是在此背景下,《条例》第五十八条涉及国有企业的矛盾纠纷化解,提出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其中第二款特别提到相关人员在和解、调解过程中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出现结果未达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损失的,不作负面评价。这一条款从地方法规层面上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同时明确国有企业依法达成的和解、调解属于容错情形,为国有企业科学合理决策免除了后顾之忧,为国有企业通过调解、和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奠定了扎实的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