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21-057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股份”或“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12月28日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在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12楼会议室召开。应参会董事6名,实际参会董事6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续签〈房屋租赁合同〉的关联交易议案》
会议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姜琳先生、罗凌女士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关联方续签〈房屋租赁合同〉的关联交易公告》(临2021-059)”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会议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临 2021-060)”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聘任贾富华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贾富华先生简历附后。
会议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9日
贾富华先生:1984年10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学士学位,高级会计师、经济师、注册管理会计师、税务师。曾任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兼财务部总经理。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21-058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股份”或“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12月2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在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12楼会议室召开。应参会监事5名,实际参会监事5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目前公司所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租赁和交易市场,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地取得。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比成本计量模式更能动态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有助于真实客观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公司对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由成本计量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采用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会议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29日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21-059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关联方续签《房屋租赁合同》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与关联方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期货”)的房屋租赁协议将于2021年底到期,弘业期货拟继续承租本公司相关物业。
公司拟与弘业期货续签未来一年的房屋租赁协议,向其出租位于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50号的弘业大厦3-10层物业,预计2022年度租金不超过670万元。
因弘业期货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控股”)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弘业期货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省苏豪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亦直接持有其16.31%的股权。
1、基本情况
名称: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注册资本:907,000,000元
住所:南京市中华路50号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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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弘业期货净资产为164,666.77万元,总资产为634,916.18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56,138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632万元。(以上为弘业期货合并报表经审计数据)
三、关联交易标的介绍
本次出租的物业位于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3-10层,面积共10084.99平方米(包括公共部分),出租用途为办公。
四、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拟租赁物业的年度租金以《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拟了解8处不动产市场租金价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资评报字[2020]004号)的评估值为依据,并参考相关物业的可出租面积、地理位置及周围情况及独立第三方在同一地区租赁相同或类似物业的现行市场费率而定。预计2022年度租金金额不超过670万元,实际租金以最终承租面积确定。
五、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公司将与弘业期货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六、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物业使用效率,为公司带来稳定的租金收益。
七、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姜琳先生、罗凌女士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以评估值为作价依据,交易价格较为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本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9日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21-060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性房地产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方法初始确定为成本计量模式。目前,公司所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租赁和交易市场,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地取得。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比成本计量模式更能动态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为了更加客观地反映公司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一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公司拟自2021年10月1日起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由成本计量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以评估机构出具的相关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结果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2、变更日期
2021年10月1日
二、变更前后采用会计政策的变化
1、变更前的会计政策
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按其成本进行初始计量,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一致的会计估计,按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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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公司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对其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并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用途改变为自用时,自转换之日起,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自用房地产的用途改变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时,自转换之日起,将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以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出售、转让、报废或者发生毁损,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若存在原转换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也一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三、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情况
为了解公司持有的无锡金太湖国际城9套商铺、南京小火瓦巷75号,控股子公司江苏省化肥工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南京牌楼巷47号4楼等三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公司聘请了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进行合理测算评估,并出具了编号为"苏中资评报字(2021)第5090号”的评估报告。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一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
根据上述准则,公司需要对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9月30日资产负债表及2020年、2021年1-9月利润表进行追溯调整。经公司初步测算,本次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变更对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有:
1、合并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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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并利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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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数据为本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测算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体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将以年度审计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评估机构出具的相关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结果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若相关资产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导致其公允价值变动,可能会增加公司未来年度业绩波动的风险。具体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将以年度审计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
五、公司部分房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公司规划将持有的部分自有房产南京明瓦廊131号办公楼、南京拉萨路5号1楼门面房,控股子公司江苏省化肥工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虎踞北路4号2幢602室住宅房,控股子公司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爱涛文创园区C栋长期对外出租,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将上述房产自2021年12月31日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根据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预评估结果,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本次自有房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预计增加公司转换日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约1.7亿元,对公司当期损益没有影响。具体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将以年度审计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
六、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目前公司所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租赁和交易市场,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地取得。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比成本计量模式更能动态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有助于真实客观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公司对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由成本计量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采用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出具《关于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变更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天衡专字(2021)02076号),认为公司关于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变更专项说明的编制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公允反映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一一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弘业股份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
(三)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9日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21-061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 涉案的金额:原告起诉金额约2115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近日,郑州锐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南京瀚唐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郑市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本次诉讼的各方当事人情况如下:
原告:郑州锐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华南二路电商大厦A栋13层
法定代表人:寇月朋
被告: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股份”)
住所:南京市中华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马宏伟
被告:南京瀚唐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唐裔”)
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锦路58号7幢634室
法定代表人:高淑娟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包装费共计2115.12万元及利息;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起诉的事实与理由
2020年5月,被告向原告购买一批N95口罩,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单价为14元/只,原告按被告要求交付货物,交货地点为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电商大厦。交货过程中,应被告要求,货物数量由440万只增加至880万只,货物已全部交付,货款共计12320万元,被告仅支付货款10404.88万元,下欠货款1915.12万元。交货过程中,应被告要求,原告对货物进行翻箱更换包装,经双方确认,因翻箱产生的包装费为200万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货款和包装费共计2115.12万元,被告一直未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认为原告起诉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公司将积极应诉以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因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且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公司暂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鉴于诉讼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