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4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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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核,我局认为:于深基在东方海洋没有召开董事会的情况下,签署董事会决议,同意东方海洋为东方海洋集团向烟台市财金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2,260万元提供违规担保,知悉上述相应诉讼事项的发生。于深基不能证明其在信息披露方面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我局对于深基的责任认定和量罚幅度已充分考虑其职务、情节等。综上,我局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于善福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本人主要是在东方海洋集团任工会主席、监事;在东方海洋兼任监事会主席,不分管东方海洋的具体工作、不参与实际生产经营、不领取薪酬。其二,东方海洋对相关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未召开监事会进行审议,本人对相关情况不完全知情;对于东方海洋未及时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在东方海洋公开披露前,本人对相关违法情况亦不知情。其三,本人在涉案相关文件上签字,但对文件内容分不清是东方海洋还是东方海洋集团的业务。综上,于善福对相关涉嫌违法事实未主动参与谋划,主观无违法故意,请求酌情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东方海洋集团向孙某蛟借款1,000万元的高利贷到期无法偿还后,东方海洋签署协议为东方海洋集团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于善福在相关协议书上签字。于善福不能证明其在信息披露方面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我局对于善福的责任认定和量罚幅度已充分考虑其职务、情节等。综上,我局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其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
二、对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处以120万元罚款;
三、对车轼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东方海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60万元,作为东方海洋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60万元;
四、对于雁冰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五、对马兆山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六、对车志远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七、对赵玉山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八、对于深基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九、对于善福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联行号:302100011106,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市场禁入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车轼,男,1960年10月出生,时任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董事长兼总经理、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集团)董事长,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于雁冰,男,1973年12月出生,时任东方海洋财务总监,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东方海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东方海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
东方海洋集团系东方海洋的控股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东方海洋集团为东方海洋的关联方。
东方海洋于2019年3月21日向济南市鲁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500万元,东方海洋之全资子公司山东东方海洋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销售)收到借款的当日全部转入爱特斯(烟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特斯)银行账户。爱特斯银行账户由东方海洋集团控制使用。
东方海洋于2019年3月28日向北京银行借款3,000万元,并将借款直接转入爱特斯银行账户。
东方海洋于2019年3月28日向浦发银行借款6,000万元,并将借款直接转入烟台启尼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代东方海洋集团偿还对外债务。
东方海洋分别于2019年6月17日、8月5日、9月6日向绿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叶投资)借款1,0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由绿叶投资直接转入烟台市水产技术推广中心(以下简称水产中心)银行账户。赵玉山担任水产中心法定代表人。水产中心银行账户由东方海洋集团控制使用。
2019年度,东方海洋下属相关厂区海参产品等销售款20笔合计1,229.77万元(其中2019年上半年12笔合计918.6万元)被东方海洋集团占用,东方海洋海参产品等存货151批次合计价值3,776.47万元(其中2019年上半年69批次合计价值1,290.95万元)被东方海洋集团直接取用。东方海洋集团授意东方海洋不做账务处理。
2020年1月22日,国信东方(烟台)循环水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东方)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1,000万元,向青岛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6,000万元,系代东方海洋集团偿还对外债务。2020年2月7日,东方海洋与国信东方签署《土地、厂房转让合同》《设备转让合同》,将“三文鱼资产”相关土地使用权及厂房作价19,540万元、设备作价3,060万元转让给国信东方,并以国信东方代东方海洋集团偿还的上述债务抵顶应收款项。
海洋销售分别于2019年12月24日、12月25日、12月26日收到张家港保税区戊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400万元、20,000万元、20,000万元;于12月26日收到江苏鑫之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000万元;于12月27日收到悦镶(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000万元。收到的上述资金是东方海洋集团自外部拆借资金用于偿还所占用的东方海洋资金。海洋销售分别于收到上述资金的当日将上述资金转入东方海洋全资子公司富东(烟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东商贸)银行账户。富东商贸分别于收到上述资金的当日将上述资金转换为期限为3个月的定期存单。富东商贸于2019年12月24日签订一份《质押合同》、12月25日签订两份《质押合同》,分别为上海炬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400万元、10,000万元、20,000万元借款提供定期存单质押担保,借款人借款期限与定期存单期限相同;于2019年12月26日、27日各签订两份《质押合同》,分别为镇江中能恒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0,000万元、20,000万元、13,000万元、7,000万元借款提供定期存单质押担保,借款人借款期限与定期存单期限相同。上述定期存单质押到期后,富东商贸分别于2020年3月24日、25日、26日将2,400万元、20,000万元、10,000万元转入上海炬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分别于2020年3月26日、27日将30,000万元、20,000万元转入镇江中能恒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富东商贸转出上述82,400万元资金系代东方海洋集团偿还对外债务。马兆山担任海洋销售和富东商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
