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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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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21-12-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3016 证券简称:欣贺股份 公告编号:2021-122

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20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2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9:15-15:00。

3、会议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95号鸿展大厦2楼大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瑞鸿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2,511,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73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292,494,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70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1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7,409,6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1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392,5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1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0%。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510,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409,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510,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408,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2%;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监事会构成暨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510,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409,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510,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409,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李静娴、张顺敏

3、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欣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欣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欣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0日

证券代码:003016 证券简称:欣贺股份 公告编号:2021-123

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减少注册资本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欣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召开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及12月21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因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激励对象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由公司对该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5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股份总数减少50,000股,公司注册资本减少50,000元,公司总股本将由431,598,700股减至431,548,700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431,598,700元减至 431,548,700元。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如下:

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要求公司为该等债权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请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公司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2月7日期间,工作日9:00-11:30、14:00-17:3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

联系人:朱晓峰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95号鸿展大厦

联系电话:0592-3107822

传 真:0592-3130335

3、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欣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1日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1)第697号

致: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欣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20日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95号鸿展大厦2楼大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欣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欣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欣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欣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欣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21年12月2日召开第十二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1年12月3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20日14点30分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95号鸿展大厦2楼大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孙瑞鸿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92,511,3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7739%,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92,494,2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770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4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7,409,6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168%。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92,510,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409,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92,510,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408,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2%;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调整监事会构成暨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92,510,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409,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510,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409,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邮编:100032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