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121版)
1.3.2.3各方同意,如“表格七”中所述“外部投资人实缴当期款项的先决条件”中的任何一项未能按照本协议、《用资通知书》及相关担保协议约定期限内如期达成或合作投资人未能在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对平台公司的全部认缴金额的出资,则外部投资人有权单方决定终止本次合作投资事宜,并有权要求平台公司在外部投资人发出通知后的30日内以合法方式向外部投资人返还外部投资人届时已经实际支付的部分或全部投资款项,合作投资人需予以无条件配合。届时,相关返还金额将按照下述公式计算,且均由平台公司以现金一次性足额支付。平台公司未能在外部投资人发出通知后的30日内向外部投资人返还的,外部投资人有权要求金发科技(仅限于金发科技未能按期完成对平台公司的全部认缴出资情形)、袁志敏或腾曦晨在收到外部投资人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向外部投资人一次性支付平台公司须返还的金额。
(“表格七”项下)平台公司须返还的金额:
= 外部投资人届时已经实际支付的相应原始出资金额 × (1 + 10% × (T ÷ 365))- 外部投资人届时已经自平台公司收到的相应原始出资金额对应的累计分红总额(如有)
1.3.2.4 如平台公司的股东,在出资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对应的实缴出资,则该股东在后续完成实缴时除需支付约定的出资金额外,还需向平台公司支付该笔出资自逾期之日起到该笔出资支付当天的逾期利息,逾期利率以各方另行协商确定为准。
2. 关于平台公司的相关约定及安排
2.1 关于平台公司的内部治理架构:
2.1.1 各方对平台公司股东会表决权比例约定如下:
■
2.1.2 平台公司董事会
(1)平台公司设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金石基金提名2人,金发科技提名3人)。董事长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平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平台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金发科技提名;
(3)平台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依法聘任。
2.2 关于处置平台公司股权的特别约定:
2.2.1 金发科技、腾曦晨及管理层平台确认并承诺:外部投资人持有平台公司股权期间,未经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金发科技、腾曦晨及管理层平台均不得自行将其所持平台公司的任何股权转让、出售或质押予外部投资人以外的任何外部第三方,且袁志敏不得自行将其所持腾曦晨的任何股权转让、出售或质押。
2.2.2 自平台公司设立之日起至12个月期限届满日前,外部投资人如拟转让所持平台公司股权,则外部投资人仅可将该等股权转让予金发科技、袁志敏、腾曦晨及管理层平台,不得对外转让股权。在12个月期限届满日后,外部投资人可依法律规定和平台公司章程的约定进行股权转让。
2.2.3 袁志敏及腾曦晨或袁志敏、腾曦晨及金发科技确认并承诺:就本协议项下事宜,金发科技和/或袁志敏和/或腾曦晨将与外部投资人签署证券质押和/或股权质押和/或不动产抵押等担保协议;并于各份担保协议签署生效后60日或各方另行协商确定的期限内,于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完毕相关证券质押/股权质押/不动产抵押等全部担保登记手续以及担保协议约定的“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手续,分别将相应的担保权利登记在金石基金名下。
3. 关于宝来新材料本次增资后的相关约定及安排
本协议各方同意并支持,金发科技则承诺并将确保实现:宝来新材料在完成本次增资后改组董事会,设董事9名,其中:
(1)金发科技提名5人,其中4人由金发科技作为宝来新材料的股东直接提名,另1人由金发科技推荐并通过平台公司提名;
(2)宝来集团提名3人;
(3)金石基金推荐并通过平台公司提名1人。
4. 重组收购及回购安排
4.1 重组收购
4.1.1 根据宝来新材料的经营情况,在外部投资人首期出资款项日起的36个月期限届满日之前(“重组收购期限”),如具备条件,金发科技以届时经与外部投资人协商同意的方案完成收购金石基金届时所持平台公司的全部股权(“外部投资人全部股权”),和腾曦晨、管理层平台届时所持平台公司的全部股权(腾曦晨、管理层平台所持有的平台公司股权与“外部投资人全部股权”合称“重组收购全部股权”),该交易简称“重组收购”。重组收购中,外部投资人不承担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4.1.2 重组收购的方案应获得金石基金的同意。鉴于平台公司的股权价值主要体现为平台公司所持宝来新材料股权的价值,重组收购全部股权的交易价格(“重组收购全部股权交易价格”),在符合证券监管法规的情况下,应按照如下表格八中“A、B、C、D四个股权收购对价(总额)之孰高”原则确定:
■
4.1.3 各方确认,就重组收购,在各方协商确定重组收购全部股权交易价格后,在全面遵守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各方可协商确定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进行交易;届时,金发科技、腾曦晨、管理层平台及外部投资人将就具体收购方式及细节安排共同签订书面协议予以明确约定:
(1)现金收购;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3)现金收购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结合,或
(4)经各方一致同意的其他任何可行方式。
4.1.4 若本条款项下重组收购系以金发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进行,则除非另行约定,金发科技股票发行的价格及其他监管事项均应按届时适用的证券监管法规规定办理;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条件下,本次收购对价将基于金发科技首次董事会审议收购事项召开日前20、60、120交易日均价的9折,按照“三个发行价之孰低原则”由相关方协商确定。若届时因应监管部门修改定价原则而须相应调整定价,则调整后的定价也应经各方重新协商确定。如各方对金发科技股票发行价格协商不成,则按4.2.3.1(4)条款处理。
