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上接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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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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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近亲属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3、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张忠强先生、张忠山先生、张籍文先生、张中奎先生。本次发行前,张忠强先生、张忠山先生、张籍文先生、张中奎先生分别持有公司30.49%、30.49%、9.05%、7.24%的股份,同时张忠强先生、张忠山先生通过恒广基业间接控制公司4.52%的股份,张忠强先生、张忠山先生、张中奎先生系兄弟关系,张籍文先生系张忠强先生之子,四人合计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81.79%的股份,且均担任公司董事。
张忠强,男,1957年生,大专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6年5月至1985年5月,历任新城县张六庄供销社营业员、业务主任;1985年5月至1986年8月,任新城县贸易公司主任;1986年8月至1992年1月,任新城县水产公司经理;1992年1月至1997年5月,任高碑店市生产资料公司总经理;1997年5月至1998年5月,任高碑店市供销合作社党委委员兼高碑店市生产资料公司总经理;1998年5月至2001年8月,任高碑店市外贸总公司副总经理;2001年8月至2005年11月,任华通路桥总经理;2005年4月至2020年4月,任汇通有限董事长;2020年4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张忠强先生系保定市第十三届、第十四届人大代表,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曾先后获评2012年全国交通运输行业诚信建设先进个人、2012年全国交通工程行业十大诚信企业家、2013年度河北省建筑业优秀企业管理者、2020年河北省优秀民营企业家,保定市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张忠山,男,1953年生,本科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2年12月至1997年1月,任兰州军区工程机械修理厂车间主任;1997年1月至2001年8月,任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长;2001年8月至2005年11月,任华通路桥执行董事;2005年4月至2020年4月,任汇通有限董事;2020年4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
张籍文,男,1987年生,本科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9年6月至今,任三义厚水厂执行董事,其中2009年6月至2014年6月,任三义厚水厂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20年4月,任汇通有限董事;2014年12月至2021年11月,任荣庭环保董事长;2015年9月至今,任图腾物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5年12月至今,任清波水务董事长;2020年4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
张中奎,男,1972年生,大专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8年2月至1995年2月,任高碑店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植物油厂工人;1995年2月至2002年2月,历任高碑店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面粉厂车间主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2年2月至2007年4月,任高碑店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范庄子粮库主任;2007年4月至2020年4月,历任汇通有限项目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2014年6月至今,任汇通公路经理;2018年5月至2019年10月,任西藏忠庭执行董事;2020年5月至今,任汇通供应链执行董事、总经理;2021年8月至今,任迁曹高速公司董事;2020年4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张中奎先生于2015年至2019年连续五年获评河北省建筑业优秀企业管理者称号。
四、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5,000.00万股,本次发行股数为11,666.00万股,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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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的股东户数为117,197户,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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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1,666.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70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股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回拨机制启动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166.6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0,499.4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00%。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4,400股,网上投资者弃购353,631.00股,合计358,031.00股,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0.31%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9,832.200000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2月28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100Z0067号)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5,696.521595万元。根据《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100Z0067号),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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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金额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公司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0.49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募集资金净额:14,135.678405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03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本次发行后的净资产为2021年9月30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2064元(按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容诚审字[2021]100Z060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9月30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各项业务均正常运行,公司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2021年度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管理层基于在手合同、生产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的影响,对2021年度财务预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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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步测算,公司预计2021年度可实现营业收入22.50亿元至25.00亿元,预计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0.88亿元至1.15亿元,与2020年度不存在较大差异。
2021年度业绩情况系公司初步测算,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已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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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工程施工业务运营资金项目”和“购置工程施工设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董本军、刘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第六条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十条 合同各方在业务往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在合同签署、履行过程中不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国家、集体和合同其他方的利益。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监事会或股东大会情况;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亚良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6/22/23楼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话:021-20639435、021-20639436
保荐代表人:董本军、刘刚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有关规定,汇通集团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申港证券同意推荐汇通集团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