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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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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1-12-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振江股份

股票代码:603507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鸿立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冬路239号3幢415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毕升路299弄富海商务苑一期10号楼

一致行动人1:上海鸿立华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冬路239号3幢一层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毕升路299弄富海商务苑一期10号楼

一致行动2:当涂鸿新文化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住所:马鞍山市当涂县白纻山路357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毕升路299弄富海商务苑一期10号楼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的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释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基本情况

2、主要负责人情况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上海鸿立华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当涂鸿新文化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鸿立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鸿立华享由拉萨鸿新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拉萨鸿新的控股股东为金伯富;当涂鸿新由西藏华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华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金伯富;鸿立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金伯富。所以,鸿立华享、当涂鸿新与鸿立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同一人,三者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经营发展需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持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鸿立投资于2021年4月20日通过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减持计划:“鸿立投资计划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526,728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减持价格视市场情况确定。”“以上所减持股份,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至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如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股权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鸿立华享、当涂鸿新于2021年6月26日通过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减持计划:“鸿立华享、当涂鸿新计划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536,728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减持价格视市场情况确定。”“以上所减持股份,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至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如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股权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鸿立投资已实施完成上述减持计划,鸿立华享、当涂鸿新尚未实施完成上述减持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鸿立华享、当涂鸿新将按照上述减持计划继续减持上市公司股份。鸿立华享、当涂鸿新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承诺,于上述减持计划结束后,如计划继续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除上述尚未实施完毕的减持计划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存在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鸿立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振江股份801.6121万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38%。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1年8月28日至2021年12月9日,鸿立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振江股份176.0836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0%。

三、信息披露人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鸿立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振江股份股票254.3136万股,以大宗交易方式卖出振江股份股票292.70万股,以协议转让方式卖出振江股份股票650万股,具体情况如下:

除前述权益变动情况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之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登记证及注册证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鸿立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伯富

一致行动人1:上海鸿立华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拉萨鸿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2:当涂鸿新文化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华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21年12月9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鸿立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伯富

一致行动人1:上海鸿立华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拉萨鸿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2:当涂鸿新文化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华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21年12月9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1-108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原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为上海鸿立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立投资”)及一致行动人上海鸿立华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鸿立华享”)、当涂鸿新文化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当涂鸿新”)原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变动,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后,以上一致行动人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1年4月20日至2021年6月26日,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2021-060),鸿立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计划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 减持价格视市场情况确定。

2021年12月10日,公司接到鸿立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的通知,其于2021年8月28日至 2021年12月9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振江股份176.0836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0%。本次权益变动后,鸿立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无限售流通股625.528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8%,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2、一致行动人1基本情况

3、一致行动人2基本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鸿立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后续事项

1、上述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鸿立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目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和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

2、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鸿立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上述权益变动情况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敬请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