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1年

12月30日

查看其他日期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汇总及进展公告

2021-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1-123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汇总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2021年5月6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3.3.2条规定,若公司2021年年报触及退市相关指标任意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021年11月9日,公司债权人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已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3.4.14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截止2021年9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或“集团”)及其相关方仍占用公司资金本息合计2,223,347,882.40元(未经审计),目前尚未归还。

●2021年12月7日,公司、澄星集团同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澄星集团立案。

●公司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70,826,693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78%,目前澄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和冻结数量均为170,826,693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10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5.78%;2021年12月17日,公司发布了《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详见公告:临2021-117),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阴法院”)将公开拍卖澄星集团持有公司的上述全部股份,若拍卖最终成交,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澄星集团所持公司股份拍卖时间为2022年1月13日10时至2022年1月14日10时(延时除外)。

●公司第二大股东江阴汉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盈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6,107,921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01%,目前汉盈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和冻结数量均为106,107,921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10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6.01%。2021年11月27日,公司发布了《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详见公告:临2021-111),江阴法院将公开拍卖汉盈投资持有公司的上述全部股份,若拍卖最终成交,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汉盈投资所持公司股份于2021年12月26日10时至2021年12月27日10时(延时除外)进行了第一次司法拍卖,因第一次司法拍卖无竞买人出价,汉盈投资所持公司股份拍卖流拍。上述拍卖事项将于2022年1月13日10时至2022年1月14日10时(延时除外)进行第二次司法拍卖。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仲裁)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260,957,808.18元(其中:重大被诉讼起诉的金额

为2,130,828,551.90元;其他被诉讼起诉(仲裁)的金额为130,129,256.28元;人民法院诉讼费催缴合计金额为2,667,005.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时无法判断诉讼(仲裁)案件对江

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公司”或“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下述重大被诉讼起诉案件一至十五为已披露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

2021-119);本次公告为重大被诉讼起诉案件二和六的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所持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17家公司股权被申请冻结,上

述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合计为5,082,544,713.42元(单体报表数据未进行合并抵消)。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执7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初198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

截止目前,公司累计涉案的金额为人民币2,260,957,808.18元(其中:重大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2,130,828,551.90元;其他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130,129,256.28元),具体情况如下:

释义: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石化”)、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高包装”)、江阴市澄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房地产”)、常州铂斯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斯达”)、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威磷电”)、江阴澄星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日化”)、江阴市日用化工厂(以下简称“江阴日化”)、广西钦州澄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澄星”)。

一、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宣威磷电、广西澄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述借款中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2亿元(案件二)及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3亿元(由江阴支行放款)(案件四)均被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资金占用;其它借款资金均为上市公司自用,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案件二:

(一)案件情况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无锡分行”)

被告:澄星股份、澄星集团

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的时间:2021年2月3日、2021年10月8日、2021年11月12日;收到

诉讼受理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因情况紧急,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 亿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进展情况

2021年10月8日,公司收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民事起诉状》: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澄星股份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亿元及利息(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算,实际清偿之日在2021年9月3日之后时,利率按照罚息利率即年利率4.35%上浮 50%计算);2、判令被告澄星股份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5万元;3、判令被告澄星集团对被告澄星股份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4日被告澄星股份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为渤锡分流贷(2020)第40号《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贷款额度2亿元、有效期1年、利率按照借据、借款用途是归还政府转贷资金、违约事件、交叉违约等事项。合同第16.1(8)约定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已经存在或可能存在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变化,则构成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到期。合同17条约定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到期应付未付构成交叉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债务。合同19.2约定,发生争议向贷款人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2020年9月4日被告澄星集团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为渤锡分保字(2020)第20号《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协议》。协议约定了澄星集团为澄星股份上述借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2020年9月7日被告澄星股份出具公司贷款借据(编号为00366192),约定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4.35%,借款金额壹亿元,期限自2020年9月7日到2021年9月3日。2020年9月18日被申请人澄星股份出具公司贷款借据(编号为00366193),约定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4.35%,借款金额壹亿元,期限自2020年9月18日到2021年9月3日。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上述借据发放了贷款,已履行合同义务。