东方海洋及其子公司通过代偿债务、银行划款等方式,向东方海洋集团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构成东方海洋与东方海洋集团等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10.2.4等规定,东方海洋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东方海洋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东方海洋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情况。东方海洋未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当期发生的上述相关关联交易,导致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2018年5月7日,东方海洋集团向孙某蛟借款1,000万元,月利率4%。借款到期无法偿还后,2019年12月28日,东方海洋集团与孙某蛟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以登记在于善福名下的两处房产抵顶上述借款部分本息,并延长还款期和担保期。东方海洋、于雁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6月20日,东方海洋集团向烟台新兴纺织医用品有限公司借款3,500万元,月利率2%。东方海洋、车轼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7月27日,东方海洋集团向烟台农村商业银行借款3,000万元。东方海洋为保证人烟台市再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2018年9月25日,东方海洋集团向烟台盛盈百货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月利率3%。东方海洋及控股子公司烟台得沣海珍品有限公司、车轼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11月16日,烟台屯德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屯德水产)向山东财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年利率24%。东方海洋及其全资子公司精准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准基因)、于雁冰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赵玉山、于雁冰担任屯德水产董事。屯德水产银行账户由东方海洋集团控制使用。
2018年11月16日,东方海洋集团向烟台农村商业银行借款1,800万元。东方海洋为保证人绿叶投资提供反担保。
2018年11月29日,东方海洋集团向青岛中泰荣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6,000万元,月利率2%。东方海洋、车志远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12月20日,车志远分别向烟台智库典当有限公司借款2,600万元、5,000万元。东方海洋及车志远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四家全资子公司精准基因、天仁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艾维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方海洋生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9年1月15日,东方海洋集团向鞠某霙借款1,500万元,年利率36%,东方海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9年2月12日,东方海洋集团向烟台市财金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2,260万元。东方海洋、于深基、赵玉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车轼、于深基、赵玉山在东方海洋董事会决议上签字,于雁冰指使他人以战某萍、李某明名义签字。
2019年6月27日,东方海洋集团向威海市商业银行借款3,000万元。东方海洋为保证人绿叶投资提供反担保。
2019年9月30日、10月31日、11月25日、2020年3月23日,东方海洋集团分别向绿叶投资借款10.51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1.01万元,年利率15%。东方海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9年11月27日,东方海洋与华夏银行签署担保协议,分别为爱特斯、烟台东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5,305万元、4,350万元最高额借款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9年11月29日,东方海洋集团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款2,000万元。东方海洋为保证人绿叶投资提供反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2018修订)9.1、9.11等规定,东方海洋应当将上述对东方海洋集团等的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签订担保合同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东方海洋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东方海洋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担保情况。东方海洋未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当期发生的对外关联担保,导致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
2019年5月起,东方海洋因关联担保合同纠纷等原因累计发生多起诉讼、仲裁案件。2019年5月至12月,东方海洋涉及诉讼14起、仲裁1起,涉案金额累计为40,058.82万元。2020年1月至5月,东方海洋涉及诉讼9起、仲裁1起,涉案金额累计为35,837.06万元。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11.1.1、11.1.2的规定,东方海洋应当在收到重大诉讼、仲裁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发生情况。东方海洋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或协议文件、账务资料、法律文书、银行账户资料、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东方海洋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披露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车轼、于雁冰是东方海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东方海洋集团作为东方海洋控股股东,指使安排东方海洋违规为其代偿债务、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授意东方海洋对部分关联交易不做账务处理,其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车轼是对东方海洋集团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车轼作为东方海洋时任董事长、东方海洋集团时任董事长,在东方海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直接组织、策划、领导实施了涉案违法行为,是最主要的决策者和指使者,其行为直接导致东方海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车轼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于雁冰作为东方海洋时任财务总监,同时负责东方海洋集团财务和投融资工作,在东方海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直接组织、策划、领导实施了涉案违法行为,是最主要的组织实施者,其行为直接导致东方海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于雁冰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上述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9.5.1 条、9.5.2条、9.5.3条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特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目前公司经营情 况正常,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