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证券简称:大晟文化 证券代码:600892 公告编号:临2022-001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亏损8,000万元至12,000万元。
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公司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亏损8,000万元至12,000万元。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1年年度经营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000万元至-12,000万元。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8,000万元至-12,000万元。
(三)本期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34.76万元。
(二)每股收益:0.04元。
三、本期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
(一)报告期内,文化影视行业受行业周期及监管变化的影响,公司影视剧发行进度不及预期,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影视剧存货计提跌价准备。
(二)受行业监管政策影响,新游戏版号发行放缓叠加期间费用上升等因素,导致游戏板块业绩未达预期,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进行审慎分析后认为部分子公司存在商誉减值风险,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四、风险提示
本次业绩预告所涉及的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尚未经评估师评估,最终计提减值的金额尚需评估机构评估后及审计机构审计后确定。
公司本次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2021年年度具体业绩情况尚需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确定。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1年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8日
证券简称:大晟文化 证券代码:600892 公告编号:临2022-002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 涉案金额:约1,199.7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案二审裁定结果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重审。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重新开庭审理。公司前期已根据原一审判决确认相应损益,后续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晟文化”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中联传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中联传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传动”)与刘小初、吴宗翰的借贷纠纷案件前期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渝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2)。
中联传动不服渝中法院(2020)渝0103民初30738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9月2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第五中院”)提起上诉。近日,中联传动收到重庆第五中院送达的(2021)渝05民终9341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中联传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尧,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初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沙沙,重庆高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宗翰
2.诉讼请求:
(1)撤销(2020)渝0103民初307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刘小初对上诉人的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3.事实与理由
中联传动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且认定事实不清。
二、案件裁定结果
中联传动于近日收到重庆第五中院送达的(2021)渝05民终9341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的裁定结果如下:
1.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3民初30738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无锡中联传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00元予以退回。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二审裁定结果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重审。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重新开庭审理。公司前期已根据原一审判决确认相应损益,后续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1.《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5民终9341号》
特此公告。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