现被告涉及重大诉讼。2021年1月12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民初1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亿元财产进行保全。2021年1月18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民初4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65亿元财产进行保全。 被告的情况已经构成违约、交叉违约,危及原告贷款的安全。

原告为实现债权委托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所产生的律师费5万元依约应由被告承担。

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三)最新进展情况

2021年11月12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

答辩意见:澄星股份辩称:1、对借款本金2亿元没有异议,对利息以及罚息计算也没有异议。2、渤海银行无锡分行对其主张的律师费损失5万元没有提供支付凭证。澄星集团辩称:同澄星股份答辩意见,澄星集团担保责任由法院依法判决。

一审判决:一、澄星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渤海银行无锡分行借款本金2亿元及利息(以2亿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至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21年9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年利率6.525%计算);

二、澄星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渤海银行无锡分行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代理费5万元;

三、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70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62033元,由澄星集团、澄星股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执7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渤海银行无锡分行与澄星股份、澄星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 8日作出的(2021)苏02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无锡分行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后,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24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依法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相应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如不履行上述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将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不动产、动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网拍辅助事务费用将 由你单位承担,我院可在拍卖(变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

《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渤海银行无锡分行与澄星股份、澄星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本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罚款、拘留。

《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为规范诉讼费及涉案往来款项管理,自2016年11月 21日起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执案件均实行“一案一人一帐号”。缴款金额:详见执行通知书。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开户名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账号:9558851103001121136。

(四)本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目前案件一审判决已出尚未履行,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案件六:

(一)诉讼情况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无锡分行”)

被申请人:澄星股份(被告一)、澄星集团(被告二)

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潘玉凤

收到民事诉状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的时间:2021年4月16日、2021年8月24日、2021年11月8日、2021年11月15日;收到诉讼费催缴通知书的时间:2021年12月24日

诉讼代理人:张杰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94.2万元、逾期罚息134458.94元(暂计算至2021年2月20日,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994.2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22%上浮50%计算);二、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万元、逾期罚息93500元(暂计算至2021年2月20日,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0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95%上浮50%计算);三、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4日,被告一澄星股份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20年恒银宁借字第10040114001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澄星股份向原告借款 2000万元用于采购黄磷,借款期限自2020年1月14日至2021年1月13日。同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澄星股份实际发放借款2000万元。后借款人归还5.8万元本金。2020年3月18日,澄星股份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20年恒银宁借字第10040318001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澄星股份向原告借款8000万元用于采购黄磷,借款期限自2020年3月18日至2021年3月17日。同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澄星股份实际发放借款8000万元。2021年1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送提前收贷的通知,被告于2021年2月4日收到提前收贷通知书。2020年1月14日,被告二澄星集团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20年恒银宁借高保字第10040114001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澄星集团为澄星股份前述0114、0318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 11000万元。最高额保证合同并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及违约责任等均作出明确约定。在上述合同签订后,因被告存在合同违约行为,故原告有权要求澄星股份提前归还前述全部借款本息,并有权要求澄星集团在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令各被告履行如上所请。

(二)进展情况

2021年8月24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答辩意见:澄星股份辩称: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主张的借款本金及罚息予以认可,但考虑到目前公司的经营状况,请求法院对罚息予以降低。

一审判决:一、澄星股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1994.2万元、支付截至2021年2月20日的罚息134458.94元、支付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994.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22%上浮50%计算的罚息;二、澄星股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8000万元、支付截至 2021年2月20日的罚息93500元、支付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95%上浮50%计算的罚息;三、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11000万元最高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屐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合计547650元,由澄星股份、澄星集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最新进展情况

(1)2021年11月8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执6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责令澄星股份、澄星集团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依法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相应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如不履行上述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将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不动产、动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网拍辅助事务费用将由澄星股份、澄星集团承担,我院可在拍卖(变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

《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责令澄星股份、澄星集团收到本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2)2021年11月15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执6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澄星股份、澄星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江阴市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统一处置被执行人财产,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由江阴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澄星股份、澄星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由江阴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年12月24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初198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

恒丰银行无锡分行因与澄星股份、澄星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你方应于接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547650.00元,其中受理费542650.00元,保全费/执行费5000.00元 ,其他0.00元,如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7日内仍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将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目前案件一审判决已出尚未履行,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二、其他说明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