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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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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58版)

2022-0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本规划的制订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规定。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综合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制定及履行本规划的决策程序

本规划经由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充分讨论拟定,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拟定的本规划草案的合规性发表独立意见,并随相关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开披露。

公司可通过电话、媒体或当面沟通的方式广泛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本规划草案的意见和建议,综合考量公司股东、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合理制定规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依照《公司章程》和本规划要求,提出、拟定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公司应接受股东、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分配预案制定及实施的监督。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本规划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同时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况,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现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三)分红比例的规定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票股利分配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票)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方案制定和决策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5?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6?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7?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措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八、征求股东利润分配意见

公司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回答投资者的日常咨询,充分征求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的意见及诉求,及时答复股东关心的问题。

九、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节 关于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相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计算,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

(一)测算假设

1、宏观经济环境、证券市场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本次非公开发行预计于2022年6月30日完成(该完成时间仅为公司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按照本预案签署日(2022年1月24日)前20日湘电股份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15.64元/股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股票数量为191,815,856股(该发行数量仅为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300,000.00万元,不考虑扣除发行费用的影响;

4、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2021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584.13万元(未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814.19万元(未经审计)。假设2021年第四季度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前三季度的平均值,即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0,112.1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5,085.59万元;

5、对于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假设以下三种情形:

①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21年度基本持平;

②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21年度下降10%;

③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21年度增长10%。

6、假设不考虑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实施(包括收购湘电动力29.98%股权项目)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净利润等)的影响。

(二)测算结果

基于上述事项与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如下:

注1: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计算;

注2:上述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的影响。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将增加,而募集资金所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反映投资效益。在募投项目建设期,如果公司净利润未能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则公司基本每股收益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因此,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此外,公司在分析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2021年、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做出的假设,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承诺或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请参见本预案“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车载特种发射装备系统系列化研制及产业化建设项目、轨道交通高效牵引系统及节能装备系列化研制和产业化建设项目、收购湘电动力29.98%股权和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经营业务持续聚焦“电机+电控+电磁能”的三电主业,业务范围覆盖设计、生产、销售发电机、交直流电动机、特种电机、船用推进系统、电气控制设备、机电一体化系统、变压器、互感器、风力发电设备等。

公司是我国舰船综合电力推进系统、特种发射系统主要承制单位,相关技术荣获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产品技术与制造能力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具备独一无二的优势。通过实施车载特种发射装备系统系列化研制及产业化建设项目,将进一步提升公司在特种发射系统上的竞争优势。

公司在电气成套设备领域具有悠久历史。2021年公司完成了“北京地铁9号线永磁电气牵引系统应用研究”。公司生产的两台1MW/15MJ节能储能系统于2021年12月在青岛地铁3号线万年泉站中试运行。公司在轨道交通中速磁悬浮牵引系统、轨道交通高效永磁牵引系统、轨道交通节能储能系统具有一定的技术基础。通过实施轨道交通高效牵引系统及节能装备系列化研制和产业化建设项目,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轨道交通中速磁悬浮牵引系统、轨道交通高效永磁牵引系统、轨道交通节能储能系统的研制和产业化能力。

公司本次收购湘电动力29.98%股权有利于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加强公司与子公司的业务协同,从而更好地实现技术共享和市场开发。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旨在改善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补充公司经营发展所需要的流动资金,为公司未来的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

公司打造和培育一支高素质技术团队,引进相关学科的专业人才,如电机工程、电气工程、机械工程工程及自动化、电力传动及电力电子、机械设计、流体机械、力学等专业人才。公司每年定期从全国高等院校招聘优秀毕业生,完善研发队伍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公司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坚持选拔一流人才、培育高效能人才、激活现有人才活力,为公司建设成为“湖南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的新高地”配置一流人才,进而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人力支持。

此外,公司在项目启动后将着手人员的招聘工作,主要管理人员采用内部招聘的方式,生产一线工人采用本地化招聘的方式。在生产前期,为满足项目要求,可以从现有车间班组抽调熟练员工带领新员工生产。

2、技术储备

公司是我国舰船综合电力推进系统、特种发射系统主要承制单位,相关技术荣获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产品技术与制造能力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具备独一无二的优势。

公司在电气成套设备领域具有悠久历史,是承担我国第一辆电力机车、第一套地铁牵引电气系统和第一台轻轨车生产任务的厂家之一。2015年,公司研制出国产化率超过90%的地铁异步牵引电气系统,成为国内真正掌握轨道交通牵引系统核心技术的少数几个厂家之一。目前公司已建成先进的柔性地铁牵引电机生产线、中控系统产品生产线,拥有完善的产品试验平台,能进行牵引电机型式试验、电气牵引系统组合试验、低压/中压变频器全功率测试等多个大型、复杂的试验项目。2021年公司完成了“北京地铁9号线永磁电气牵引系统应用研究”。公司生产的两台1MW/15MJ节能储能系统于2021年12月在青岛地铁3号线万年泉站中试运行。公司在轨道交通中速磁悬浮牵引系统、轨道交通高效永磁牵引系统、轨道交通节能储能系统具有一定的技术基础,为本项目的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3、市场储备

公司营销网络覆盖全国各地,在国内30个省区、直辖市设有营销机构,拥有一批稳定的客户和合作伙伴;公司用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品牌形象赢得了国内外客户的广泛认同,高效节能电机、特种产品市场占有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公司拥有一批专业素质高、技术基础扎实、纪律严明的“双师型”营销队伍,按照产业布局,大力开拓电机、电控、成套等主业市场。

公司可借助现有的营销渠道和市场,在募投项目量产后对相关产品进行大力推广,确保能够持续获得更大客源,充分实现募投项目效益。

五、公司填补本次非公开发行即期回报摊薄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并建立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车载特种发射装备系统系列化研制及产业化建设项目、轨道交通高效牵引系统及节能装备系列化研制和产业化建设项目、收购湘电动力29.98%股权和补充流动资金,均遵循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及契合公司发展态势。募投项目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通过延伸公司现有核心技术的应用场景,进一步拓宽公司现有业务的受众市场,强化主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助于公司的全面发展。因此,此次募投项目的盈利情况预计良好,募投项目的如期实施和完成,将为公司带来持续稳定收益,提升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聚焦核心主业,提高盈利能力

公司是我国电工行业的大型骨干企业和国务院确立的国家重大装备国产化研制基地、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和国家创新型企业,被誉为“中国电工产品摇篮”、“中国民族工业脊梁”。

公司明确自身战略定位,致力于绿色动力和先进传动装备研制,为客户提供机电一体化系统解决方案,建设成为国家“先进制造业和科技创新高地”的标志性企业、世界一流的电气传动企业。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发展动力,牢牢把握“电驱动化”发展大趋势,着力增强“电机电控一体化”核心优势,持续聚焦“电机+电控+电磁能”三电主业,加快构建“节能高效化、绿色环保化、数字智能化、高端现代化”发展体系。优化实施“三大业务模式”(先进制造+服务+电磁能),不断增强公司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行稳致远、转型升级、迈向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三)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企业内部管理

目前,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运行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运作良好,形成了一套合理、完整、有效的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框架。公司将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努力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四)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分红回报机制

为完善和健全上市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遵循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聚焦核心主业,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分红回报机制,以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有效降低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的风险。

六、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

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为保证公司填补本次发行完成后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此作出以下承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承诺切实履行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采取相关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湘电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兴湘并购重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2、不会侵占公司的利益。

3、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企业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采取相关措施。”

七、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分析、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上接5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