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89 证券简称:泉阳泉 公告编号:临2022一011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796号文《关于核准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公司向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魏方、赵立勋、吉林省吉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亚东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62,100,000股新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2,280,000.00元,扣减发行费用6,57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15,710,000.00元,募集资金于2018年2月8日到位。根据公司于2017年10月14日披露的《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及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各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实际金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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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所涉及的专项账户,系专用于上表中第1项“长白山天泉20万吨含气矿泉水生产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公司所属孙公司吉林长白山天泉有限公司是该项目的实施主体,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金额为11,400.00万元,现存储于公司自有专项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 22050145010009330057),此前使用金额为0万元,余额为11,400.00万元
(不包括账户内孳息约568.64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实施募投项目,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项目实施主体吉林长白山天泉有限公司开设专项账户用于存储募集资金并按专项用途使用,账户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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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公司、吉林长白山天泉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吉林长白山天泉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
丙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二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2050145010009330093,截至协议签订日,专户余额为0元(大写零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长白山天泉20万吨含气矿泉水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满足使用需求,该专项账户须开通网银,乙方应配合办理网银开通,丙方有权对网银资金往来明细等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甲方二应配合丙方的调查。
二、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一与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王丹丹、王若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一、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与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甲方二一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如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必须提前取得丙方同意。丙方在甲方二提供相应资料后,应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核准意见通知甲方二,甲方二必须在收到丙方同意使用的传真或电子邮件后方可支取款项,并及时将相关支付凭证的复印件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丙方。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一或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果甲方一或甲方二存在违反上述条款的情况,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予以报告以及公开披露有关情况予以揭示。上述违约赔偿责任应当包括丙方由此受到监管部门处罚导致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丙方督导期结束后且该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终止。
特此公告。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9日