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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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2-0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宝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4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月21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会议于2022年1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施雷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全体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专户管理。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指定人员全权办理与保荐机构、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三、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25日

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宝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5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1月24日,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专户管理,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指定人员全权办理与保荐机构、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68号)同意,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1名特定对象发行174,951,772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4.0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6,805,158.88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9,169,731.26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7,635,427.62元。上述募集资金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大华验字[2022]00002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专户管理,并与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44250100002800003323,截止2022年1月22日,专户余额为699,305,158.88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刚、王大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性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北京/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22]000020号《验资报告》;

3、《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25日

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宝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6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晶光电”)签署的《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仅为框架性协议,具体的实施内容和操作细节将以另行签订的具体项目合作协议为准。如果与后续签署的具体落地协议文件的约定有差异,则以具体落地协议文件的约定为准。

2、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仅反映双方的合作意向或原则,具体项目的实施情况及进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2022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对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需根据具体项目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后续进展情况,依法履行相应的决策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签署概况

公司与亿晶光电于2022年1月24日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本次合作事宜不涉及具体的交易标的和金额,公司也不会因终止合作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次签署的框架性协议是双方今后签订相关合作协议的基础文件,所涉及的具体项目需另行签订相关正式合作协议,并履行相应的决策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730651E

3、法定代表人:李静武

4、公司住所:浙江省慈溪市海通路528号

5、注册资本:117,635.9268万人民币

6、成立日期:1998年01月21日

7、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8、经营范围:单晶硅(单晶硅棒、单晶硅片)、多晶硅、石英制品、太阳能电池片及组件的研发生产;单晶炉、电控设备的生产,销售自产产品;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太阳能、风能、柴油发电互补发电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承包、转包项目;相关设备的研发和国内批发业务及其配套服务;国内采购光伏材料的出口业务。(涉及生产的经营项目仅限于下属子公司;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9、关联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10、履约能力:亿晶光电主营业务为晶体硅(单/多晶硅)、太阳能电池片和电池组件的生产和销售以及光伏发电业务,拥有完整的光伏产业链,是国内率先实现垂直一体化生产的光伏企业。亿晶光电具备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营的丰富经验,目前持有渔光一体化电站160MW,分布式光伏电站30.6MW。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

11、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未与亿晶光电发生类似交易。

三、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合作内容及方式

(1)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在合作共赢的前提下,利用双方各自的优势资源,在包括但不限于分布式光伏电站、地面光伏电站或储能等新能源项目领域进行合作开发、建设或推广应用;为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结合双方实质性开展的合作,未来计划在光伏建筑一体化、零碳建筑等领域进行深度合作研发,搭建相关研发平台,在绿色建筑材料、智能电网、微电网相关领域开展研发工作。

(2)合作方式

在上述合作领域内,甲乙双方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合作开发、共同建设,或直接作为共同业主进行投资持有。具体的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述:

1)对于甲方自行开发的项目,乙方可协助甲方完成现场项目资料收集、屋顶踏勘、结构复核,完成项目前期所需要材料整理并提供报告,并协助甲方完成项目备案和电力接入等相关手续;

2)待甲方项目具备开工条件招标时,在市场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乙方EPC单位(乙方控股子公司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完成项目建设,EPC合同双方另行签订。项目并网调试后,项目的能效管理和智慧运维平台,在市场同等条件下,优先由乙方负责进行运维;

3)乙方可依据自身在光伏电站设计和建设方面的资质和经验,协助甲方取得相关项目的EPC总承包业务。待甲方取得相关EPC业务后,在市场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乙方组件等产品;

4)在符合甲乙双方各自发展规划的情况下,对一些光伏电站项目,甲乙双方也可考虑合作开发和合作持有。

3、双方保证

甲乙双方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事项。双方利用各自优势资源进行项目开发或项目推广时,双方应就相关事项进行及时沟通。不得擅自圈占另一方资源或牟利,损害另一方利益。

4、协议的效力、修订和转让

针对具体项目,双方应以本框架协议为基础签署具体项目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与本框架协议不一致之处,以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本协议合作期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协议到期后双方将根据各自意愿重新协商新协议。保密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制。

本合作框架协议系协议双方就日后合作的方向、领域、方式和原则作出的框架性安排及意向性协议,并非双方设定权利义务的合意,对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亦不构成之后签订合作项目的具体协议中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涉及的具体合作项目的选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且符合双方的业务审批条件和办理程序,并另行签订具体的项目合同。

如因政策、审批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作框架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本合作框架协议全部或部分自然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5、其它

1)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商议。

3)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协议双方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光伏电站项目的开发和建设及相关业务,达成《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的签署旨在充分发挥各自专业领域上的优势,充分践行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节能建筑等国家战略,促进建筑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助力实现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

2、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2022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对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需根据具体项目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

3、本协议的签署与后续履行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仅反映协议双方的合作意向或原则,具体项目的实施仍需另行签署相关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所涉及的具体合作事宜需以后续具体签订的协议为准。受市场环境变化或不可抗力影响,后续具体合作内容及实施过程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所涉及后续工作的实施与进展情况,公司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2021年12月23日,公司与珠海航空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珠海航空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就双方共同推动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全面合作事项达成协议,目前该协议执行情况正常,和执行预期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2)。

3、2021年12月31日,公司分别与深圳市特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澳马集团有限公司、广珠铁路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就公司与各方在建筑装饰工程、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合作等业务领域开展深入战略合作事项达成协议,目前上述协议执行情况正常,和执行预期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