4.1.5 袁志敏及腾曦晨或袁志敏、腾曦晨及金发科技同意就重组收购事项向外部投资人提供证券质押和/或股权质押和/或不动产抵押担保;就担保物的权属、担保范围、担保金额、质押/抵押手续办理等事项,均由金发科技和/或袁志敏和/或腾曦晨与外部投资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予以明确约定;金发科技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相关款项的,则外部投资人可根据担保合同约定及担保法规规定,要求袁志敏及腾曦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1.6 就重组收购相关事项,金发科技须在该等收购过程中优先向金石基金足额支付对价;相关各方应在收到对价后30日内完成交割;同时,各方将严格遵循届时相关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该等收购。
4.1.7 各方认可的重组收购期限为:重组收购事项应在24个月期限届满日或之前启动(以金发科技董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的时间为准),并在36个月期限届满日或之前完成全部交割程序;惟经各方事先书面同意,该等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4.1.8 各方确认,就本条款项下重组收购,如金发科技未能于36个月期限届满日或之前完成交割、且未能获得金石基金的书面豁免,则金石基金可在同等条件下自行决定并择机向外部第三方转让该等股权,金发科技及其他各方届时均将同意该等转让并将予以充分支持和配合。
4.2 回购安排
4.2.1 部分回购
如前文4.1条中重组收购,在12个月期限届满日之前,金发科技未能以届时经与外部投资人协商同意的方案启动(以金发科技董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的时间为准),或宝来新材料仍未投产(投产的标准为:本项目所有装置具备生产条件),则金石基金有权通知袁志敏和/或腾曦晨以现金回购届时金石基金所持平台公司全部出资金额的三分之一出资额对应股权。
前述股权的回购对价将按照下述公式计算,且均由袁志敏和/或腾曦晨分别以现金一次性足额支付:
袁志敏和/或腾曦晨须支付的现金回购对价
= 外部投资人拟要求回购股权对应的原始出资金额 × (1 + 8% × (T ÷365)) - 相应转让方届时已经自平台公司收到的相应原始出资金额对应的累计分红总额(如有)
4.2.2 完全回购
4.2.2.1 如前文4.1条中的重组收购,在24个月期限届满日之前,金发科技未能以届时经与外部投资人协商同意的方案启动(以金发科技董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的时间为准),或36个月期限届满日内仍未完成(以现金、股份支付或其他各方协商确定的方式完成交割为准),或宝来新材料自达产后十二个月的平均产能利用率未达到60%(产能利用率评价标准:实际产能/设计产能*100%),则金石基金有权要求金发科技以现金回购金石基金、腾曦晨及管理层平台届时持有的平台公司的全部股权(“完全回购通知”);腾曦晨和管理层平台届时应根据完全回购通知的要求并按照与外部投资人同等的条件,将其各自届时所持有的平台公司股权均转让予金发科技。
4.2.2.2 前述股权的回购对价将按照下述公式计算,且均由金发科技分别以现金一次性足额支付:
金发科技须支付的现金回购对价
= 外部投资人拟要求回购股权对应的原始出资金额 × (1 + 10% × (T ÷365)) - 相应转让方届时已经自平台公司收到的相应原始出资金额对应的累计分红总额(如有)
4.2.2.3 金发科技收到外部投资人的完全回购通知后,应在30日内就4.2.2条款项下的回购事项支付对价,且应优先向外部投资人足额支付对价。
相关各方应在外部投资人足额收到对价后30日内共同协助平台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将平台公司100%股权均登记在金发科技名下。
4.2.2.4 就4.2.2条款项下的回购交易,如平台公司具备条件,且平台公司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由平台公司直接以减资的形式回购外部投资人、腾曦晨、管理层平台持有的平台公司股权。
4.2.3 特殊情形下的回购
4.2.3.1 本协议各方同意并确认,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如何约定,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则金石基金有权在下述相关情形发生后适时按本协议约定向金发科技发出书面回购通知,要求金发科技以现金方式回购金石基金、腾曦晨及管理层平台届时持有的平台公司的全部股权(“专项回购通知”);腾曦晨和管理层平台届时应根据专项回购通知的要求并按照与外部投资人同等的条件,将其各自届时所持有的平台公司股权均转让予金发科技:
(1)截至12个月期限届满日,金发科技实际上未能就4.1条款所述的重组收购事宜启动收购或宝来新材料仍未投产(即4.2.1条的部分回购触发),且金石基金提出部分回购,但袁志敏或腾曦晨亦未能按照本协议4.2.1条款约定回购金石基金所持平台公司相应股权;
(2)外部投资人首期出资款项日至24个月期限届满日期间,因金发科技、宝来新材料、袁志敏、腾曦晨或管理层平台出现不符合证券监管法规规定的情形,而可以预见金发科技已不可能于24个月期限届满日或之前启动本协议第4.1条款项下的重组收购;
(3)金发科技启动4.1条款项下收购交易后,该等交易被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因未能取得金发科技股东大会批准而终止、因未能取得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如有)而终止;
(4)对于4.1条款项下重组收购交易,如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外部投资人及腾曦晨、管理层平台未能与金发科技就现金收购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比例、交易价格达成一致意见;
(5)对于宝来新材料正常开展主营业务而必需的批准、证照、资质等,宝来新材料未能取得、或将不能正常续期、或已经丧失;
