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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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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021-12-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56 证券简称:宏和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8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年12月10日

● 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657万股

● 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4.28元/股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1年12月10日为授予日,以4.2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6名激励对象授予657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1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14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1年11月19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此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满足上述条件,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1年12月10日。

2、授予数量:657万股。

3、授予人数:116人。

4、授予价格:4.28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解除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4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30个月、4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各期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2.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所确定的125名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经审议,本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激励对象由125人调整为116人,因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657万股保持不变,预留部分数量43万股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五、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六个月内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

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则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2021至2025年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本次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及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的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2月1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1年12月10日为首次授予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6名激励对象授予657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经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125人调整为116人,因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以上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被授予权益的其他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21年12月10日为首次授予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6名激励对象授予657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宏和科技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二、上网公告附件

1、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

5、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6、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7、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1日

证券代码:603256 证券简称:宏和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0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50,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一、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目的

鉴于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目前公司仍有部分自有资金尚处于闲置状态,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提高暂时闲置的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增加公司收益,在确保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日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增加公司收益。

二、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资金来源及额度

公司仍有部分自有资金尚处于闲置状态。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投资期限

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三)理财产品品种及收益

为控制风险,公司将投资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低风险、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各种存款、理财产品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等,且该等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在上述额度内的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具体实施方式

在授权额度内,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会部负责组织和实施。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及时披露公司自有资金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三、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一)公司运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二)通过对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能减少资金闲置,且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拟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的现金管理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投资产品运作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现金投资产品事项的监督部门,对公司现金投资产品事项进行审计和监督;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资金使用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并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上述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并且符合《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此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日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在保障公司正常运营、公司自有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公司内部控制措施和制度健全,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4、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1日

证券代码:603256 证券简称:宏和科技 公告编号:021-056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0日在公司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并表决。本次会议应出席的董事9名,实际出席并参与表决的董事9名。董事长毛嘉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所确定的125名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经审议,本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125名调整为116名,首次授予数量657万股保持不变,预留部分数量43万股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9)。

因董事长毛嘉明、董事杜甫、董事钟静萱、董事郑丽娟属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5名董事参与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1年12月1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1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657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含预留部分),授予价格为4.28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

因董事长毛嘉明、董事杜甫、董事钟静萱、董事郑丽娟属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5名董事参与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鉴于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目前公司仍有部分自有资金尚处于闲置状态,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提高暂时闲置的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增加公司收益,在确保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日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公司收益。

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为控制风险,公司拟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收益凭证、通知存款等。现金管理投资决议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授权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会部负责组织实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并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上述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并且符合《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认为,此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日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海通证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在保障公司正常运营、公司自有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公司内部控制措施和制度健全,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三、备查文件

1、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1日

证券代码:603256 证券简称:宏和科技 公告编号:021-057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会议于2021年12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廖明雄先生召集,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125名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经审议,本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125名调整为116名,因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657万股保持不变,预留部分数量43万股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截止授予日)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合。

2、本次被授予权益的其他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21年12月10日为首次授予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6名激励对象(不含预留部分)授予657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特此公告。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