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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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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

2022-02-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ST索菱 公告编号:2022-020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索菱股份”)此前已披露关于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诉讼及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23日、2021年12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管理人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近日,公司陆续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关于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起诉状》及(2021)粤03民初3683-3686、3688-3694、5175-2号、(2021)粤03民初3679、3808、4484-4489号、(2021)粤03民初3687、5175-1号、(2021)粤03民初4110、5192、5212号《民事判决书》等涉诉材料。现将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及进展公告如下:

一、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共计36名投资者

被告/被告之一: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利息损失。具体明细如下:

(2)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2021年12月24日,深圳中院作出(2021)粤 03 民初 4110、5192、5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情况如下:

1、被告索菱股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各原告赔偿投资损失(每案赔偿金额详见附表);

2、被告肖行亦、叶玉娟、钟贵荣、王大威分别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索菱股份向原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吴文兴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索菱股份向原告所负债务的6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郭小宝、黄子龙分别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索菱股份向原告所负债务的5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被告邓庆明、林晓罡分别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索菱股份向原告所负债务的3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被告邓先海、谌勇超、郑晓明、苏奇木分别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索菱股份向原告所负债务的1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被告童方义、蔡春喜分别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索菱股份向原告所负债务的3%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被告魏丙奎、魏有国分别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索菱股份向原告所负债务的1%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驳回原告俞龙华等3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2021年12月24日,深圳中院作出(2021)粤 03 民初3687、51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情况如下:被告索菱股份应向原告刘更宏、刘天奇赔偿投资损失(每案赔偿金额详见附表)。

(三)、2021年12月24日,深圳中院作出(2021)粤 03 民初3679、3808、4484-4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情况如下:

1、被告索菱股份应向原告王超等8人赔偿投资损失(每案赔偿金额详见附表);

2、被告肖行亦、叶玉娟分别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索菱股份向原告王超等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2021年12月24日,深圳中院作出(2021)粤 03 民初3683-3686、3688-3694、51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情况如下:

1、被告索菱股份应向原告廖慧等14人赔偿投资损失(每案赔偿金额详见附表);

2、被告肖行亦、叶玉娟、钟贵荣分别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索菱股份向原告廖慧等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廖慧等13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2021年12月21日,深圳中院作出(2021)粤 03 民初3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情况如下:

1、被告索菱股份应向原告张华国赔偿投资损失153,986.56元;

2、被告肖行亦、叶玉娟、钟贵荣、王大威分别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索菱股份向原告张华国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吴文兴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索菱股份向原告张华国所负债务的6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郭小宝、黄子龙分别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索菱股份向原告张华国所负债务的5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被告邓庆明、林晓罡分别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索菱股份向原告张华国所负债务的3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被告邓先海、谌勇超、郑晓明、苏奇木分勋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索菱股份向原告张华国所负债务的1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被告童方义、蔡春喜分别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索菱股份向原告张华国所负债务的3%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被告魏丙奎、魏有国分别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索菱股份向原告张华国所负债务的1%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驳回原告张华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2021)粤03民初37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高少华撤回起诉处理。

(六)、(2021)粤03民初38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本案按贾丽撤回起诉处理。

附表:

三、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已对投资者诉讼事项计提了相应的预计负债,本次公告的案件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后续,公司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起诉状》及有关证据等涉诉材料;

2、(2021)粤03民初3683-3686、3688-3694、5175-2号、(2021)粤03民初3679、3808、4484-4489号、(2021)粤03民初3687、5175-1号、(2021)粤03民初4110、5192、5212号、(2021)粤 03 民初3259号《民事判决书》;

3、(2021)粤03民初3743号、3820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7日

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ST索菱 公告编号:2022-021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2年2月16日(星期三)下午14:30;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2年2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16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2年2月16日9:15,结束时间为 2022年2月16日15:00。

(2)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大道与海德一道交汇处中洲控股金融中心B 栋 36 楼多功能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盛家方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计196,622,7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101%,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计192,847,7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626%;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77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47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派律师黄玉娟、黄竹桢到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192,847,796 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表决情况:同意3,703,700股;反对71,30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196,551,4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票的99.9637%;反对7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0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113%;反对7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8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黄玉娟律师、黄竹桢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