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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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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2022-0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89 证券简称:贵州轮胎 公告编号:2022-006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444名激励对象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共计443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35.20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77%;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尚需在相关部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在手续办理完成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州轮胎”)于2022年1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议案事项已获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1、2019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

2、2019年12月11日,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2019年12月13日,贵阳市国资委出具了《关于对〈贵阳市工商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请示〉的批复》,原则同意公司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19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20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12月24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19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2019年12月31日,公司披露了《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2020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2020年2月1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手续。公司向44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212.50万股,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月16日,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0年2月11日。

9、2022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条件进行了审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43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35.20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77%。具体如下:

(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的情况说明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具体如下:

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0年2月11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2年2月10日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及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锁事宜,并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本次未获准解除限售及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人员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444名激励对象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共计443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35.2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77%。具体情况如下:

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售股份解锁后,其所持股份锁定及买卖股份行为,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2020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所有444名激励对象中,除1名激励对象在考核期内离职外,其余443名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达标,其中437人考核结果为优秀,当期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6人考核结果为良好,当期可解除限售比例为90%,满足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因此,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人员为443人,解除限售股数为735.20万股。

我们同意公司在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对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本次443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为443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735.2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名单进行了核实,本次可解除限售的443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在对应的限售期内的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等考核结果满足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43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共计735.20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贵州轮胎本期解锁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贵州轮胎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就本期解锁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锁手续。

九、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结论性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均已成就。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应解锁手续。

十、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及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589 证券简称:贵州轮胎 公告编号:2022-007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将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本次未获准解除限售及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人员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7.90万股,占公司回购注销前总股本的0.0083%,回购价格为1.96元/股。

2、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95,631.9462万股减少至95,624.0462万股。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州轮胎”)于2022年1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该议案事项已获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1、2019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

2、2019年12月11日,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2019年12月13日,贵阳市国资委出具了《关于对〈贵阳市工商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请示〉的批复》,原则同意公司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19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20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12月24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19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2019年12月31日,公司披露了《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2020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2020年2月1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手续。公司向44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212.50万股,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月16日,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0年2月11日。

9、2022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原因、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为公司根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444名激励对象2020年度个人绩效进行考核,其中6人考核结果为良好,当期可解除限售比例为90%;1人在考核期内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此外,在2020年度考核期满后本次解除限售前1人离职、1人内退,该2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剩余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因此,公司将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本次未获准解除限售及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人员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7.90万股,占公司回购注销前总股本的0.0083%。

2、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之“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鉴于公司于2020年7月、2021年6月分别实施了2019年度和2020年度权益分派。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2020年1月授予444名激励对象22,125,000股A股限制性股票后的总股本797,589,30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共向股东派发红利31,903,572.16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2021年3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956,319,4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1.50元(含税),共向股东派发红利143,447,919.30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前述权益分派完成后,公司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P=P0-V=2.15-0.04-0.15=1.96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1.96元/股。

3、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拟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款共计人民币154,840元,本次回购事项所需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减少7.90万股,公司总股本将由95,631.9462万股减少至95,624.0462万股,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截至本公告日的股份性质进行测算)如下:

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最终股本变化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影响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相关事项。

六、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相关事项。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拟注销股份数量及涉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相关事项。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贵州轮胎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贵州轮胎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贵州轮胎尚需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减资程序,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股份注销、减资手续。

九、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结论性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授权并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一一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

十、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及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589 证券简称:贵州轮胎 编号:2022-008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理由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及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人员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7.90万股,占公司回购注销前总股本的0.0083%,回购价格为1.96元/股。具体详见2022年1月25日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956,319,462股变更为956,240,462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956,319,462元减少至956,240,462元。股本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凡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通知公告之日(2022年1月25日)起45日内向公司申请债权,并可根据合法有效债权文件及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具体要求如下: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要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工业园黔轮大道公司办公楼

2、申报时间: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3月10日(现场申报接待时间:工作日8:30-11:30;13:00-17:00)

3、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处

4、联系电话:0851-84767826、84767251

5、传真:0851-84763650、84764248

6、电子邮箱:chenyingying@gtc.com.cn

7、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589 证券简称:贵州轮胎 公告编号:2022-005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通知于2022年1月19日以专人送达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会议于2022年1月24日上午在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业俊先生主持,通过审议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名单进行了核实,本次可解除限售的443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在对应的限售期内的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等考核结果满足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具体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43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共计735.20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本议案事项已获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拟回购注销股份数量及涉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444名激励对象2020年度个人绩效进行考核,其中6人考核结果为良好,当期可解除限售比例为90%;1人在考核期内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此外,在2020年度考核期满后本次解除限售前1人离职、1人内退,该2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剩余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因此,公司将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本次未获准解除限售及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人员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7.90万股。鉴于公司于2020年7月、2021年6月分别实施了2019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派0.4元)和2020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派1.5元),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1.96元/股。(具体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相关事项。

本议案事项已获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589 证券简称:贵州轮胎 公告编号:2022-004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通知于2022年1月19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于2022年1月24日上午在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的董事10人,实际出席的董事10人(其中董事刘献栋先生、沈锐先生,独立董事覃桂生先生、毕焱女士、杨大贺先生、黄跃刚先生以通讯方式参会及表决),全体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黄舸舸先生主持,与会董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充分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黄舸舸先生、何宇平先生、熊朝阳先生、蒲晓波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444名激励对象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共计443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35.20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77%。

具体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议案事项已获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444名激励对象2020年度个人绩效进行考核,其中6人考核结果为良好,当期可解除限售比例为90%;1人在考核期内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此外,在2020年度考核期满后本次解除限售前1人离职、1人内退,该2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剩余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因此,公司将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本次未获准解除限售及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人员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7.90万股。

鉴于公司于2020年7月、2021年6月分别实施了2019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派0.4元)和2020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派1.5元),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1.96元/股。

具体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议案事项已获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本次未获准解除限售及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人员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90万股,回购价格为1.96元/股。待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956,319,462股变更为956,240,462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956,319,462元减少至956,240,462元。公司拟根据该变更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对照如下: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在公司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后生效。

本议案事项已获得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