(6)对宝来新材料供应、仓储和运输有重大影响的协议未能在2022年3月31日前全部签署完毕并生效,或虽已签署且生效但未能在实践中得到有效执行;且在外部投资人提出书面异议之日起的3个月内,宝来新材料未能达成各方同意的其他替代性安排;
(7)宝来新材料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8)宝来新材料因自身原因被责令停产停业,且超过两个月未能恢复;或者宝来新材料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等可能会导致破产的情形,或者宝来新材料被申请破产等重大不利影响事件;
(9)平台公司或宝来新材料在未取得本协议各方一致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即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将本次增资款用于其他用途;
(10)金发科技发生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开展主营业务而必需的批准、证照、资质被吊销、终止等重大不利影响事件,或者金发科技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等破产原因或者被申请破产;
(11)未经外部投资人同意,金发科技、腾曦晨将所持平台公司股权质押予第三方;
(12)金发科技丧失对宝来新材料的控制权;
(13)袁志敏丧失在金发科技的控股股东地位,或丧失对金发科技的控制权。
为免歧义,各方确认,当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时,金石基金有权决定是否进行4.2.3条款项下的回购,或者是否对金发科技、袁志敏或腾曦晨于4.2.3条款项下的回购义务出具书面豁免函而同意予以延期或豁免。
4.2.3.2 金发科技收到外部投资人的专项回购通知后,应在30日内就4.2.3条款项下的收购交易支付对价,且应优先向外部投资人足额支付对价。
相关各方应在外部投资人足额收到对价后30日内共同协助平台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将平台公司100%股权均登记在金发科技名下。
4.2.3.3 各方一致同意,就4.2.3条款项下的回购交易,相关股权回购对价应按如下方式进行确定:
金发科技须支付的现金回购对价
= 外部投资人拟要求回购股权对应的原始出资金额 × (1 + 10% ×(T ÷ 365))- 相应转让方届时已经自平台公司收到的相应原始出资金额对应的累计分红总额(如有)
4.2.3.4就4.2.3条款项下的回购交易,如平台公司具备条件,且平台公司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由平台公司直接以减资的形式回购外部投资人、腾曦晨、管理层平台持有的平台公司股权。
4.2.4 其他回购约定
4.2.4.1各方同意:就本协议第4.2.1条款涉及的部分回购,在36个月期限届满日或之前,如金发科技未能按照本协议第4.1条款对金石基金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完成重组收购项下的有关核准及交割程序,则本协议第4.2.1条款项下的回购对价将追溯调整为按照4.2.2.2条款列明的方式计算;对于经该等调整后所产生的收购对价差额,除另有约定外,均由袁志敏和/或腾曦晨以现金方式于自36个月期限届满日起的10日内一次性足额支付予金石基金。
4.2.4.2袁志敏及腾曦晨或袁志敏、腾曦晨及金发科技同意就4.2项下的现金回购事项向外部投资人提供证券质押和/或股权质押和/或不动产抵押担保;就担保物的权属、担保范围、担保金额、质押/抵押手续办理等事项,均由金发科技和/或袁志敏和/或腾曦晨与外部投资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予以明确约定;如重组收购期限内,金发科技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相关款项的,则外部投资人可根据担保合同约定及担保法规规定,要求袁志敏及腾曦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2.4.3 各方确认:仅为4.1条款项下重组收购顺利完成之目的,外部投资人有权决定是否对金发科技、袁志敏或腾曦晨于4.2条款项下的回购出具书面豁免函;如外部投资人已经出具该等豁免函,但金发科技仍未能在36个月期限届满日或外部投资人同意的其他日期之前完成4.1条款项下重组收购,则该等豁免函均自动失效、且须被视为自始无效,即各方须按照“外部投资人从未作出该等豁免函”的理解而履行4.1及4.2条款。
5. 违约责任
5.1 各方均应诚实遵守履行本协议下义务。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或违反其陈述、保证或承诺均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在10日内及时纠正违约行为,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5.2 任意一方逾期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款项支付义务,或不履行股权交易登记过户义务的,则自相关义务产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应按所涉金额的“万分之三/日”的标准计付违约金。违约方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协议或解除本协议的权利。
6.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并最终通过仲裁解决。仲裁的开庭地点为北京。仲裁语言为中文。
7.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于各方均签署、盖章之日起成立,于金发科技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等有权决策机构作出决议或决定,批准金发科技参与本协议项下的合作投资事宜之日生效。
