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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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1-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1-151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30日和2021年4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保证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同意为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132,4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将担保额度在符合条件的担保对象之间进行调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1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

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26日和2021年9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1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保证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部分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增加担保额度人民币182,5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将担保额度在符合条件的担保对象之间进行调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增加2021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5)。

公司分别于2021年11月10日和2021年11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1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满足新成立及部分控股子公司经营发展融资需求,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部分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人民币72,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将担保额度在符合条件的担保对象之间进行调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增加2021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7)。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领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领裕”)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订了《授信协议》,招商银行向苏州领裕提供总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12个月,即2021年9月26日至2022年9月25日止。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科技”)为上述授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分别向招商银行出具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领益科技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领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领益”)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2026年12月20日止与工商银行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本次新增领益科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作为增信措施,不另外增加担保金额。

本次担保事项使用的担保额度已通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被担保人苏州领裕、成都领益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

本次担保后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领益科技向招商银行提供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和苏州领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授信申请人”)签订了《授信协议》,同意在《授信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间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含等值其他币种)授信额度。

1、保证范围

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招商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延迟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本担保书为最高额担保书

在授信期间届满时,招商银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垫款或其他授信仍有余额时,即由本保证人在本担保书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授信期间届满前,如招商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业务文本规定提前向授信申请人追索,本保证人亦在本担保书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保证方式

本保证人确认对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4、保证责任期间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二)领益科技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

债务人:成都领益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1、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1年12月20日至2026年12月20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12,00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成都领益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赁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2、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担保范围

根据第一条约定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810,150.4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56.04%。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777,710.44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943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31,497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授信协议;

2、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3、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