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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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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宝鹰股份 公告编号:2021-115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29日(星期三)下午14:45;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2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9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9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四路303栋三楼多功能会议室。

3、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古少波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70,706,6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76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68,036,6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761%。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67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7%。

3、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1人,代表股份2,67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7%。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1人,代表股份2,67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7%。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债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945,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10%;反对34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32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022%;反对34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9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珠海航空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56,418,981股,对该议案已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8,710,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9%;反对1,99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7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360%;反对1,99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6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8,710,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9%;反对1,99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7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360%;反对1,99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6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8,710,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9%;反对1,99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7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322%;反对1,99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6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8,710,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9%;反对1,99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7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322%;反对1,99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6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8,710,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9%;反对1,99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7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322%;反对1,99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6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8,710,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9%;反对1,99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7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322%;反对1,99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6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8,710,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9%;反对1,99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7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322%;反对1,99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6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8,710,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9%;反对1,99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7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360%;反对1,99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6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8,710,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9%;反对1,99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7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360%;反对1,99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6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洪羽律师、冯雄飞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