五、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增资资金投向宝来新材料60万吨/年ABS及其配套装置项目,增资完成后将加快项目建设,有利于公司进入ABS等上游原材料行业,巩固公司在化工原材料及改性塑料领域的行业地位,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2.本次增资有利于优化宝来新材料股东结构,更好地满足公司经营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增强抗风险能力,从而保障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3.本次增资后,宝来新材料董事会或监事会的组成结构将发生变化,有利于强化治理约束,进一步提高宝来新材料的规范运作水平。金发科技未来如根据投资协议启动发行股份购买金石基金持有的平台公司股权,金石基金将可能成为金发科技的关键股东。
六、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辽宁宝来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袁志敏和关联监事邢泷语均回避表决。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并委派公司管理层平台办理本次增资相关事宜。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已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了解,独立董事一致认为,金发科技与关联方腾曦晨、管理层平台、战略投资者金石基金共同参与宝来新材料增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交易事项,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计委员会意见
本次金发科技与关联方腾曦晨、管理层平台、战略投资者金石基金共同参与宝来新材料增资,有利于推动宝来新材料经营发展,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本次交易事项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次参与宝来新材料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七、风险提示
1.本次增资尚需经金发科技股东大会批准,是否能够最终实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金发科技未来如根据投资协议启动发行股份购买金石基金持有的平台公司股权,金石基金将可能成为金发科技的关键股东,该事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金发科技未来如根据投资协议启动现金收购金石基金、腾曦晨、管理层平台持有的平台公司全部股权,支付上述款项将相应减少公司货币资金,降低公司的流动性,导致资产负债率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公司的财务风险。
4.针对上述交易相关的事项,金发科技后续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8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3月16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3月16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33号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大楼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3月16日
至2022年3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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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袁志敏、邢泷语及其一致行动人。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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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出席人员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登记手续;
3、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4、根据《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规定,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5、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会议,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身份证明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登记,但出席会议时需出示上述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方为有效。
(二)登记地点及登记资料送达地点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33号 邮编:510663
六、其他事项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二)联系电话:020-66818881 邮箱:ir@kingfa.com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3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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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弃权”或“回避”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