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22 证券简称:中装建设 公告编号:2022-012
债券代码:127033 债券简称:中装转2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2月16日(星期三)下午15:0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2月16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1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B座四楼公司牡丹厅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如果网络投票中重复投票,也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庄重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2年2月9日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下同)共计8人,代表股份249,268,8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5945%。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4人,代表股份249,172,778份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5812 %。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4人,代表股份96,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33 %。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6人,代表股份201,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80 %。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49,263,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9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230%;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7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49,263,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9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230%;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7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刘丽萍律师、刘品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