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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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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伟20转债”赎回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2021-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1-122

转债代码:113607 转债简称:伟20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伟20转债”赎回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赎回数量:面值人民币504,000元(5,040张)

● 赎回兑付总金额:人民币504,393.12元

● 赎回登记日:2021年12月28日

● 赎回价格:100.078元/张

● 赎回款发放日:2021年12月29日

● 可转债摘牌日:2021年12月29日

一、本次可转债赎回的公告情况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自2021年10月27日至2021年12月6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有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伟20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根据《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伟20转债”的赎回条款。

(二)履行程序情况

2021年12月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伟20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伟20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伟20转债”全部赎回。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前赎回“伟20转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04)

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伟20转债”赎回暨摘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9),并于2021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27日期间发布了8次关于实施“伟20转债”赎回的提示性公告,相关赎回事项如下:

1、赎回登记日及赎回对象

本次赎回对象为2021年12月28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伟20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2、赎回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100.078元/张(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当期计息年度(2021年11月2日至2022年11月1日)票面利率为0.50%;

计息天数:2021年11月2日至2021年12月29日(算头不算尾)共57天;

当期应计利息:IA =B×i×t/365=100×0.50%×57/365=0.078元/张;

赎回价格=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0.078=100. 078元/张

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扣税情况说明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面值每千元可转债赎回金额为1,000.78元人民币(含税),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1,000.62元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面值每千元可转债实际派发赎回金额1,000.78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本公司按税前赎回金额派发赎回款,持有人实际面值每千元可转债派发赎回金额为1,000.78元人民币。

3、赎回款发放日

本次赎回款发放日为2021年12月29日。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结果和赎回对公司的影响

(一)赎回余额

截至赎回登记日(2021年12月28日)收市后,“伟20转债”面值余额为人民币504,000元,占“伟20转债”发行总额人民币120,000万元的0.04%。

(二)转股情况

截至赎回登记日(2021年12月28日)收市后,累计面值人民币1,199,496,000元“伟20转债”已转换为公司股票,占“伟20转债”发行总额的99.96%;累计转股数量为55,249,050股,占“伟20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40%,其中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28日期间,累计转股数量为50,392,969股,期间因转股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见下表:

单位:股

(三)可转债停止交易及转股情况

2021年12月29日起,“伟20转债”停止交易和转股,尚未转股的面值人民币504,000元(5,040张)“伟20转债”被冻结。

(四)赎回兑付金额

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公司本次赎回可转债数量为5,040张,赎回兑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504,393.12元,赎回款发放日为2021年12月29日。

(五)本次赎回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可转债赎回兑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504,393.12元,不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重大影响。

本次“伟20转债”转股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至1,303,241,100股,增加了公司自有资本,资产负债结构更为稳健,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同时由于股本增加,短期内对公司每股收益稍有摊薄。

三、本次可转债赎回的后续事项

自2021年12月29日起,“伟20转债”(证券代码:113607)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9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1-123

转债代码:113607 转债简称:伟20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

增加一致行动人及在一致行动人之间

内部转让股份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因资产规划需要,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股东一致行动人王素勤女士、项淑丹女士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六个月内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不超过600.03万股给项淑丹女士、项奕豪先生为100%持有人的私募基金产品: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兴盛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迎水兴盛6号”)、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飞龙2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迎水飞龙20号”)、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巡洋1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迎水巡洋12号”),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6%。

● 本计划属于大股东一致行动人成员或构成发生变化,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计划概述

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收到大股东一致行动人王素勤女士、项淑丹女士发来的告知函,因资产规划需要,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六个月内,王素勤女士、项淑丹女士拟以大宗交易方式合计转让不超过600.03万股给迎水兴盛6号、迎水飞龙20号、迎水巡洋12号,同时王素勤女士、项淑丹女士、项奕豪先生将与上述私募基金产品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迎水兴盛6号、迎水飞龙20号、迎水巡洋12号由项淑丹女士、项奕豪先生100%持有。本次股份变动系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进行的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发生变化。

本计划实施前,公司大股东伟明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嘉伟实业有限公司、项光明先生和一致行动人王素勤女士、朱善银先生、朱善玉先生、章锦福先生、章小建先生、陈少宝先生、项淑丹女士、项鹏宇先生、项奕豪先生、朱蓓蕾女士和上海嘉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享嘉恳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大股东和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23,095,666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70.83%;本计划实施后,大股东和一致行动人及迎水兴盛6号、迎水飞龙20号、迎水巡洋12号合计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保持不变,仍为923,095,666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70.83%。

二、本计划主要内容

1、转让原因:资产规划

2、转让方式:大宗交易

3、转让价格:根据转让时市场价格确定

4、拟转让股份来源与性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大宗交易方式等取得的股份,拟转让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

5、拟转让期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六个月内,即 2021 年12月30日至 2022年6月29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拟转让比例及数量:王素勤女士、项淑丹女士拟合计转让不超过600.03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6%。若计划实施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拟转让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同时,王素勤女士、项淑丹女士、项奕豪先生将与迎水兴盛6号、迎水飞龙20号、迎水巡洋12号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三、其他相关事项

1、王素勤女士、项淑丹女士将根据个人资产规划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计划。本计划存在转让时间、数量、交易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计划进展情况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2、本次股份转让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计划属于大股东一致行动人成员或构成发生变化,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公司将持续关注本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