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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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新城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辽宁证监局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2-01-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09 证券简称:铁岭新城 公告编号:2022-001

铁岭新城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辽宁证监局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铁岭新城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铁岭新城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具体内容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0年度,你公司全资子公司铁岭财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京贸易)按照已收或应收商品对价总额(总额法)确认商品销售收入18,725,722.38元、成本17,952,536.70元。经查,财京贸易在从供应商采购商品再销售给客户的过程中,未取得商品的控制权,不承担商品的存货风险,应为商品的代理人。你公司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交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净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多计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17,952,536.70元。你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对此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并认真总结在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同时将汲取教训,加强相关人员对会计准则、证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公司将严格按照辽宁证监局的相关要求进行整改,按期报告整改情况,并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辽宁证监局《关于对铁岭新城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特此公告。

铁岭新城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