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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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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4版)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明确对公司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了《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并制定了《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实施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如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将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控股股东晶科能源投资承诺

①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②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本公司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将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发行人的相关规定及本公司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公司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发行人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2)实际控制人李仙德、陈康平、李仙华承诺

①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②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③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④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⑤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如发行人拟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发行人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发行人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⑤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承诺将遵守并执行《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二)控股股东晶科能源投资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承诺将遵守并执行《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三)实际控制人李仙德、陈康平、李仙华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承诺将遵守并执行《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核查和审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全套信息披露文件,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对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公司将安排对提出索赔要求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登记,并在查实其主体资格及损失金额后及时支付赔偿金。

(3)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

在证券监管机构对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根据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和市场价格孰高确定,若公司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回购股份数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数量确定,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4)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公司将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二)控股股东晶科能源投资承诺

(1)本公司核查和审阅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全套信息披露文件,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对发行人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发行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且本公司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极力促使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如有)。

(4)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公司将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李仙德、陈康平、李仙华承诺

(1)本人核查和审阅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全套信息披露文件,确认上述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对发行人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发行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且本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4)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人将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核查和审阅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全套信息披露文件,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对发行人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发行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且本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人将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五)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晶科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本保荐机构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联席主承销商承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晶科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晶科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为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晶科能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计机构,本所承诺:因本所为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验资机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晶科能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验资机构,本所承诺:因本所为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晶科能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验资复核机构,本所承诺:因本所为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现承诺如下:如因本机构为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股东信息披露核查专项承诺

晶科能源出具《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三、发行人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四、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及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直接和间接享有发行人0.0941%权益、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持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4.94%股份外,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保荐人、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五、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六、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九、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晶科能源投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仙德、陈康平、李仙华,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除外)目前没有,将来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的企业,本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或其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除外)亦不从事任何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相同或相似或可以取代的业务;

二、如果发行人认为本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或其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除外)从事了对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愿意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将该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或终止业务;

三、如果本公司/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来可能存在任何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应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发行人能合理接受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对上述业务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本公司/本人承诺,因违反该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发行人和其他股东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将予以赔偿;

五、本公司/本人在该承诺中所做出的保证和承诺均代表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而做出;

六、该承诺函自本公司/本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本公司/本人不再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止。”

十、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晶科能源投资,实际控制人李仙德、陈康平、李仙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声明与承诺》,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本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公司/本人(包括本人近亲属)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本公司/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新增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与发行人或控股子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章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宜,本公司/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本公司/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若本公司/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本人承诺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如有)而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五、如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

十一、实际控制人关于员工缴纳社保的兜底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仙德、陈康平、李仙华已经就公司员工及社会保障事项出具承诺:“报告期内,晶科能源及其子公司存在部分不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存在劳务派遣人数超过总用工人数的10%,未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其他违反有关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制度法律法规的情形;上述情形不会对其整体生产经营及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承诺人承诺,若晶科能源及其子公司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追偿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以及因未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需要承担任何罚款和/或损失,本人承诺将无条件承担所有补缴款项、罚款的经济责任。承诺人承诺,若晶科能源及其子公司因上述任何违规事项遭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处以任何形式的处罚,或者,被政府主管部门或其他任何第三方要求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的,承诺人愿意承担晶科能源及其子公司因受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而导致、遭受、承担的任何损失、损害、索赔、成本和费用,并使晶科能源及其子公司免受损害。”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仙德、陈康平、李仙华就公司员工及社会保障事项补充出具承诺:“晶科能源将持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执行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不拖欠、漏缴、少缴、欠缴社会保险费。公司上市(指晶科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后,若晶科能源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追偿社会保险,或因未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而需要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承诺将无条件承担晶科能源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因社保缴纳不合规情况而导致、遭受、承担的任何损失、损害、索赔、成本和费用,并使晶科能源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免受损害。”

十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公司将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③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机构、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本公司将自愿按照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自有资金,从而为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

④对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未履行已作出承诺的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本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等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及本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二)控股股东晶科能源投资承诺

(1)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公司将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③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机构、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④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公司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⑤在本公司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公司有权扣减本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⑥如本公司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实际控制人李仙德、陈康平、李仙华承诺

(1)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人将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③若因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机构、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④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⑤本人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及津贴,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⑥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人将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③本人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及津贴,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十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陈 昶 张世举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