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16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剑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IPO”)前股东宁波安丰和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丰和众”)、杭州安丰宸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丰宸元”)和宁波安丰领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丰领先”)为同一管理人控制下的企业,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006,299股,占减持计划披露日公司股份总数(252,220,566股,下同)的0.80%。上述股份来源于IPO前已持有的股份以及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且安丰和众、安丰领先所持股份已于2018年11月16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安丰宸元所持股份已于2019年3月29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02)。安丰和众、安丰宸元和安丰领先计划在履行减持股份预先披露义务的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减持计划披露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80%。在任意连续90日内,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减持计划披露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80%。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拟减持股份数量和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2年2月13日,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时间已过半,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内安丰和众、安丰宸元和安丰领先已合计减持1,128,848股,占减持计划披露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45%,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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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股份来源中,其他方式取得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得。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安丰和众持有965,308股,占减持计划披露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38%;安丰宸元持有163,540股,占减持计划披露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06%;安丰领先持有877,451股,占减持计划披露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35%。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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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股东因以下原因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减持时间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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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减持计划披露日公司股份总数为252,220,566股,当前公司股份总数为255,581,566股。
2、截至2022年2月13日,安丰和众与安丰宸元均已减持完毕,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安丰领先持有877,451股,占当前公司股份总数的0.34%。
(二)本次减持事项与股东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 √否
(四)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安丰和众、安丰宸元、安丰领先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根据其自身资金需求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内,股东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安丰和众、安丰宸元、安丰领先及其实际控制人阮志毅先生的减持行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其作出的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5日
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17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权益变动比例达1%的提示性
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Cambridge Industries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CIG开曼”)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康令科技发展中心(普通合伙)(原名上海康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7日更名为井冈山康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康令科技”)、受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Hong Kong CIG Holding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HK Holding”)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由25.88%减少至24.72%。
● CIG开曼、康令科技和HK Holding(以下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权益变动比例达到1.16%,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其减持股份计划及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被动稀释共同所致,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送达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减持股份比例合计达1%的告知函》。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65,276,279股,占权益变动前公司股份总数(252,220,566股,下同)的25.88%。上述股份来源于IPO前已持有的股份以及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且已于2020年11月10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减持股份前,已分别履行了预先披露义务。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3日披露的《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91)、于2022年1月15日披露的《控股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5)和《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6)。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2021年12月14日至2022年2月14日的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内已累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095,724股,占减持计划披露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83%(占当前公司股份总数的0.82%)。
根据《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向符合条件的16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36.10万股,并于2022年1月1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公司股份总数由252,220,566股增加至255,581,566股。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披露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9)。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因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被动稀释0.33个百分点。
综上,在本次权益变动期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由25.88%减少至24.72%,权益变动比例累计达到1.16%。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其减持股份计划及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被动稀释共同所致。
根据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权益变动比例达到1.00%,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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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2021年11月17日,名称变更为井冈山康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同日,住所变更为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井财小镇内E-0021(集群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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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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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65,276,279股,占权益变动前公司股份总数(252,220,566股)的25.88%;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63,180,555股,占当前公司股份总数(255,581,566股)的24.72%,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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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权益变动前公司股份总数为252,220,566股,权益变动后公司股份总数为255,581,566股。
2、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3、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承诺。
4、本公告所有表格中的数据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为减持股份和被动稀释,不涉及资金来源。
2、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其减持股份计划及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被动稀释共同所致。相关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披露的《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11)、于2021年12月26日披露的《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13)、于2022年1月21日披露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9)。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份减持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