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 *ST达志 公告编号:2022-019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月28日15: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衡阳市蒸湘区衡州大道与蒸水南路交叉路口创星谷移动互联网产业园 17 楼(中国石化加油站兴达站隔壁)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28日9:15一15:00。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叶善锦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 14,063,298股,约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8.89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14,003,798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8.85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59,5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037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65,4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04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5,9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59,5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0376%。
3、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董事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视频方式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046,0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77%;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3.7003%;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6.29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046,0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77%;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3.7003%;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6.29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签订〈租赁资产确认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046,0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77%;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3.7003%;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6.29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利民、朱帅栋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