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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红兵:加强法律体系建设
扎实推动共同富裕

2022-03-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红兵

◎记者 温婷 ○编辑 全泽源

在“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大背景下,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律体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成为来自法律法务工作一线的代表委员关注的焦点。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红兵提交的多份提案,都与促进共同富裕、健全法律制度息息相关。他还特别关注到了慈善信托发展“破局”所面临的问题。吕红兵表示,进一步出台并落实对慈善信托发展的支持政策和制度供给,已成为当务之急。

推动共同富裕须健全法律制度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吕红兵坦言,扎实推动共同富裕,须加强法制建设,加快形成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对此,他提出了三方面的建议。

第一,应进一步健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相关法律体系。

吕红兵举例说,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强调健全科技创新人才权益分配制度,应落实专利法、民法典、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相关系列规定,让广大科技工作者、各类创新人才充分享有、享受科技创新成果相对应的权益分配所得。同时,拓宽居民股息、红利等增收渠道,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题中应有之义。应重点贯彻证券法,切实维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

第二,进一步强化与二次分配相关的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具体包括:应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加快转移支付制度立法。

第三,加快建立相关三次分配的基础性法律制度。

吕红兵认为,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目前正在修订的公司法也以专条规定了社会责任,应在此基础上制定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条例”。发展慈善事业需要大力发展志愿服务,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制定统一的“志愿服务法”。

吕红兵说,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核心点、关键处。对此,他从完善有关农村“三块地”(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立法,以及适时制定并实施户籍法两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在吕红兵看来,促进共同富裕,更离不开高质量发展,高质量发展须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因此,应进一步加快有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法律法规完善。“从法律对市场主体的意义而言,应‘全程’立法,行‘全面’覆盖,即从市场主体出生到死亡的‘全生命周期’,都应有法律法规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他表示。

大力发展慈善信托助力共同富裕

吕红兵表示,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相比,慈善信托无论是个数还是金额,均有相当大的提升空间。在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大背景下,进一步出台并落实对慈善信托发展的支持政策和制度供给,成为当务之急。

据此,吕红兵提出了四方面的建议:

首先,进一步完善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制度。对依法设立的慈善信托,委托人凭与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签署的慈善信托文件、备案回执、财产转移凭证等,应该直接享受捐赠税收优惠。

其次,强化并优化慈善活动的主体。吕红兵建议,应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对《基金会管理条例》作进一步完善,以推进“发展”为出发点,修订为《基金会条例》,并同步制定“社会团体条例”和“社会服务机构条例”;或者将事业单位法人包含其中,制定统一的“非营利法人法”。

第三,建立并完善慈善信托“双受托”机制。吕红兵表示:“在推行双受托机制过程中,建立白名单制度,并明确列入白名单机构的相关条件与资质。”另外,他还建议对于受托的慈善组织,在会计科目上作出对应性的规定,实现慈善组织自身资产与受托资产的隔离,切实保障受托资产的独立性。

最后,健全慈善信托的相关运作机制。吕红兵举例说,应完善慈善信托股权的非交易过户制度,以上市公司股权设置慈善信托的,不管受托人是慈善组织还是信托公司,都应适用非交易过户程序;如果该股权比例较高,进而涉及上市公司大股东变化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则应在要约收购豁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方面,给予特殊的政策安排。对此,应推进在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证券法规上作出进一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